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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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布机关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释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规定了标准的内容范围、适用范围和特定范围。

  

(1)内容范围

  内容范围只涵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格式中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并不是公文格式的全部范围。

对公文格式的完整要求应是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格式的要求与本标准结合起来学习。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可参照执行。

所谓参照执行的含义是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

  (3)特定范围

  《办法》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公文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由于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字型和书写习惯与汉字不同,执行本标准在某些地方可参照本标准另行规定。

2、引用标准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GB/T 

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主要规定了印刷、书写和绘图纸的幅面尺寸,在一般的公文用纸中,主要是采用印刷纸和书写纸。

由于该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 

218等同采用过来的,因此其中的纸张幅面尺寸完全与国际标准一致。

在A系列纸型中,公文用纸的纸型为A4型,即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并规定各裁边的误差为土3mm。

因此GB/T 

9704一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规定的公文用纸幅面尺寸的依据就是GB/T 

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公文标题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在本标准中为确定公文中各项要素的位置,就需要对公文的纵向和横向的定位给出统一的规定。

为此,对于公文的横向描述形式就是“字”,纵向描述就是“行”。

在这两项定义中,“字”指的就是汉字的横向距离。

一“行”的概念(除2号标题外)指的是3号字高度加其7/8倍的距离。

因此在标准中所指的一行就是一个固定的数量单位。

由这两个定义可以把公文中横纵坐准确地将公文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加以定位。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一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纸张白度为85%一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由于公文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要考虑其外观严肃、庄重,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其频繁使用和作为档案长期保存的要求,因此对公文用纸的技术指标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公文用纸的质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是综合考虑了公文用纸的经济性和美观性。

经济条件相对差一些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低于60g/m2的胶版印刷纸,一般公文用纸可以采用70g/m2的胶版印刷纸。

对于一些使用高档印制设备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高于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这种相对灵活的规定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各使用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掌握,只要不低于下限或不高于上限均是符合标准的。

  公文用纸纸张白度是根据与A等书写纸和胶版印刷纸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关于纸张白度的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得来的。

纸张白度如果过低,看上去纸张较黑,如同报纸一般,很不庄重;

纸张白度过高,反光度加大,看上去晃眼,特别是在晚间,纸张白度过高,对视力影响很大,时间长了很不舒服。

  横向耐折度≥15次是为了保证公文用纸的纸张不能太脆,必须保证一定的柔韧性。

因为很多公文需要在较多的层次传阅流转,如果公文用纸过脆,没看几次纸张就发生断裂,使公文不能完整地保存,将直接影响公文效力的发挥。

  不透明度≥85%是为了保证公文不使用透明度过高的纸张。

如果公文用纸的透明度过高,在正反两面所印的文字就会出现相互洇透,看上去文字很花很乱,导致印制质量不高,影响公文的阅示传看。

这也是公文用纸的一项重要指标。

  pH值为7.5—9.5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行业标准DA/T11一1994《文件用纸耐久性测试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这项行业标准规定,存档时间在200年以上的一般耐久纸,其用纸的pH值应为7.5—9.5。

出于公文将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和使用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此项指标加以规定。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

210mm×

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足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

37mm±

l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

28mm±

1mm

  版心尺寸为:

156mm×

225mm(不含页码)

  本标准改变了我国公文用纸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16开型,而将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改为国际标准纸型A4型。

作出这项规定应该说是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对改变公文用纸纸型将对我国相应工业系统产生何种影响作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作出这项重大改变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采用国际标准已成为国际范围公文用纸的普遍趋势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书写纸(书写用纸即日常的办公用纸)的规格标准,即ISO 

262:

1975,其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书写用纸的规格为A4型(2l0mm×

297mm)。

这种纸型由于充分考虑了人体工效的作用,即可容纳较多的信息,又大小适中,让使用者感觉比较舒适。

目前常用的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基本上是以A4型标准作为基本纸型的。

  鉴于A4型纸是国际标准的纸型,因此得到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广泛应用,其公文用纸大多是采用A4型纸。

国际会议也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会议文件用纸。

在修订该标准的过程中,修订工作小组专门对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式公文的公文用纸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所收集到的公文范例中,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

(2)我国已基本具备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的条件

我国在1987年和1988年分别等效ISO 

6716和ISO216制定了我国国家标准GB/T 

788和GB/T 

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两项标准中,还规定了我国自己的标准16开型。

随着国际标准A4型的普及,各国普遍将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和书写用纸,同时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具备处理A4型纸的功能,使A4型纸在我国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用纸已是大势所趋。

为此GB/T 

148和GB/T 

788已作了修订,明确规定国际标准A系列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开本尺寸,这也为我国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使我国公文用纸与国际标准接轨奠定了基础。

  (3)淘汰16开型纸的必要性及基本条件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文用纸方面一直沿用16开型。

这种纸型标准实际是日本早期用的标准。

现今日本已不再使用该种纸型。

  用这种纸型印制的公文承载有效信息量小,不利于与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公文交往。

16开型纸作为公文用纸还有一个弊端是其本身无统一规格,还有用B5型纸与l6开型纸混用的。

纸型规格的不一,导致有的政府文件的前后页大小不一,公文质量受到影响,也不严肃。

而国际标准A4型规格比较严格,无论在哪里买到的A4型纸其误差不会超过lmm,可保证文件用纸纸型的统一。

因此淘汰l6开型公文用纸纸型,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作为公文用纸是十分必要的。

  将公文用纸由l6开型改为国际标准A4型,是我国公文用纸的一场革命性转变。

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我国的印刷设备制造企业已完全能够生产制造符合国际标准A系列的印刷设备,并将逐步淘汰旧式生产设备。

而且目前使用中的复印机、打印机、轻印刷机,绝大部分都是以A4型作为基本纸型,很多政府部门的文印设备也逐步进行了更新,可以印制A4型公文。

  目前,淘汰16开型纸,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所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都明确规定公文用纸规格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

6、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公文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发文机关标识、眉首的反线和发文机关印章为红色外,其余部分均为黑色。

为避免在本标准后面各章条的叙述重复,在此作总体规定。

  7、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

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l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

印品着墨实、均匀;

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

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l/4处,允许误差±

4mm。

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一5mm;

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裁切成品尺寸误差±

l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长期以来,我们的公文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印刷和装订规范。

因此一些公文在印制和装订时由于不知道或不清楚有哪些统一要求,使得公文印制和装订不规范,质量差,也不严肃。

所以在修订标准时将公文印制和装订的要求规定下来,主要目的是使从事公文印制和装订的同志能够清楚了解怎样印制和装订公文才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1)在标准中给出排版规格是保证公文行数和字数的统一。

此规定,是为解决上述经常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在正常一面满排公文正文的情况下,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但如果遇到下一面将有可能出现空白页时,就需要调整某一面的字数和行数, 

以保证下一面有公文的正文内容。

这种情况就属特殊情况。

所以在标准中规定的一般情况是相对特殊情况而言的。

  

(2)在标准中给出制版要求,是保证采用制版印制公文的部门在制版过程中能够有一可操作的规定,以保证公文印制质量,减少不合格公文的出现。

  (3)在标准中给出印刷要求,是保证公文在印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关于印刷制品的质量标准是有很多指标的,在此标准中仅给出最基本和最通用的一些印刷技术指标;

这些指标只要认真对待是很容易实现的。

值得提出的是,为使今后公文在油墨的色谱上能够基本达到一致,在标准中给出了黑色油墨和红色油墨的色谱指标,只要按标准中给出的油墨色谱来印制公文,就可以基本保证公文的颜色的相对一致。

  (4)在标准中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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