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百题知识问答试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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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是配合和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5、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

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总称。

《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也有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

要通过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其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6、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人身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包括: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对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使女职工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7、为什么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推动男女平等,促进我国女职工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其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要发挥女职工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使广大女职工平等地分享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责任和成果。

  再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

女职工自身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

女职工作用的发挥,影响到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女职工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人类繁衍的重任,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着对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教育和培养。

8、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

  对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一是由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不同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

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二是由于女职工除从事社会劳动外还承担着大量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等情况普遍存在,使她们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特殊压力。

三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9、什么是职工劳动保护?

  职工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它有利于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

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

对女职工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10、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

11、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12、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有:

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批准实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7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和《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意见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1995年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13、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女职工的各项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但从目前看女职工劳动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劳动合同中缺乏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存在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

二是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得不到改善。

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生产一线女职工直接受到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气体危害;

三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有的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安排从事禁忌劳动和夜班劳动,一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为完成任务,有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被安排加班加点,有的女职工不能享受产假和哺乳时间,生育所需费用也难以得到保障;

四是存在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现象。

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随意、不规范,对职工要求苛刻,侵犯女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1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

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

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

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即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高度重视女性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其担负人类自身繁衍重要职责、承担生育和哺育天职的特点,通过立法对女职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

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原《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特别规定》将适用范围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使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也能依法得到保护。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主要有: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

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zd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

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根据2011年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作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检查;

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19、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源的管理,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等;

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女职工了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污染、法规和标准,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劳动卫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操作规程,学习正确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帮助女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

20、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均做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污染保障。

《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21、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

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

《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是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是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此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患有重要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2、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280天。

女职工怀孕后,体内各系统负担加重,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在劳动中获得特殊保护,以保证孕妇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

根据《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2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是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

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孕妇身体各系统会出现一系列相应的变化,若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本身患有某种疾病不能适应妊娠的改变,则孕妇和胎儿都可能出现病理情况。

通过产前检查,能够及早发现并防治合并症(孕妇原有疾病如心脏病)和并发症(孕期后发生的疾病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发现胎儿异常、确定分娩方式,对母婴健康有重要意义。

因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4、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

(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5、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

  夜班泛指在夜间进行工作和从事劳动时间,同时也指企业在实行多班制的情况下,轮作夜间生产的班次。

1989年原劳动部《关于问题的解答》对于夜班做出了明确解释:

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之所以不得安排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是因为人体生理机能活动白天以交感神经活动占优势,是适应活动的状态;

而夜间则以副交感神经活动占优势,适于休息和睡眠。

夜间作业违反了这种生理节奏,将使疲劳增加,而连续夜班劳动更会因疲劳的积累而影响身体健康,可能导致体重下降、食欲不振、胃肠机能减弱、血红蛋白含量减少等症状。

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由于本身生理变化,精神状态、胃肠机能等方面都比平常差,此时胎儿又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旺盛期,为了保证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参加夜班劳动。

同时,为确保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能获得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为胎儿的健康发育创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26、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性生产前后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怀孕后的生理机能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期的保护关系到女职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因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

因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

27、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到98天的依据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

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

为此,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28、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流产是指妊娠不路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上妊娠。

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产。

流产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生育,女性体内的各个系统都会发生很多的变化。

十月怀胎,身体对此早已做好充足准备工作,而中途流产会使身体内分泌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得不到休养调整,使身体机能慢慢恢复,对健康将是一个潜在的打击。

因此,流产后女性同样需要休息调养一段时间才能康复。

对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9、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不单纯净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且关系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民族的繁衍和国家的持续发展。

对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0、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用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1、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计划生育的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2、女职工产假期满工作是否有恢复期?

  产假期满后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当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

33、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期。

这期间是法定女职工给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和母乳喂养)。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4、哺乳期满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可否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

  《特别规定》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1年。

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3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生育至哺乳期内,身体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承担着哺乳婴儿的责任,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

对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6、企业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是企业为保护广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方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婴儿而专门设立的。

《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37、企业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了繁衍后代、照顾子女的责任。

所以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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