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销售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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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姓名:

第一条背景

1.1购房情况

□乙方已向甲方购买了项目(以下简称本商品房小区)房屋(以下简称“在先房屋”),双方已签订了《》,合同编号

□乙方系甲方开发的坐落于项目(以下简称本商品房小区)房屋(以下简称“在先房屋”)业主,详见号《房屋产权证》。

第二条车位情况

2.1乙方已向甲方购买的车位所在的位置为:

(地库)车位,以下简称“车位”):

□预售车位:

该车位销售时所示车位布局图(见合同附件)仅为位置示意,车位实际情况及具体位置以最终实际交付状况为准。

□现售车位:

鉴于该车位是现售,故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仅为位置示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该车位及整个车库的现状(包括位置、尺寸大小、高度、平面、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该车位现状满意并确认车库现状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同意按现状购买。

鉴于该车位是现售,不再提供平面图作为位置示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该车位及整个车库的现状(包括位置、尺寸大小、高度、平面、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该车位现状满意并确认车库现状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同意按现状购买。

2.2该车位对应的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算。

2.3乙方在该车位停放的车辆及其荷载物合计长宽不得超过甲方划定的该车位外边界限,高度不得超过2.20米;

同时在使用该车位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或通道停车。

该车位仅作为停车用途,且仅限于停放微型车和小型车。

2.4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对质量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若该车位规格不符合相关设计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车位用途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甲方依据本合同之约定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中确定的办理该车位交付手续日期之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

第三条款项支付及违约责任

3.1本车位销售价格为元(人民币元整)。

3.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甲方现场POS机刷卡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不得将应付给甲方的款项支付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项目指定账号见附件。

乙方支付款项的时间及方式为:

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所有款项。

其他支付方式:

3.3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放贷人不按约定时间放贷给甲方的,视为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贰支付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额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付款期限到期之日的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银行同期住房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价款总额的10%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车位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车位款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已支付的车位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3.4钱款来源声明

乙方承诺其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房款属于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且无任何可能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如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车位款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或产生其他风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及处理该车位,并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交付

4.1交付标准

1、该车位取得所在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条件下,甲方可以把车位交付给乙方,乙方必须接收。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到车位所在地办理车位交接手续。

到交付条件的,乙方不得拒收车位。

2、乙方已付清该车位的宗价款(包括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下同)及乙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等合同及法律规定的相应税费,是甲方交付车位的前提。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车位交付日前付清总价款甲方有权推迟交付该车位,车位交付期限自动变更为乙方付清全部车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根据本条约定推迟交付车位的,甲方无需就推迟交付事宜通知乙方。

4.2交付时间及地点

□现车位交付: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车位交付乙方。

乙方应在以上时间,会同甲方在车位所在位置对改车位进行验收交接。

车位交付标志为签署《车位交接书》。

□预售交付:

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进行车位交付,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前往车位所在地,会同甲方在车位所在位置对改车位进行验收交接。

4.3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1、在达到交付条件时,乙方延迟或拒绝办理该车位交接手续的,视为交付,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甲方对该车位的交付责任已完全履行完毕。

因拒不交接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若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车位交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为以下第种:

1)提供免费车位(不支付违约金但需支付相应的车位管理费);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车价款日万分之贰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如遇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签订之后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以及宏观政策调整、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等特殊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将该车位交付乙方使用的,甲方可相应延期交付而无需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

超过90天上述障碍仍不能排除的,任何乙方均有权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风险转移、税费承担

5.1该车位的风险及费用等责任自该车位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车位的交接手续,则自约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车位的风险责任,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等义务均转移由乙方承担。

5.2该车位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产权登记

6.1本车位现在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过户,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乙方自行办理车位产权登记,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配合工作;

登记时需支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法律规定除外。

6.2若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按照相关行政部门要求,需由甲方统一垫付代缴乙方应缴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基金,乙方应在车位交付前将相应的甲方垫付代缴费用支付给甲方,具体数额以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数额为准。

否则,甲方除有权推迟交付车位外,还有权要求每延期一日,乙方支付该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物业管理及费用承担

7.1甲方已聘物业公司对该车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同意遵守以上法律文件为业主设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及违约责任

8.1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解除合同,若乙方已对该车位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车位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租赁等限制,或已消除权利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

8.2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的,该车位抵押登记(若有)注销及按揭贷款合同(若甲方为贷款提供担保)注销等手续,甲方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回该车位(本合同中的甲方收回车位,是指甲方收回没有权利瑕疵的车位,乙方需确保第三人不因乙方原因对该车位仍享有任何权利)及购车位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的置购车位价款。

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计算违约金、利息或赔偿损失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上述各项手续未办理完毕的,甲方有权暂不退还乙方款项,并不承担包括支付利息在内的任何赔偿责任。

8.3乙方已经法律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的,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8.2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且自收到通知日起30天内(以两者中较后时间为准)将乙方已支付的车位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并按本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在退还车位价款时一并支付乙方。

8.4乙方在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前已经使用该车位的,应当支付该车位所在车库的同等条件车位的租赁价格,向甲方支付自该车位交付之日起至甲方收回车位之日的车位使用费,该费用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退还的车位价款中直接扣除。

8.5情势变更

双方一致认为,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下列事项,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能因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1)车位市场买卖价格或租赁价格的上涨或下跌;

2)车位周边环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交通、配套等;

3)一方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包括其债务承担能力,其经营计划发生变化等。

第九条关于该车位转让、出租的特殊约定

9.1根据物权法关于车位首先应当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乙方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车位转让给本商品房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员,不得租赁给本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使用人以外的人员,将车位租赁给房屋使用人的,车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房屋的租赁期限。

9.2如合同第1.1条所述甲乙双方签署的《》被解除或终止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车位受赠人与买受人或承租人)应将车位还给甲方,甲方扣除自交付车位给乙方至甲方收回车位期间的车位使用费用(参照甲方租赁同等车位给其他人使用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每月元)后,退还乙方已收取的车位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不再向另一方追究。

9.3特别告知

1、乙方购买该车位,除应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外,还应遵守乙方在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作的其他承诺。

2、鉴于该车位专门用于停车用途,而甲方之前发布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模型等主要用于房屋宣传,因此乙方同意这些宣传等均不构成本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3、在不违反相关设计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下,该车位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对车辆出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弯道、坡道、墙、柱、护栏等,乙方对此表示充分谅解,没有异议。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结构、用途及立面效果。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或由甲方直接代为恢复原状,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赔付代为恢复原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车位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

同时,应自觉遵守该车位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众利益,不得在该车位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且使用该车位时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若希乙方原因造成地下车库、车位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约定:

房屋所有权人转让附有车库(位)所有权的房屋,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该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

第十条联系与送达

10.1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且所列联系地址系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因提供有误或在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引起合同履行停滞或不能履行,由提供方承担责任。

10.2除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补充、撤销等任何合同的签订,均在本车位小区的甲方经营地进行。

10.3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通知、答复等,特快专递的,以收件方签收日为送达时间;

收件方不签收的,同城以特快专递发出后的第二个日为送达日,异地以特快专递发出后的第三个日为送达日;

挂号邮寄的,同城以信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异地以信件发出后的第七个日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生效、备案及其他

12.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任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1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物业各执一份。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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