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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

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一条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

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第十二条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

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表2-1

重车重心高度H

(mm)

区间限速

(km/h)

通过侧向道岔限速(km/h)

2000<

H≤2400

50

15

2400<

H≤2800

40

2800<

H≤3000

30

第十三条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

第十四条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第十五条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第十六条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在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七条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7、附表8的规定。

第十八条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

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

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十九条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

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

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散堆装货物装车后必须平顶。

第二十条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

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

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

第二十一条装载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的技术条件及运用管理要求见附件5。

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砼)、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篷布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第二十二条常用加固方法有拉牵加固、挡木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见附件2。

加固的一般要求:

1.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或反又字形等方式。

2.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3.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

使用紧线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4.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5.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防止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

6.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二十三条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mm,一般不短于100mm。

第二十四条对超出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加固、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

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

第二十五条使用铁地板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可采用焊接加固,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接地措施。

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

禁止在车辆上挖孔。

第二十六条专用货车上附设的装载加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则要求,生产厂家或产权单位应提出装载加固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经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审核、公布后,装载加固装置方可投入运用。

第三章特殊规定

第一节超限、超长货物

第二十七条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表3-1

突出车

端长度

L(mm)

L<

1500

≤L<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L≤5000

容许装载重量(t)

58

57

56

55

54

53

52

2.货物一端突出端梁装载时,重心容许纵向偏离量应根据附件2计算确定。

3.所用横垫木或支(座)架的高度,应根据附件二计算确定。

4.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见图3-1。

图3-1

5.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图3-2

第二十八条跨装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两车负重。

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

3.跨装货物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货物转向架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5。

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第十五条的规定。

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纵向偏离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4.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

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5.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

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6.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7.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第二十九条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

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第三十一条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

×

公里”字样。

装运超限、超长货物,发站还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长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第二节木材和竹子

第三十二条木材使用敞车装载时,应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

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

腐朽木材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三十三条装载原木(包括坑木、小径木)时,使用Φ6.5mm盘条2股对每垛起脊部分(上层腰线以上的货物)做整体捆绑。

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4道;

4m及其以下每垛捆绑2道。

盘条拴结后的余尾部分折向车内,并用U形钉钉固。

车辆两端的安装挡板时,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

不使用挡板时,靠车辆两端的起脊部分的顶层,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2股对原木端部向支柱方兜头拦护,镀锌铁线与每根原木端部接触处用U形钉钉固。

敞车装载板、方材时,货物高度超出车辆端侧墙的,应在车辆两端安装挡板(围装除外)。

并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

第三十四条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表3-2的规定。

支柱折断时,必须更换。

表3-2

每垛木材的长度L(mm)

每垛木材使用支柱对数

2500mm≤L<

5000mm

3

5000mm≤L<

8000mm

4

L≥8000mm

5

第三十五条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视敞车侧墙高度而定,高度小于1600mm的不少于3道,1600mm~1900mm的为2道,大于1900mm的为1道。

腰线间距适当,不得卡侧墙,捆绑松紧适度,应使上层木材与下层木材密贴。

每对支柱使用封顶线1道。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捆绑材料

规格

腰线周数

封顶线周数

镀锌铁线

Φ4mm

3

2

注:

1.装载杉木时,腰线周数可按封顶线周数办理;

2.每道封顶线与每根(块)木材的接触处使用2个U形钉钉固。

第三十六条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m(由支柱中心线算起)。

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不得超出支柱。

紧靠支柱的原木,其树节、枝桠、弯曲部分或根部,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第三十七条长度不足2.5m的木材不能全部成捆时,需用长材或成捆材压顶。

其装载方法可根据木材长度,分别采取:

1.围装:

将木材沿车辆端侧墙内侧竖立一周,超出端侧墙部分,不得大于端侧墙高度(立装木材长度)的二分之一。

围板厚度不得小于4mm,围板四周用8号镀锌铁线2股串连,并用U形钉钉固。

2.顺装:

每垛内插2对支柱,垛间距离须小于木材本身长度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竹子应使用敞车装载。

在敞车两端使用竹篱作挡壁,并在挡壁外内插木支柱5~7对;

两侧内插木支柱不少于4对。

装运小竹子,应成捆装载;

围装时,可不安装挡壁。

腰线、封顶线与端支柱拉线,各使用8号镀锌铁线捆绑两周。

第三节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第三十九条轮式、履带式货物应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载(专用货车装运时除外),其本身有制动装置的,装车后应制动,门窗闭锁并将变速手柄放在初速位置,制动手柄或拉杆应用镀锌铁线固定(运输轿车时,其制动手柄应拉紧,并将档位放在空档或P档上)。

其装载方法如下:

1.顺装时,相邻两辆间距不小于100mm。

2.横装时,相邻两辆应头尾颠倒,间距不小于50mm。

3.跨装在两平车上的汽车,其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距不小于350mm。

见图3-3

4.爬装汽车方法见图3-4。

 

5.无车厢的汽车爬装时,应将第二辆及其后各辆的前轮依次放在前辆的后轮上对齐。

见图3-5

图3-5

第四十条轮式、履带式货物加固方法如下:

1.顺装时,轮径1000mm以下的前轮(组)前端、后轮(组)后端以及轮径1000mm及以上的前后轮(组)前后端,均应安放相应规格的掩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八字形拉牵加固。

装载履带式货物时在履带前后放置方木或挡木,但不得与履带齿接触,并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

2.横装时,每辆前后轮前(后)端安放三角挡并掩紧钉固。

3.跨及两平车的汽车应在其前轮外侧或内侧50mm处钉固侧挡(不用三角挡及捆绑),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4。

4.爬装时,爬装在前部车厢内的前轮不需加固,但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用镀锌铁线斜拉(斜拉线与水平夹角不大于60度)。

爬装车组最后一辆的后轮,应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4。

无车厢汽车爬装时,重叠装载两轮轴应上下对齐,并捆在一起(不宜过紧),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5。

5.对回转式货物应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并采取防止转动措施。

第四十一条圆柱形货物可选用适当规格和材质的凹木、三角挡、座架等材料和装置,并采取腰箍下压、拉牵等方式进行加固。

第四十二条球形货物应选用适当规格、具有足够强度、能保证货物稳定的座架,货物底部不得与车地板接触。

对无拴结点、加固较为困难的球形货物,可在球体上部采用套圈,套圈四处拉牵牢固。

第四节金属材料及制品

第四十三条装载单件重量1t及其以下的金属块、锭、坯时,须均匀分布在车地板上。

靠端侧墙(板)处货物的装载高度须低于端侧墙(板)。

单件重量超过1t不足4t的金属块、锭、坯,应大小头颠倒,均衡装载,可使用挡木或支撑方木加固。

成垛(捆)装载时,要求堆码整齐,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并用镀锌铁线或盘条捆牢。

使用全钢敞车时,应用稻草垫等防滑。

将中、下门关闭后用8号或10号镀锌铁线捆固。

第四十四条钢板可使用敞、平车装载。

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货物层间及与车地板间应衬垫防滑,重量分布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可单排或双排顺装,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时,可使用支柱。

每层钢板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捆绑间距不大于2.5m。

每垛钢板采用反又字下压加固2道,端部采用交叉斜拉加固。

使用敞车装载钢板,钢板宽度在1.3m时,应双排顺装,每垛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捆绑间距不大于2.5m。

钢板宽度超不小于1.3m时,可单排顺装。

长度7~9m的钢板允许中部搭头,两端紧靠车端墙。

第四十五条成捆或盒装薄板、马口铁、矽钢片等货物可使用敞车、棚车装载。

成垛装载时,要求分布均衡,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

货物层与层间、与车地板间须加防滑衬垫。

第四十六条卷钢(板)应使用平车和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C64T、C70及C70H等敞车装载。

卷钢(板)可立装、卧装或集束立装。

立装时,卷钢(板)的直径须大于本身高度;

卧装时,可使用钢座架(座架须与车体加固),用木地板平车卧装时,可将相邻卷钢(板)用夹具或镀锌铁线(盘条)捆在一起,并用三角挡掩紧钉固;

集束立装时,集束端最短距离应大于集束高度,卷钢(板)中部用镀锌铁线(盘条)捆绑在一起,并采取防止镀锌铁线(盘条)下滑措施。

卷钢(板)无论立装、卧装或集束立装,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卷钢(板)本身应用镀锌铁线、盘条或钢丝绳等与车体捆绑加固(装载在座架上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25m钢轨采用专用货物转向架两平车跨装方式,两平车地板面高度差超过20mm时,必须垫平,可不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

遇有涂打“关”的平车,允许放下端侧板进行装运,提钩杆和放下的端侧板要捆紧锁牢。

第四十八条钢丝绳、电缆可使用敞、平车装载。

卧装时,可使用钢、木座架,并采取加固措施。

使用敞车立装时,每个轮盘下部垫横垫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垫。

第四十九条型钢及管材可使用敞、平车装载。

根据需要可使用硬木支柱(钢管支柱)、隔木、掩木、稻草垫(条形草支垫或稻草绳把)、镀锌铁线(盘条)等材料进行加固。

1.长短不一的各类型钢及管材混装一车时,应将重的装在下面,轻的装在上面,长的装在两侧,短的装在中间。

同一规格型钢及管材应成垛(捆)装载,堆码整齐,必要时,允许搭头、压边、压缝或重叠装载。

2.型钢及管材的装载高度超出侧墙(板)时,每垛货物至少安插两对支柱。

超出高度在1m以内时,捆1道腰线,超过1m时,捆2道腰线,必须封顶。

3.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载长大型钢时,应紧密排摆成梯形,层间加垫防滑衬垫,并采用整体捆绑及反又字下压式加固。

4.使用敞车装载大型管材时,应成垛(捆)装载,底部须掩垫牢固。

紧靠侧墙处的管材,超过侧墙高度应小于管材直径的三分之一。

不使用支柱起脊装载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下压式捆绑,层间衬垫防滑。

第五节预应力梁

第五十条预应力梁的装载方法

长度为32.6m(重量不大于115t)和24.6m(78t)的预应力梁,可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装运。

使用普通平车装运时,只准使用N6、N17、N17AK、N17AT、N17G、N17GK、N17GT、N17K、N17T、NX型共用车,可不受附表2的限制。

1.长度为32.6m的预应力梁,跨装支距为27~28m,使用两辆平车负重跨装(中间加挂游车一辆)运送时,负重车及游车限用13m长木地板平车。

2.长度为24.6m的预应力梁,跨装支距18m,使用两辆平车跨装运送时,限用NX17B、NX17BH、NX17BK、NX17BT、NX70、NX70H型共用车。

3.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组跨装运送32.6m的预应力梁时,允许中间加挂两辆游车。

第五十一条预应力梁的加固方法

1.货物转向架下架体每端,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拉牵成八字形,捆绑在车侧丁字铁或支柱槽上。

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桥梁底部之间,需加防滑垫木。

死心盘一端货物转向架上部的防滑垫木上应加铺一层橡胶垫,桥梁底部两侧与货物转向架上架体挡铁之间,用木楔楔紧卡牢。

2.在货物转向架上架体预应力梁的两侧,分别使用斜支撑进行加固。

斜支撑顶部与预应力梁体必须密贴顶牢,并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将斜支撑与转向架上架体捆牢。

3.横向位移不超过20mm,或长度为32.6m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250mm,长度为24.6m的纵向窜动不超过150mm时,可以继续运行。

4.斜支撑产生纵向倾斜时,必须进行整理。

第四章方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装载加固定型方案(以下简称定型方案)、装载加固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和装载加固试运方案(以下简称试运方案)。

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定型方案的补充、修改和试运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货物装载加固主管部门负责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应及时将批准的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报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凡使用铁路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及敞、平车类专用货车装运的成件货物,有定型方案、暂行方案和试运方案的,一律严格按方案装车;

无方案的,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向装车站申报计划装载加固方案(以下简称计划方案,含方案比照申请)和相关资料,装车站按规定报批。

托运人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装车。

第五十四条与定型方案和暂行方案中货物规格(包括单件重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支重面长度和宽度等)相近,装载加固方法相同并且使用相同车辆装载的货物,托运人可向装车站申请比照该定型方案或暂行方案,经发送铁路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运方案和超过有效期的暂行方案不得比照。

第五十五条托运人向装车站申报计划方案时,应详细提供货物的外形尺寸、单件重量、重心位置、支重面长度及宽度、货物运输安全的特殊要求等相关资料。

申报暂行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装载加固计算说明书;

申报试运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由铁道部认定的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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