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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6致命或非致命意外

6.善后工作

11

附录1-气体检测器

12

附录2-可导致点燃之来源

13

附录3-『危险燃气装置告示』

此工作守则可在负责工程师之判断下作适当之变更。

工作守则乃根据当时最充份之资料撰写,但将会随物料供应及工作方法变动时作出适当的改进。

工作守则是以改版或发出修订附页之方式作出修定。

使用守则的人士应确定持有最近期之修定附页或版本。

此工作守则主要为关于户外及户内立管,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抢修作业工作。

管网工程紧急情况处理,不在此守则范围。

本工作守则并未授予豁免法律责任之权力。

在任何情况之下,除执行本规程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此抢险事故处理程序,是以煤气的工作守则为基础,并遵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以及国内的运作模式撰写而成。

-煤气客户服务工作守则(OP1):

紧急事故之处理程序(2002年12月版)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1998年版)

-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1J112-2001(2001年版)

1.处理抢险事故之原则

1.1所有抢险事故必须超越其它工作,列为最优先处理。

1.2所有抢险事故应尽可能于下列目标时间内到达现场(参看第3段之抢修作业分类):

(a)严重/未受控制之气体泄漏⎯45分钟。

(b)已被控制之气体泄漏⎯12小时。

1.3配备足够人力资源及设备,配合相应协调及监察进行的各项修理工作。

1.4行动时优先处理次序:

在处理抢险事故时,应依照以下之先后次序进行:

-

(a)保障生命。

(b)保障财产。

(c)找出及修理气体泄漏。

(d)在现场作最后调查。

(e)找出抢险事故之起因及作出报告。

1.5抢险事故优先处理次序:

下列为依优先次序排列之各类事故:

(a)气体泄漏⎯火警⎯爆炸。

(b)气体供应中止⎯供应不稳定⎯区域压力过高或过低。

(c)不安全的炉具或燃气装置。

(d)医院的燃具或燃气设施损坏或失效。

(e)工厂或商业机构的燃具损坏或失效。

注:

在处理抢险事故时之先后次序,还须根据常识及专业知识作判断,因有些不属以上任何一类之突发事件亦须紧急处理。

2.抢险事故之初步举报

2.l消息来源

抢险事故通过以下途径获知:

(a)客户;

(b)公安、消防局及其它公共事业公司;

(c)燃气公司员工及

(d)其它机构人士。

客户服务热线/抢险热线接收抢险事故报告。

如其它部门接获这类报告,应转交客户服务热线/抢险热线,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2.2事件详情

对报讯者态度必须谦恭有礼,以便确切了解事件的详情及严重程度,须获资料如下:

(a)报讯者之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及客户账号(如具备)。

(b)事件发生之性质及时间﹑地点(如确知)。

确定为泄漏事故后对报讯者之询问及建议如下:

(a)气体味道是在屋内或屋外嗅到?

(b)发觉燃气味有多久?

(c)询问燃气表控制阀有无关上,如没有,嘱其立即关上及等候燃气公司人员到达。

(d)嘱客户打开门窗以便空气流通。

(e)嘱客户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i)切勿开关任何电闸或电器连接;

(ii)切勿按动电钟、门铃;

(iii)在燃气充斥地点不要使用电话;

(iv)切勿吸烟;

(v)熄灭所有明火;

(vi)切勿以火找寻漏气气源。

(f)劝告客户在截断漏气之前,如要用电话与燃气公司再联络之时,请用屋外之电话。

2.3抢险事故工作纸

在接获抢险事故报告后,客户服务主任须发出抢险事故工作单。

3.抢修作业分类

在管理立场而言,在1.5所列的各项紧急工作,可分为两大类:

3.1严重紧急事故

(a)所有来自公安或消防联络中心的抢险事故报告。

(b)不受控制的气体泄漏

关闭燃气表控制阀也不能确定可以制止的燃气泄漏。

(c)致命或非致命之伤人事故。

(d)涉及爆炸或火灾的事故。

(e)燃气供应中止,影响到整幢大厦或地区。

3.2一般紧急事故

除3.1所列之外的所有紧急事故,包括:

(a)已受控制的气体泄漏

已受控制的气体泄漏是指虽然泄漏气体的地方仍未修理妥当,但因客户关闭燃气表控制阀而暂时停止的气体泄漏。

当处理由电话投诉的燃气泄漏事件时,应反复查询致电者以确定已制止该泄漏。

因为关闭燃气表控制阀并不表示一定可以制止气体泄漏。

除非肯定无疑因关上燃气表控制阀而使气体泄漏终止及不再存在任何危险时,才可将此事件分类为『已受控制的气体泄漏』。

(b)只影响单一用户的燃气供应中止。

4.抢险工作程序

4.1接到抢险事故报告时,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须通知抢险单位,以采取适当行动。

严重的抢险事故须由抢险单位工程师/抢险单位技工出勤处理。

如发生或怀疑有严重/不受控制之燃气泄漏,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必须即时通知消防局。

一般紧急事故由抢险单位技工处理。

4.2当由同一地点有两个或以上人士致电报称气体泄漏时,此事件应立即升级为『严重紧急事故』,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须立即通知消防局*。

4.3如紧急事故涉及管网部,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应立即通知管网部门主管人员,以便派出管网抢修工程队往现场。

4.4如抢修单位技工抵达现场及将事件界定为严重事故时,他应立即通知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抢险单位工程师及经理,使其将有关详情通知消防局。

4.5在有需要时,如客户受影响,客户服务人员亦须加入管网抢修工程队工作。

5.现场的修复工作

5.1客户服务抢险人员在现场的一般注意要点

5.1.1应尽快迅速赶往现场。

抵达现场后,应采取必要步骤保障人命及财产安全。

接触提供报告之警方﹑消防员及其他人士。

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设定警界区和警示标志,管制交通。

5.1.2综合现场情况,尽快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报告。

如现场需要加派人手协助,可向客户服务部﹑管网部﹑警方﹑消防局及其他部门求助。

为安全起见,严禁单独在有危险性的现场作业,可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管网工程抢修人员要求迅速派员协助。

应留驻现场保护公众,免受爆炸或气体中毒之威胁(或者需要疏散)。

5.1.3在自身安全无威胁之情况下,被邀约时应协助警方或消防员工作。

5.1.4在燃气积聚之地方,不要在没有配戴呼吸设备之情况下工作,不要干预、操作任何电力设备﹑用具或装置。

5.1.5只可使用『防爆电筒』照明。

严禁明火或其他照明设备。

5.1.6使用具备防爆性能之气体探测器(见附录1)探测现场附近,查看是否达到要疏散程度,及人命﹑财产有没有受威胁。

如燃气浓度持续于危险水平,应报告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抢险事故经理,以作出进一步之决定。

*燃气供应中止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须通知消防局。

5.2火灾与爆炸

5.2.1接触用户/报讯者/警方/消防局人员以了解爆炸/火警的情况。

5.2.2了解及查明现场是否有燃气管道;

需要时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查询。

5.2.3如该单位或大厦有燃气供应,应关上燃气表控制阀(表掣)/立管阀。

如无法接近燃气表控制阀/立管阀时,可关上地下管阀。

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

5.2.4如火警或爆炸在压力调节器﹑地下管或立管附近发生,应向管网部求助。

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方法控制火势,应防止管道产生负压

5.2.5如因燃气泄漏导致火警或爆炸,必须进行调查。

5.2.6如出事现场之住户、建筑物并无燃气设备,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报告及等候进一步指示。

如现场有警方/消防局官员,应将此情况向他们报告。

如现场无有关官员,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应向消防或地区公安报告此情况。

5.2.7紧急事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除隐患。

5.3不受控制的燃气泄漏

5.3.1注意要点

在燃气弥漫之空间,应弄熄所有明火,切勿开关任何电器用具﹑电闸及干扰连接。

同样地,勿按动门铃或使用电话。

绝对不可吸烟,以明火找寻漏气来源亦绝不可以。

为安全起见,应采取所有必要之步骤止漏。

应有第二位人员在现场协助,可以在屋内与他一起工作,也可在屋外候命并与他保持联络。

5.3.2疏散准则

如在密封空间内泄漏(或怀疑泄漏)燃气,而不能靠关上总阀及/通风将之驱散,及/或如测试显示燃气浓度相等于20%爆炸下限(LEL)并在上升趋势时,则必须进行疏散。

当有怀疑,尤其当燃气渗入多层大厦或较大之建筑物时,又或者认为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已达致危险程度或有人被燃气或任何不明气体引致不适,应将大厦内人士疏散。

毗邻或相对之楼宇如可能受爆炸波及亦须进行疏散。

當奉命去處理緊急事故時,即使最後證實與燃氣無關,亦應採取適當行動以保障生命安全,並通知有關部門和作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エ作。

5.3.3在客户之屋外

(a)用防爆气体探测器(附录1之C.G.I.)在大厦走廊﹑管槽﹑楼梯﹑采光井等找寻可能之泄漏来源。

搜索范围包括上﹑下层楼房。

(b)如找获泄漏之确实位置,需要时切断燃气来源及进行修理。

在现场作最后检查,以策安全。

(c)如找不到泄漏确实位置,通知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管网抢修队求助。

5.3.4在客户之屋内⎯未能进入

(a)如相信泄漏是来自客户屋内而生命或/及财产受威胁时,应尝试各种可行之办法进入及在屋外关上阀门以终止燃气供应。

如不可能进入,向消防员或/及公安求助,及通知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

(b)留在现场,以气体探测器在建筑物周围测试,获得燃气积聚情况之读数,记录在工作文件上,至有关部门人员到来为止。

必要时须疏散现场。

5.3.5进入有燃气积聚之建筑物先获得入屋之许可。

肯定燃气表控制阀/炉具阀已关妥。

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

在屋内搜索。

受燃气影响之人士应移往外间空气清新处。

如受影响人士失去知觉,向救护人员及警方求助。

通知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

5.3.6准确判断泄漏点

在现场试漏。

如泄漏来自炉具,修理泄漏处或关上炉具阀及截断燃气供应,挂上『危险气体装置通告』(附录3)。

如泄漏来自燃气表或燃气装置,修理泄漏处或关上燃气表控制阀及截断燃气供应,

﹝并加上『危险燃气装置告示』﹞。

在下述情况,须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请示:

(a)找寻不到燃气泄漏处。

(b)燃气供应无法终止。

5.3.7應采用防爆措施/エ具

如爐具或燃氣裝置終止燃氣供應,要通知客戶及解釋原因。

如果需要任何善后工作,亦须通知客户有关的安排。

事故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5.4燃气供应故障

5.4.1接触客户

先获入屋之许可。

向客户查询燃气供应故障之确实时间及持续情况。

5.4.2检查燃气供应

检查燃气供应﹑检查炉具,需要时调校及修复。

如出现无供应﹑弱供应﹑短暂中止供应﹑或供应忽强忽弱,可在试压点检查供应压力。

如发现燃气表损坏及不能正常过气,更换燃气表。

在安装有立管压力调节器或燃气表压力调节器时,检查这些压力调节器操作是否正常。

如肯定供应不正常源于管网系统,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报告情况,使彼等通知管网部门人员采取适当行动。

5.4.3燃气供应终止

如肯定某地区的燃气供应突然中止,客户服务抢险单位及管网部应采取迅速及必要之行动,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a)客户服务抢险单位将指派一位工程师与管网人员一起,进行计划﹑工作部署﹑控制及监察恢复供应燃气。

(b)管网部门人员向事故发生所在区域之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提供受影响之范围,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要确定受停气影响之客户数目及类别,此资料可要求资讯科技部或相关部门提供。

(c)取得客户数目及名单后,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可计算所需人力及安排每一队人员负责指定之区域。

(d)管网部门人员知道实际情况后,在适当地方设立临时地区控制中心。

各队人员分别前往其负责区域。

(e)到达其负责之建筑物后,工程人员将立管阀及用户之燃气表控制阀关上,在大厦报告板张贴燃气停止供应之通告;

同时,通知大厦管理处及管理员。

(f)完成上述行动后,工程队须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报告,令他通知管网督导人员。

(g)工程队在现场待命,等候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进一步指示。

(h)在准备恢复供气之工作进行时,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应部署立管置换所需之人力。

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i)在置换前,客户服务技工应尝试进入客户屋内将所有燃气表控制阀关上,然后进行立管全面检查。

如无漏,管网工程队便打开地下阀,客户服务技工进行置换。

如有漏气,客户服务技工须找出及修妥漏气处。

如漏气是因为一些未能进入之单位内有炉具开着而致,立管阀便不应打开,及要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报告及请示。

(j)立管及炉具设施置换完成后,通知客户燃气供应已可复用。

5.5已受控制之燃气泄漏⎯不安全之炉具及燃气装置

对炉具及燃气装置试漏。

检查炉具之点火系统/火种/炉头/安全装备及燃烧状况,燃气装置的完整及一般情况。

此外,肯定烟道系统亦完好。

如试到有漏,应修复之。

如无法修妥,则应:

(a)截断燃气供应予该炉具,及加上『危险气体装置通告』。

(b)关及锁上或截断燃气表控制阀,部署下一步修复行动。

向客户解释此情况,及向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报告。

5.6致命或非致命意外

5.6.1此类事故包括:

(a)故意或意外吸入不完全燃烧后之废气﹑未燃气体而产生之致命或非致命严重事故;

(b)由燃气爆炸﹑火警而引致的致命﹑非致命﹑财产损失等严重事故。

5.6.2抵达现场后,须注意以下事项:

(a)如嗅到燃气味,关上燃气表控制阀。

(b)打开门窗。

严禁开关电器。

(c)调查有无任何人士受燃气影响。

(d)检查炉具控制阀(掣)有无打开。

(e)在关上燃气表控制阀之前提下,维持所有炉具于原状,其他如用户管﹑管件等亦不可移动及带走,维持原状。

(f)将情况告知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

5.6.3在得到警方同意下,测试所有炉具是否操作正常;

对炉具及燃气装置试漏。

如有漏,截断燃气供应,在工作单上记下燃气表度数及所采取之行动。

5.6.4检查烟道及烟道末端。

5.6.5测量现场及绘草图,标明当意外发生之时有关烟道或空气流通情况。

亦要列出炉具位置及受害者位置。

5.6.6记下立管﹑燃气表及有关户内管之尺寸,包括炉具之型号,估计其使用及安装年份。

5.6.7和有关人士洽谈,及向公安/消防员取得更详细之资料。

5.6.8如受害者已送医院诊治,尽可能向医院了解受害者的情况。

6.善后工作

6.l如炉具/燃气装置已被截断燃气供应,通知客户及客户服务人员以安排修复行动。

但此工作必须于警方在现场完成调查(如他们介入)后方可进行。

6.2立管/燃气装置已暂时修妥及无漏气,应安排永久性之修复工作。

6.3客户服务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应填写『致命或非致命』报告。

仪器

介绍

可燃气体检测器(C.G.I.)

用来测量空气中可燃气体之浓度,特别

用于密闭空间及测试孔。

可读出100%爆炸下限(LEL)

试验时利用仪器将空气样本抽入。

要测

100%燃气(GAS)

试工作井﹑墙孔内之样本时,应使用探

管协助。

从测试孔抽取样本时必须小

心,以防把积水抽入仪器。

火焰电离检测器(F.I.D.)

本公司有数种此类仪器,现由曾受特别

训练之员工使用。

可读出PPM:

每一百万份空气中所含燃气之份量

此仪器特别为测试空气中含极低燃气浓度而设计,可测试路面裂痕渗出之微

量燃气,以决定进行钻孔检漏之范围。

此仪器特别适用于泄漏测量,并对追查

泄漏位置有很大的帮助。

当其他仪器在

复查时无法测试出燃气时,此仪器亦能

提供宝贵资料。

此仪器并非属『防爆』

类,本身有可能成为点火源。

为安全起

见,F.I.D.不宜在密闭空间或建筑物内使用,除非先用防爆C.G.I.测试显示无爆炸可能性或在安全地点以F.I.D加装伸长探管进行测试。

2.1可导致点燃之来源

可导致点燃之来源包括有:

(a)照明及电器设备,包括发电机;

(b)丙烷/丁烷发热设备;

(c)车辆及使用汽油/柴油之器材;

(d)电话及无线电器材包括手提家庭式收音机;

(e)危险灯,交通灯;

(f)火柴﹑打火机﹑烟斗﹑香烟等;

(g)非防爆的气体检测器,如F.I.D.;

(h)可能产生及泄出静电之物质。

2.2一般事项

在存有燃气或已挥发之可燃液体(例如汽油)之情况下,使用任何会引致点燃之物件都是危险的,并可能导致爆炸或起火。

如遵守下列指示,工作可以更为安全。

但如对任何个别工作的安全性有怀疑时,工作前应咨询工程师/督导级职员。

(a)在带气工程进行时,任何可引致点燃之来源必须尽可能远离工作现场。

(b)如需将照明设备移近工作位置时,只可使用认可之防爆照明设备。

OP1–抢险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版,二OO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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