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阳节祝福短信大全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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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久久,久久重阳致问候;

快乐久久,晚辈牵着您的手;

思念久久,茱萸插上你的头。

祝您重阳快乐,一生安泰!

见双亲,步已碎,长大方知父母累。

青春去,年轮回,千金难抵骨肉会。

重阳节,不落泪,高堂膝下儿女跪。

取好酒,斟满杯,祝福爹娘活百岁。

见不到你我老心慌,见到了你却又紧张。

不知为啥常这样,总是想起你模样。

我会时时来把你想,希望你也别把我忘。

祝你开心人又健康,高高兴兴度过重阳!

简短的短信,是真情的流露;

感谢朋友的每一次关心,忙碌的日子,有朋友相伴,是种惬意是种悠闲,苦和累都会忘却。

缘分难求,珍惜是金!

重阳节快乐!

假如快乐是花,就让欢笑在此时绽放;

假如幸福是树,就让美好扎向你心灵深处。

朋友,九月九,重阳节,真诚祝愿你健康,幸福,平安,好运,节日快乐!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好似绿草,风吹不倒。

锻炼长跑,动作灵巧。

丢开烦恼,困惑不扰。

重阳节好,福气来找。

您可千万别怪我:

胆子不小,欢心来讨。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家有二老,事事都好。

重阳节到了,愿幸福的清风、温馨的露珠、甜蜜的月光、快乐的红叶、健康的茱萸包围你们全家,直到永远。

家有老人是个宝,逸享天伦乐逍遥;

一生为儿多辛劳,万般恩情寄唠叨;

含辛茹苦养育恩,重阳感恩尽孝道;

中华美德薪火传,孝亲敬老展风貌!

佳节又重阳,祝福来送到。

愿:

温柔恰似小绵羊,热情好比红太阳,智慧胜过喜羊羊,快乐多过小沈阳,名声响过王重阳,事业超过张朝阳,健康长寿乐洋洋!

佳节九月九,重阳祝福送好友:

祝你工作轻松业绩优,健康平安乐悠悠,家庭和谐情常有,诸事顺利烦恼走,万事如意喜罩头,生活如美酒,幸福到永久。

既得夕阳无限好,何须惆怅近黄昏,愿你拥有一个美好、快乐的节日!

秋风徐徐,重阳九九,蒸上九重的粟糕,备好香醇的菊酒,等着与你分享。

回乡的路,曲曲弯弯,辙痕深浅。

回家的心,早早晚晚,冲过篱藩。

故园的情,岁岁年年,月挂云端。

又到重阳倍思亲,异乡客,心相近,祝吾友,多温馨!

黄莲是苦的,蜂蜜是甜的。

烦恼是疼的,体贴是柔的。

秋天是凉的,朋友是暖的。

收问候是惊喜的,看祝福是开心的。

转发朋友是幸福的,祝重阳节开心快乐!

黄菊随风乡酒醇,紫门临水稻花香。

天高气爽,丹桂飘香的重阳九月,让我们放飞遐想,拥抱相聚。

年年相思,日日相盼的重阳佳节,让我们守望理想,奋斗未来。

花糕、菊糕、五色糕,都是重阳糕;

赏菊,簪菊,插茱萸,都在重阳里;

登高节,老人节,九九节,都是重阳节。

九九重阳,祝你幸福安康!

关于重阳节的短信

红颜未虚伏虎降龙,白发带笑铺金叠翠!

天高气爽,人寿花香!

重阳节到了!

在这个快乐的节日里!

祝愿你:

事业丰收,薪水丰收,爱情丰收,快乐永相随!

红段子,岁月流逝,流不走我心中的你!

将万千思念托付那吉祥鸟,带去我深深的问候;

时间阻挡不了那份执著,不管未来之路多么崎岖,今天给你送上重阳祝福!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4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知识点: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以下简称为“信息公开义务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1.首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持续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

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下列情况为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在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在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③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应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3)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2)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一定的危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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