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合同酒店委托管理合同参照范本叶予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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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合同酒店委托管理合同参照范本叶予舜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年月日

第一章委托事宜

第一条合同双方

1.业主方:

法定地址: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2.管理方:

ABC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二条委托事由及事项

1.鉴于业主方对地处市路号M2土地拥有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M2左右的(暂定名,以下简称“酒店”);鉴于管理方为酒店管理专业化公司,具有酒店经营、管理、服务的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委托管理方为业主方的独家代理人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管理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授权。

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酒店的运营。

管理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业主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管理方对业主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双方合作的目标是:

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酒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酒店所在地同星级酒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效益回报;确保酒店管理和服务达到和保持ABC模式的规定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3.为使酒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管理方,保证酒店的管理仅由管理方独家监督、指导、控制并同意不干涉酒店的经营管理,管理方可全权决定和控制有关酒店经营管理的所有事宜;而管理方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4.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补偿报酬,除业主方一次性支付管理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管理方将以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方式分享管理效益和成果。

5.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起算。

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6.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仅作为业主所委托的管理人,由业主负担一切经营酒店之费用(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等),而且本合同对管理方不能构成为与业主之任何租赁、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业主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将一个建设、装潢、布置、装备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的酒店交给管理方,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

业主并保证,在开业过程中或整个合同期限内不会有影响到酒店经营管理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经营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尽管有前述规定,业主方不得同意或允许有可能导致下述情形发生的任何情形存在:

1)禁止或限制管理方经营管理酒店或酒店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被习惯地作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流酒店的任何设施);

2)允许除酒店客户或来访者或酒店雇员之外的人使用任何酒店设施(如停车场);

3)不利影响到在没有该等限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合同酒店原本可获得的“总收入”或任何管理方原可以收取的任何费用额。

根据或由于任何上述限制而使酒店或业主方、管理方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机构”产生的所有财务责任均应由业主方以其自有资金支付履行,除非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担上述限制所产生的费用并动用营业收入进行支付,或者该财务责任是由于管理方的原因所造成。

✓建议附加:

业主方承诺在开业日期时酒店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存在任何尚在进行中的施工、并且严重影响到通往酒店或酒店任何部分,严重的限制、禁止、打扰或以其他方式阻碍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

如果少量未完工的安装项目不会对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并且如果业主同意及时完成上述项目,开业日不得因上述理由被推迟。

✓建议附加:

业主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清除场地或酒店内发现的有害物质以及被污染的工地、容器并应赔偿和防止管理方因场地或酒店出现的有害物质而产生的一切赔偿、损失、责任、罚款、费用、损害赔偿,并使管理方免于上述各项内容的损害。

如果在场地或酒店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害物质,而这种违反不是因为开业前存在的条件引起的,那么管理方应立即安排、清除该有害物质以及全部受污染工地和容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承担。

但因管理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过错造成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业主方保证在管理方的配合下在开业日前办妥酒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酒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3)《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合格证》;

4)《涉外批复》(若需要经营涉外长包房出租业务);

5)《食品卫生许可证》;

6)《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7)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业主方应于开业日前为酒店开设经营专用账户,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账户。

该资金不包括业主方应为酒店开业所购置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之后改造或重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为万元。

业主方保证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予以及时补足。

管理方收到的与酒店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账户。

所有经营性费用在该账户中开支。

若费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酒店经营时,管理方可以代表业主方从账户中支付应由业主方支付的利息、保险、税等费用。

如果管理方预付了应由业主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的话,可按第十六条第6款操作规定,在结余超过营运资金的款项转入业主账户前扣除。

第六条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随时对酒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提出或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酒店扩建、改建计划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管理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

业主方设立专人或委托管理方对酒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酒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建议附加:

业主承诺:

只要管理方不违反本合同,业主不根据其所有权人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妨碍、排斥或滋扰管理方的经营,保证采取一切其有能力采取的行动保护本合同授予管理方在期限内平静地经营管理酒店的权利和特权;不采取任何有损或侵害管理方上述权利和特权的行为。

第八条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酒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岗。

业主方同意不直接或通过业主方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代表参与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荐人员进行管理(财务总监的任职除外)。

第九条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的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酒店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十条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

开业之前或管理方接手之前的应付账款或应收账款由业主方负责。

管理方可按业主方的要求催收此类应收账款,并从收取的账款或业主方所有的资金中支付与酒店经营管理相关的此类应付账款。

第十一条业主方可单独使用酒店的经营场所及在酒店消费,这一场所的位置与面积,以及在店的消费,须经管理方同意(以不影响经营需要为前提)。

管理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业主方在店使用场所和消费计入内部帐目,作为计算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业主方作为酒店法人,将独立承担酒店的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但由于管理方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除外。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管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酒店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管理责任,业主保证管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酒店的经营有管理权。

第三章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管理方以其通行的ABC模式,结合酒店的实际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酒店进行管理。

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括:

1.与酒店星级、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2.以ABC服务宗旨为指导,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控制系统。

3.设定酒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房务、餐饮、财务、人力资源、工程、保安、总经理室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

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四条委派酒店的总经理。

由管理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前,先介绍给业主方。

如果业主方在与总经理人选会面或获知其情况介绍后2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理由,则由管理方聘任其为总经理,作为管理方的代表和业主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酒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总监(经理),(财务总监除外)包括业主方推荐到酒店担任职务的人员,经管理方考核、认可后,由总经理聘任。

由管理方负责设置酒店岗位定额,并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管理方还可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聘用外国高级雇员。

管理方应代表业主方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并可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开除、解聘或解雇上述人员。

第十六条总经理享有组织酒店经营的权力,此种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

1.制定酒店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2.制定酒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3.根据酒店产品组合的需要,在业主方认可下,负责酒店内餐厅、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空间的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并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4.业主方同意总经理在预算批准范围之内及合同有效期内,以酒店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物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维修维护合同、服务合同等。

5.决定信用政策,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限制、授予及操作工作。

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在需要或必须时,以管理方或业主方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6.从酒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下所列):

1)基本管理费;

2)管理方及ABC系统相关公司为酒店提供服务的规定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及为酒店垫付的款项;

3)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4)其他业主成本费用,其支出的优先次序为:

5)效益管理费;

A.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B.业主方租赁经营设备的租金;

C.与经营相关的、应由业主方交纳的年度税、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支付上述款项后,若酒店经营专用账户的结余超过双方商定的营运资金额,则超出的款项须打入业主账户;如有不足之数,业主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立即加予以补足。

7.酒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和事先规定,拥有向酒店重要客户、业务来往人员免费或优惠提供食宿、使用酒店设施的审批权,以利于酒店经营工作的开展,但客户、人员名单后当定期经过业主方审批方可生效。

8.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允许总经理在酒店内占用一定的生活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安排外派人员、外国雇员等在酒店的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八条管理方有义务将酒店的营销工作纳入ABC统一的营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酒店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

同时,管理方的子公司有义务向酒店提供ABC统一采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发展信息,以帮助酒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酒店领域推广的好处。

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酒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十九条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酒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两部分。

1.管理方的基本管理费从管理方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2%计算。

2.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4%计算。

第二十一条

1.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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