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合伙经营协议书样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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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第九条合伙人共66个,分别是:
11、韩召林。
住所(址):
贵州省水城县南开乡双山村街上,证件名称:
身份证,证件号码:
;
22、袁胜超。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3、蒋登昌。
44、顾尚权。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5、蒋礼元。
66、陈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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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1、合伙人:
韩召林。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2、合伙人:
33、合伙人:
44、合伙人:
55、合伙人: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66、合伙人: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第七章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第十三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它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它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
承担100%赔偿责任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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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
其中法人合伙人11委派、其它组织合伙人11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它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它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它合伙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能够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能够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它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
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它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能够退还货币,也能够退还实物。
第二十七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能够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它事项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能够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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