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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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

五、工程造价

合同价为:

¥元(大写:

人民币),其中: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大写:

)。

2、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

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工程招标文件

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

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

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施工技术指引

11、施工监理程序

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2017年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签约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3-0204)通用条款执行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5、监理工程师

7、发包人责任

8、承包人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2、工期延误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工程预付款

23、工程量的确认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竣工验收

31、质量缺陷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争议

十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37、保险

38、履约保证金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4、合同份数

45、补充条款

46、价格调整

1.3甲方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

1.4乙方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

1.8监理工程师:

指由甲方委托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监督、验收的人员。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1.9甲方驻工地代表:

简称业主代表,指甲方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甲方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甲方的人员;

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甲方全权代表,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乙方或监理工程师如有不同意见,在未经证实否决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和服从。

1.10建设管理方:

职称:

__工程师__

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建商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

1.10.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承建商。

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建商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1.10.2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在承建商进场后,应及时将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建商。

1.14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天。

开工时间为年月日,竣工时间为年月日。

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

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十级以下台风及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

2.1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工程招标文件;

(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

(8)乙方的答疑、承诺文件;

(9)乙方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施工技术指引;

(11)施工监理程序;

(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甲方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指令;

甲方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乙方对此如有异议,可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仲裁。

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和解释、说明。

3.2约束合同的法律是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合同应据此解释。

3.3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部颁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及甲方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

合同签定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乙方遵照执行。

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明确甲方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甲方、乙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施工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才予拔付工程款。

但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甲方委托的职责中,无权解除或减少乙方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

5.1(b)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

甲方委托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甲方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5.3(a)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乙方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绝不意味着抽检后就解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5.6(a)驻地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甲方协调不能解决时,应报由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决定。

未裁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可继续施工。

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裁决意见确定。

如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

如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7.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乙方。

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7.1(8)协调乙方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但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8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将甲方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

8.1

(2)负责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事故报告。

(所有上述的计划报表及记录的格式内容均统一按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8.1(3)负责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持夜间施工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

否则造成工程、财务和人身伤害损失,由乙方承担。

8.1(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

否则,乙方要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

乙方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及甲方提交的管线资料向管线业主及在现场进一步落实,乙方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

8.1(8)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乙方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清除和运走,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取得监理工程师满意。

交还合符甲方要求的场地。

否则,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1(10)乙方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主管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检测、试验设备等。

乙方必须派驻自己的施工质检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自检,按照监理工程师规定的质量监控程序进行,所提供自检资料、数据的填报表格应该是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

填报中间交验申请书必须有上述检查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自检及施工原始记录进行抽检,乙方必须配合并免费提供检测仪具和人员。

8.1(1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完工后,负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六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

包括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临时设施及供水电方案。

3)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里程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

4)总体网络计划。

5)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分段施工用地(包括临时用地)数量、时间表,以便配合甲方按计划作好场地提供工作。

6)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

7)施工机械、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配备清单(需注明进场日期及设备型号、功率、出厂时间、原值及现状)。

8)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

9)用款计划。

10)编制甲方或监理具体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报表等。

8.1(12)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行精心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

同时,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1(13)乙方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8.1(14)乙方有责任将其阅读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8.1(15)乙方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和安全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检查。

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者。

8.1(16)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乙方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乙方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1)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市政设施,包括各种管线,管井、排水等。

2)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8.1(17)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

8.1(18)乙方在投标时报送给甲方审定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如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计划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机具设备,在进场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换。

如有发现并在七天内不改正,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工直至改正为止,由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8.1(19)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供甲方审定,经批复后必须执行。

如乙方施工进度未能符合计划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机械或采取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强制措施,使之达到计划进度的要求。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乙方不能提出单价变动及任何费用的增加。

8.1(20)在施工中,如乙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检验评审标准和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有关文件规定,或经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善使之符合要求时,甲方则有权取消合同,责令其退场并将所属工程发包给别人施工;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由乙方全部承担外,并且还应视作违约行为追究有关责任。

8.1(21)乙方必须配备必需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由于不可预见的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的损失,施工单位不应提出索赔要求。

8.1(23)乙方发生违约事件时,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其采用补救措施,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计7天内未能采取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再次书面通知乙方给予7天催告期,若乙方在催告期内仍未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1(24)乙方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安全、质量监督。

8.1(25)乙方必须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期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实现各重要结点工期,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报请甲方批准,视其拖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天2000元。

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最迟不得超过7天正式开工,并以此日开始计算日历工期。

如乙方无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及追究乙方违约的责任。

12.2如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乙方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由此而影响工程完工的程度,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

甲方应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乙方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期,则视乙方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期完工。

(1)乙方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或龙卷风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

(2)乙方因甲方提出更改计划或重大变更施工设计图而不能继续施工;

(3)乙方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及应由甲方办理的一切手续)而被迫停工。

(4)乙方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时拔工程款(甲、乙双方经协商的除外)而被迫停工。

22.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2.2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在广州市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核对后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规定,以合同价的%(即¥元)存入该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作本工程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

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条款须按《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出现以下情况外,保证金不得被提取:

(1)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3)经劳动保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况。

23、工程量确认

23.3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报的工程数量,应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规定必须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

其中支付的工程数量,应是乙方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计量。

工程最终结算时,各项目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45.2

(2)款办理。

23.4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乙方应立即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计量工作,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乙方代表因故不能前往时,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23.5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

如果乙方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

如果乙方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章表示同意,在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以后,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

23.6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的数量为计量依据。

24.1乙方在投标书工程造价中所报费用(经评标在中标通知书确认的),甲、乙双方均认定是乙方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和“缺陷责任期”内所必须之费用。

该费用是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签订完成工程数量期中付款的依据。

工程进度款:

1、完成总工程量50%,支付至合同价的30%;

2、完成总工程量100%,支付至合同价的50%;

3、经竣工结算评审后,按区财局拔款进度支付至合同价的95%;

4、剩余5 

%作为工程保修金,需“缺陷维修责任期”期满二年,认为无质量遗留问题并取得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工程由广州市南沙区财政资金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将按南沙区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26.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业主制定的《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1)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

2)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交给业主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

业主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按以下第6)点予以处理。

3)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所必需的文件,如无证明资料,须经监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试验费应由乙方承担。

4)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业主、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

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乙方承担。

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承包人每次处于1~5万元的处罚。

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a.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

b.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业主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

c.承包人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

7)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甲方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差价。

若业主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乙方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乙方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

26.3在施工中,乙方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内,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

承包人必须建立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室和现场配备必要的小型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及操作人员,对监理工程师都应提供方便,给予无偿服务。

26.6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业主有权重新指定新的材料供应商,并根据南沙财局审定的单价,将该材料款拨付给新的材料供应商,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应扣除该子项的金额。

26.7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验证;

无证明资料,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乙方负担。

承包人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26.8承包人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

26.9承包人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

设备安装后的使用性能必须是永久的。

承包人必须对其所购设备及安装承担永久法律责任。

27.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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