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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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

2.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工作;

3.组织省级课题中期检查和效果检测;

4.协助进行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2.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参与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结

题验收;

4.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八条 

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2.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组织开题报告,全程指导课题研究;

4.协助开展中期检查、效果检测、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6.具体管理省级课题资助经费。

第九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承担的省级

课题,由省、市(州)和县共同管理;

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教

研机构承担的省级课题,由省、市(州)共同管理;

由省级相关单

位承担的省级课题,由该单位与省教科所共同管理。

第十条省教科所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省教

科所聘请,聘期一般为三年。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为四川省教育科研规划工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2.参与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规划和分类

第十一条 

省教科所负责每五年制定全省教育科研发展规划,

每年发布省级课题组织申报的通知,发布重点课题研究专题,组

织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专项

课题两大类。

年度课题是每年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并由省教育厅予

以经费资助的常规性科研课题。

专项课题是为研究解决教育发展和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

热点问题,支持鼓励长远性、基础性、跨学科和具有专业优势的

研究工作,不定期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的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年度课题设重点和一般两级。

专项课题一般不予

分级。

四、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有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 

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 

名具有

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

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同一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省级课题;

5.有负责省级课题研究工作但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如实、完整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

题申请•评审书》(附件 

1)一式五份,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

规定进行审查,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

证,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向所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申报。

原则上,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课题。

第十七条 

各市(州)教科所(院)组织辖区内申报课题的资格

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完整填写

“年度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申报•汇总表”(附件 

2),排序后报送

省教科所。

第十八条省级相关单位申请课题时,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

门组织资格审查,并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排序后报送省教科所。

第十九条 

省教科所不受理个人和除市(州)教科所(院)及省

级相关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五、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立项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省教科

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的程序为:

1.资格复审。

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复审,

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先

个人初评,再分组评议,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终审。

3.公示。

在省教科所网站上对专家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为 

天,接受实名异议。

4.批准立项。

由省教育厅审核、发文,并向获准立项的课题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回避制度。

凡有课题申报者不得参与相关评审工作。

2.保密制度。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有

关的信息。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六、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

体实施方案,在 

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开题报告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要,聘请该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

专家 

3-5 

人参与开题报告。

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

课题所

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 

人;

教育管理类、决策研究类课

题,可聘请 

1-2 

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

(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员。

开题报告结束后,课题组应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并将

《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开题报告》(附件 

3)等相关材料报送市

(州)教科所(院),市(州)教科所(院)签署意见、盖章后,分年度

统一报送省教科所。

第二十四条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需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

课题•中期报告》(附件 

4),上报重要的研究活动和阶段成果。

市(州)教科所(院)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在《中期报告》上签署

意见、盖章,分年度统一报送省教科所。

省教科所将视课题完成周期情况,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

阶段成果进行中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须填写《重要事项

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 

5),经所在市(州)教科所(院)同意,报

省教科所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变更课题主研人员;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六条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利

用课题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

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七、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省级课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后,其最终成果均

应按要求接受鉴定,通过鉴定者方可结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后的最迟 

个月内提

出结题申请(附件 

6),将主要成果材料(附件 

7、8)报送各市(州)

教科所(院)。

研究周期已结束的 

个月后,尚不能申请结题的,需及时上

报省教科所,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周期。

第二十九条市(州)教科所(院)成立检测组,对课题研究的

过程、措施与活动、效果等进行检测,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

•检测报告》(附件 

9)并签章。

第三十条 

市(州)教科所(院)对申请结题的课题主要成果材

料进行初审,汇总建议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信息,填写“四川省

普教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汇总表”(附件 

10),连同课题的主

要成果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省教科所。

第三十一条省教科所对结题申请作出终审,确定是否准予

结题鉴定、鉴定形式及时间、鉴定组成员构成等。

第三十二条省教科所作为省级课题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

负责组织或委托市(州)教科所(院)、省级相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不予成果鉴定:

1.无中期阶段报告;

2.研究工作中断 

个月及以上;

3.主研人员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研究周期未结束;

5.研究周期已结束,但已超过 

个月未申请结题;

6.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现象。

第三十四条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

其中,在

较大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研究成效显著,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

课题,予以会议鉴定。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

称。

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 

人。

教育管理类、决

策研究类成果的鉴定,可聘请 

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教育

行政专家或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

员。

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人,最多不得超过 

课题组可提名 

2/5 

鉴定专家人选;

省教科所提名其余 

3/5 

家人选,并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课题组可向省教科所提出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建议回避的

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学术秘书由具有省级课题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经

验的人员担任。

学术秘书人选由省教科所确定。

每个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需设 

名学术秘书。

省教科所

委托由市(州)教科所(院)组织实施的成果鉴定工作,由省和市

(州)各设 

第三十七条进行成果鉴定时,课题组应提供结题申请书、

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书(附件 

11)及其他佐

证材料,一式六份。

第三十八条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

课题申请书的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

面的鉴定意见。

采用通讯鉴定方式时,专家每人需撰写一份书面的“专家个

人鉴定意见”;

会议鉴定时,专家每人现场交流鉴定意见。

专家组鉴定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九条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准予结题、材料完备的课

题,由市(州)教科所(院)负责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结题验

收•汇总表”(附件 

12)并加盖公章,分年度报省教科所。

省教科所负责审核成果鉴定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同意结题,

颁发结题证书。

八、推广

第四十条 

学校、县(市、区)、市(州)和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广课题研究成果,分年度逐级填报《四川省

普教科研优秀成果推广情况•汇总表》(附件 

13)。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召开成果报告

会、研讨会进行推广;

协助优秀成果出版,摘报各级政府和教育

行政管理部门;

运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介予以宣传、推广。

第四十一条已经结题的课题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

门报送最终成果时,须在成果的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四

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

第四十二条各学校、县(市、区)和市(州)在本辖区推广基

础上,可将优秀成果推荐到省教科所,在全省范围宣传推广。

九、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四川省教育厅划拨,省教

科所负责制定下拨方案并一次性拨付。

第四十四条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支配,专

款专用,单独核算。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监督、审核支出情况,严

肃查处挪用或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五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会议费:

会议食宿和会场租赁等费用。

2.调研费:

问卷设计、调研差旅和食宿、数据处理等费用。

3.资料费:

图书购置、信息查询、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

刻录、翻译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

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等专家咨询

费。

5.劳务费:

课题组成员和其他参研者的劳务性费用。

6.成果鉴定费:

成果鉴定专家、学术秘书等费用。

7.出版费:

成果出版、发表等费用。

8.其他费用。

课题研究经费不能用于采购电脑等硬件设备。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销程序为:

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十七条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的资助经费需通过

原渠道收回,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

十、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教科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四川省教育厅普

教科研资助金项目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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