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导价调整与物业服务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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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调整与物业服务合同文档格式.docx

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3共用设施改造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4租房客不缴纳物业费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按照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5房屋空置超6个月业主可申请物业费按70%缴纳

《办法》明确,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6代缴水电费物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篇二:

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的通知

尊敬的全体业主:

为了更好的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根据目前实际情况:

电梯、绿化、设备、设施质保到期,人工基本工资上调,政府强制性要求购买保险等,新增费用大量支出。

根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与师大园业委会和业主代表多次讨论、协商,物业服务费从20XX年4月1日起按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并回馈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支持提供优惠。

具体收费标准和优惠方式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调整后定价为:

1、高层住宅一楼住户按建筑面积0.98元/平方米/月2、高层住宅二楼及以上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月3、别墅(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68元/平方米/月二、优惠方式还是在20XX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即20XX年4月1日--20XX年3月31日)全价物业服务费的优惠一个月物业服务费(备注:

需缴清历史欠费);

三、原来预缴了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并从20XX年4月1日起计算,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补足缴差额部分;

特此通知!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备注提示:

1、凡是没有领取消防防盗门猫眼的业主均可到服务中心领取。

2、请没有接房或领取钥匙以及水、电、气卡的业主及时到服务中心领取;

3、部分工程质保期已过,1-4组团塑钢门窗质保到期维修基本完毕,2、3组团工程遗留问题基本整改完毕,1、4组团工程整改进行中,请报修业主及时检查,过时不再受理;

4、凡使用或整改过工程问题的业主及时到水务公司查询有无水费产生并完清相关费用,以免产生滞纳金。

篇三:

20XX.1.10修订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版)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逸树家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就逸树家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

座落位置:

廊坊市广阳道

四至:

东至新境界西区、南至八大街、西至锦绣花苑、北靠广阳道

占地面积:

10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单元门。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供电设施、二次加压水泵房、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安防设施、地下车库。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架、停车场。

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

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

圾的收集、清运、雨雪清理。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水费、电费、垃圾处置费的代收;

3.专项维修资金;

4.以及其它应由业主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视情况接受委托并合理收取相关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及报告相关部门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有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

自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4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负责督促及催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物业与业主的纠纷;

3.监督《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的

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乱堆杂物,乱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践踏绿化用地,乱图乱画,悬挂任何形式的宣传牌、广告牌等行为;

5.决定专修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一般意见和建议在10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与甲方沟通后实施;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

8.每年向业委会通报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每三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不承担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12.乙方收到甲方文件应签收,并对甲方的一般意见和建议在10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13.凡属在公共部位施工的项目,乙方在施工前必须与甲方商议后实施。

14.乙方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须经甲方同意;

15.乙方于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小区服务质量基本达到廊坊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壹级执行,并按以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外观整洁、美观。

墙面无大片污损,防护栏、空调外机安装统一;

2.设备运行:

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运行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

3.房屋及设施的维修、养护:

定期检修,设施完好,使用状态良好;

4.公共环境:

路面、楼道、玻璃清洁无污渍,路灯、喷泉等设施定期擦拭,保持清洁。

保证垃圾日产日清;

5.绿化:

定期修剪、浇灌与施肥,保持园艺造型良好,干枯苗木及时清理,保持生长状况良好;

6.交通秩序:

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机动车按指定区域停放;

7.安防:

监控设施布局合理、运行正常、图像清晰可辨,实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巡视。

8.急修:

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条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4层以上(包括4层):

/月/平米;

多层及高层的1-3层:

0.85元/月/平米;

商业:

2.00元/月/平米。

2.合同期内政府相关部门对管理服务费标准进行指导价的调整,甲、乙方可根据服务标准,进行协调并进行调整;

3.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物业的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

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业主之日起全额计收;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拖欠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不得对本合同签订前的逾期行为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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