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控制程序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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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控制程序Word文件下载.docx

对在协查中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由负责协查的部门填写《协查选案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经选案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待查案源。

4.1.4其他选案

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稽查的有偷逃税线索和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其他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即案中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待查案源。

其他部门在管理、评估、日常检查中认为申报不实或有偷税嫌疑等线索进一步稽查的,由移送单位提供名单及有关资料,经选案部门初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待查案源。

4.2稽查实施

4.2.1确定必查内容

专项检查案源,根据行业特点或专项检查要求确定必查内容;

属管理、评估、日常检查移送的案源,根据发现的疑点确定必查内容;

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根据个案特点及举报线索确定必查内容。

必查内容可随着案情进展作相应延伸和补充。

4.2.2确定检查方式

举报案件采取全面(突击)检查方式,其他案源由选案部门根据案件的特点及检查目的确定为账面检查或全面检查方式,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4.2.3查前自查

对确定需要组织自查的案源,由选案部门组织企业根据自查表内容进行自查。

4.2.4案源分配

选案部门将案源分配到各检查部门,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将自查表、评估意见、举报材料等资料移交检查部门,移交的举报材料为举报中心经过保密处理的复印件。

4.2.5案头分析

检查部门在接收任务后,将具体检查对象落实到办案小组,由办案小组按规定进行案头分析,制定检查方案,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经批准后实施。

4.2.6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除另有规定外)应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与《告知书》、《回执单》一并送达被查对象,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2.7稽查材料调取

4.2.7.1实行账面检查的稽查对象,由办案小组调取被查对象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

4.2.7.2实行全面检查的稽查对象,须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带队进行实地检查,并调取被查对象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其他账外记录、凭据、资料等。

4.2.7.3调取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应存放于专用柜中,由具体检查人员负责保管。

4.2.8中止调查

对经检查确无线索或举报失实,及企业注销、非正常户,无法找到被查对象等原因的,由检查部门填写《中止调查审批表》送选案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中止调查或销案。

4.2.9立案

税务案件经初查达到立案标准应予立案的,检查部门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4.2.10调查取证

4.2.10.1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有两人(含)以上参加,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4.2.10.2税务检查中需证人作证的,应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本案的明了程度,并在稽查报告中反映。

4.2.10.3调查取证时,需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发票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用《调验空白发票收据》换取空白发票,用《税票调取证》换取已解缴国库的税票,或用《提取证据材料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包括账外记录、凭据等资料);

提取的原件或复制的证据应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

4.2.10.4采取税收保全、检查银行、储蓄存款等措施,除情况紧急或案件突破必需等特殊原因经立案审批人同意外,必须在立案后经审批方可进行;

检查银行、储蓄存款及结算记录应在检查部门负责人带队下集中进行。

4.2.10.5在稽查实施过程中,有依据认为被查对象在规定的检查时段外有税收违法行为,需调整增加稽查时段的,需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4.2.11延期审批

检查人员应按《税务稽查任务书》规定的期限查结案件,遇特殊情况须延长稽查时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一般情况下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4.2.12签证

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应将检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整理成稽查违法事实签证材料,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由被查对象的法人(负责人)签证。

如遇特殊原因需由他人代签的,应提供由法人(负责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4.2.13检查情况汇报

4.2.13.1税务案件查处情况,采取逐级汇报的方式,由主办稽查员负责部门负责人汇报;

部门负责人负责向分管局长汇报,重大案件向稽查局长汇报;

稽查局长负责向市、县局领导汇报。

4.2.13.2在实施检查的当日、发现新的案情的当日、采取新的检查措施的当日、请被查对象签证前,主办稽查员必须汇报案件查处情况;

部门负责人汇报时间为认为应予立案的当日和请被查对象签证前。

有重大案情和特殊案情要随时汇报。

4.2.13.3汇报案情时,检查部门负责人必须把汇报内容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经汇报者和听汇报者双方签字。

4.2.14下查一级

4.2.14.1对全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市局稽查局根据需要实行下查一级。

对市局举报中心收到的重要举报案件,市局稽查局也可实行下查一级。

4.2.14.2除举报案件外,市局下查一级时,应及时向被查对象所在县(市)局稽查局通报情况,被查对象所在县(市)局应积极配合,并配备联络员协助工作。

4.2.14.3下查一级案件由市局负责审理的,在审理结论作出前应充分听取被查对象所在地国税局的意见。

4.2.14.4实施下查一级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市局指定案件所在地县(市)局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4.2.15提请审理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摘录资料及其证据材料整理成卷,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填制《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提交审理部门。

对举报案件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中心。

4.3稽查审理

4.3.1市局稽查局对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市局案审委员会审理。

县(市)局稽查局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报县(市)局案审委员会审理。

4.3.2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结果,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补证、退查等处理意见。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案件,制作《审理报告》;

对应提交案审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经初审后提交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以案审办名义提出意见后提交案审委员会集体审理,法规部门根据案审委员会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后交稽查局审理部门。

4.3.3审理结论按权限报经批准后,如需行政处罚的,转入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根据有关资料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4.4稽查执行

4.4.1负责稽查执行的部门签收审理环节转来的文书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4.4.2超过限缴期限未入库的,由执行部门依法催缴,逾期未缴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同时,审理部门将有关案卷资料移送执行部门。

4.4.3执行结束后,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报告》,连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归档。

4.5举报回复及奖励

4.5.1举报中心在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对要求答复的实名举报人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

4.5.2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5支持文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浙江省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制度》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检查、执行工作制度》

《绍兴市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质量标准管理办法》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稽查下查一级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6记录

《税务稽查统计报表》

《税务稽查实施台账》

《举报案件登记清册》

《税务稽查文书》

(一)结论类

1、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税务稽查结论

4、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案件立案侦查通知书

6、涉税案件移送书

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8、结论类其他稽查文书

(二)执行类

1、执行报告

2、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入库凭证复印件

3、强制执行申请书

4、扣缴税款决定书

5、冻结存款决定书

6、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

7、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8、纳税担保书

9、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0、解除纳税提保通知书

11、查封(扣押)决定书

12、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13、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14、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5、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16、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17、阻止出境通知书

18、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19、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申请书

20、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

21、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

22、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

2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4、执行类其他稽查文书

(三)审理类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2、税务案件审理报告

3、听证程序中有关听证笔录等材料

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6、补证通知书

7、退查意见书

8、案件审理延期审批表

9、案件审理工作底稿

1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1、审理类其他稽查文书

(四)稽查类

1、税务稽查报告

2、中止税务稽查报告

3、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立案审批表

5、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

6、稽查所属时期变更审批表

7、税务检查通知书

8、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9、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10、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11、询问通知书

1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13、中止调查审批表

14、税务稽查情况回执单

15、税务检查收缴停供发票决定书

16、稽查信息变更处理表

17、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

18、冻结存款决定书

19、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

20、查封(扣押)决定书

21、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22、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3、阻止出境通知书

24、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2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6、稽查类其他稽查文书

(五)选案类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2、举报资料(举报案件批办单、举报信件摘录单)

3、转办资料(转办案件资料及批件)

4、上级交办资料(交办案件资料及批件)

5、协查函件

6、纳税自查情况申报表(含自查报告)

7、自查审核报告

8、纳税自查限期入库通知书

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0、协查选案审批表

11、选案类其他稽查文书

(六)证据材料部分

1、税务稽查签证表

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3、税务检查取证证明

4、定项稽查表

5、库存现金清查表

6、银行存款清查表

7、存货盘存(抽盘)表

8、销售推算表

9、已交税金清算表

10、进项税款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检查记录单

11、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12、进项税金抵扣审核特定事项审定表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检查(抽查)清单

14、销项税金检查汇总单

15、进(销)货账户、凭证摘录

16、存款账户资料摘录

17、证据复制(提取)单

18、证据复印件

19、现场检查记录

20、技术鉴定书

21、询问(调查)笔录

22、当事人自述或书面申辩材料

23、证人证言

24、发票换票证

25、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26、有关纳税申报表

27、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2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9、自然人或无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0、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物证、视听资料和基本情况和存放记录)

(七)备考材料部分

1、拓展案件情况

2、大要案上报材料

3、案件公告、媒体报导的料材

4、税务稽查建议书

5、税收征管建议书

6、涉税整改意见书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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