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货物运输行业协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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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政府进行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相关培训,提高行业内的职工队伍素质。

组织行业内的评优工作,举办相关的展览会、研讨会和报告会等,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及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从业资格审查、企业等级初查及相关工作;

根据行业发展规划,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论证,并组织学术讨论。

对业户的发展、网点布局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

(六)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国内外考察和展览,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货运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合作。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搭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编辑发行行业有关书刊、杂志和资料、开办网站。

(八)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市内外同行业协会联系与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动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九)承办或完成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物流、散体物料运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从化货运协会》刊物或其他的信息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方面的课题或协调与有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关系的问题。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依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货运源头单位(石场、大型建筑工地、厂矿、混凝土供应站等)缴纳会费5000元/月。

(二)二轴、三轴货车缴纳会费500元/台/月。

(三)四轴货车缴纳会费800元/台/月。

(四)六轴车缴纳会费1000元/台/月。

(五)会员单位(含个体会员)车辆发生超速、冲红灯、打手机、长时间占用快车道等违章行为的,违约车辆每次增补200元会费。

(六)车辆发生不按时间和地点通行街口城区及其它设定区域的,故意遮掩车辆号牌的,拨断或故意损坏车辆行车监控系统的,违约车辆每次增补1000元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已收会费的将不予退回。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补充或修改章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2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到期后选择举产生。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参加;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指定秘书长或副会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五)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会员单位的行业自律保证金、履约金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

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

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4年8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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