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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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具有博士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1项,或横向课题2项且累计到账资金50万元以上;

(3)取得自治区科技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2项与所在专业学科发展方向相符的发明专利或发明成果并具有推广使用的社会证明;

(4)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第一作者),其中SCI、EI、SSCI、ISSHP学术论文2篇;

(5)出版学术专著2部。

第五条校内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能正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对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具有本专业领域内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能力;

(3)具有硕士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高校讲师技术职称。

(1)主讲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骨干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2)主持校级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建设或国家、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建设;

(3)主持1项国家、自治区级教研或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课题且累计到账资金10万元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其中SCI、EI、SSCI、ISSHP学术论文1篇;

(5)出版本专业教材或专著1部。

第六条校外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具有本专业地州级科技进步奖,或者具有本专业技术研发的成果或技术专利;

2.校企合作课题的企业负责人,课题到帐资金10万元;

3.能够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年在校工作时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条骨干教师遴选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本专业领域内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独立从事专业教学的能力;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主讲过本专业1门及以上骨干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2)主持国家、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

(3)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课题且累计到账资金2万元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领军人才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0万元/人;

2.学校提供赴国内外访学半年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3-5万元/人;

3.享受学校领军人才奖励津贴3000元/月;

4.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高级别学术会议1次;

5.所在院系为其配备工作室1间。

第九条校外兼职教师或引进人才被遴选为学校领军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给予不低于120平米的周转房一套;

2.学校给予专项科研费50万元,用于技术研究或新产品开发;

3.学校给予必要的专业实验室建设资金50—100万元/年;

4.享受乌鲁木齐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

第十条校内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科研费3万元/人;

2.学校提供赴国内访学半年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2-3万元;

3.享受学校专业带头人奖励津贴1000元/月;

4.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学术会议1次;

5.学校优先安排其到企业参加企业实践锻炼,优先支持其与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第十一条校外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赴国内参加本专业学术研讨会议1次,支持资金1万元;

2.享受专业带头人奖励津贴1000元/月。

第十二条骨干教师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赴国内访学三个月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1万元;

2.享受学校骨干教师奖励津贴500元/月;

3.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学术会议1次;

4.学校优先安排其到企业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遴选:

凡申报学校“三支队伍”人才的教师,须由本人先写出申请(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教学情况、科研成果和未来工作计划等内容),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支队伍”人才申报表》,报所在学院评审。

第十四条学院(系、部)评审推荐。

学院(系、部)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遴选推荐的人员名单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

学校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遴选推荐人员进行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校长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确定为学校“三支队伍”人才培养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应共同制定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组织人事部要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督促培养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未能及时制定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或在年度检查评估中发现逾期半年仍未按培养计划实施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协商后可提出停止或暂缓培养建议,报校长批准后取消或暂停其资格和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三支队伍”人才聘任资格和相应待遇: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

2.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者;

4.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5.经学术委员会专家认定,有不宜再做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其它行为者;

6.管理期届满,经遴选不能再次确定资格者。

第十七条各学院(系、部)建立“三支队伍”人才培养专项档案(一人一档),及时收集、整理在培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进修培训或实践锻炼鉴定、结业证书、个人总结、课题立项、所取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编写教材、参加学术会议、指导青年教师情况等,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同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

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学校“三项计划、五大工程”之条款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增强教学活力,构建一种有利于发挥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有利于培养高技能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成长的环境,结合《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

1、学校各专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在2-6年内,取得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学分。

每学年分为一、二两学期,每学期一般为20周,上课为16周。

学分计算为:

入学教育军训为3学分,社会实践3学分,职业生涯规划1个学分,创新创业教育1个学分,职业资格证书1个学分,全校任选课8学分,专业毕业所需学分为140学分。

2、学生修满专业教学标准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并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取得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

3、凡按照各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提前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并且学分绩点≧3,准予提前毕业。

但学习年限超过三年者(不含三年),需按标准交纳学杂费。

二、课程分类

我校所开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三类,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1、必修课。

根据专业标准,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公共课和基础课,以及各院系(部)规定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标准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限选课。

根据专业标准,按照专业技能方向,分设若干技能方向模块课程,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组专业技能方向模块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任选课。

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每学期学校开设的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等类课程,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学分与绩点

1、学分计算。

学分是测量课程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量化的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1学分原则上是指1个学期内,每周完成课内讲授1学时的课程量(课程可按计划学时除以16计算学分),低于16学时的实验课程不独立计学分。

各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为140学分。

对于专业劳动、专业实践每两周记1学分,岗位实习、课程实习、顶岗实习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

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每个奖次计3个学分,自治区技能大赛获奖者每个奖次计2个学分,市级或校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每个奖次计1个学分。

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发表的科研论文和创作成果每篇计2学分,在其他专业杂志及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和创作成果每篇计1学分。

所获学分可以抵冲相关的任选课程学分。

2、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1)课程考核。

学生每学期经确认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考核。

考试课程或综合考核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5级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以5级分制记分。

对于某些已经划分了阶段性模块的课程,可以将学分分解到各个单元模块,对于只选修单元模块的学生,其成绩考核以百分制或5分制记分。

(2)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绩点可以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1个重要指标。

绩点由高而低一般规定为4、3、2、1、0。

考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绩点

96-100

4.5

91-95

4

86-90

3.5

81-85

3

76-80

2.5

71-75

2

66-70

1.5

60-65

1

59分以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是学业管理和学生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也是免修(听)、毕业的主要依据。

每学年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按平均学分绩点由大到小的顺序:

4.0及以上为优秀、3.9-3.0为良好、2.9-2.0为中等、1.9-1.0为及格、1.0以下为差。

四、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1、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标准要求分为考试、考查两类。

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2、分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及其理论课、体育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必须以考核取得学分。

3、凡未经选修批准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不给学分。

五、选课原则与方法

1、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各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未取得先行课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平均以20-26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

每学期修读的最低学分不能少于10个学分。

学习成绩优良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允许多选课程。

3、学生在选课过程中享有如下选择权。

(1)在学院及专业教学标准指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2)自主选择符合个人专业兴趣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及专业限定选修方向课程与校选课。

(3)全校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专业选修课程由各专业组织安排。

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退选。

确因选得不当,则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另选,超过一周或另选课程确定后,不得更改。

选课学生人数不足15人,一般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4、各学院(系、部)在上学期的第十四至十八周,将各部门开设的课程及聘任教师公告各位学生,并组织学生选课。

开学第二周将学生选课登记表报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任课教师。

在学期结束1周内各院(系、部)将学生学分绩点报校教务处。

六、重修、缓考、旷考

1、以下课程必须重修。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

(2)考核违纪或作弊课程

(3)旷考课程

(4)无故缺课学时达到或超过学期学时1/3的课程(对于选修某一课程某一模块的,在计算时以单一模块计)。

2、对于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完规定的学分绩点,否则不允许毕业。

3、实践性教学环节中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

4、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申请重修一次或改修其他课程,改修其他课程的次数不限。

5、重修后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6、学生申请重修或改修须办理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部)主任同意,报校教务处备案。

被获准重修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7、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核时,必须事先出具院医疗中心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部)主任批准,并由院(系、部)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安排在下次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时间。

缓考不及格,应缴费重修。

校选课没有缓考。

8、旷考。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者,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迟道30分钟以上,均按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并在学生成绩通知单上注明“旷考”字样,需缴费重修。

七、免修与免听

1、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该课程的先行课程已经取得学分,必修课程的绩点达到3分以上,选修课程的绩点达到2分以上,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第一周提出免修申请,同时须提交该门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院(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在按规定交费后,方可参加教务处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与该课程期末考试同时进行,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免修考试不通过者,需缴费重修。

(2)专业教学标准中规定的思想道德课程、体育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毕业顶岗实习课程不得免修。

2、免听

(1)对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经院(系、部)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

但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3)对于因生产工作离不开的成人学员,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免听的,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经院(系、部)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

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4)凡未获准免听者,应按校规定随堂(班)听课。

当所选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应提出部分免听申请,程序及要求同上。

八、附则

1、本规定自2013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教务处。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了激励教师主动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企业生产和科技开发等教育教学活动,调动教师投身于教学、科研和生产的积极性,促使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在分配中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内容

教师工作量分为三部分,一是教学工作量(含理论与实训教学),二是科研工作量(含科研与教研),三是辅助教学工作量(指教学与科研以外和教学教育相关的工作)。

1、教学工作量。

教学计划安排的理论课、实训课、企业顶岗实习课等,包括指导实验、实习、顶岗工作、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经学校同意的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学活动等。

2、科研工作量。

经学校批准,列入学校管理,承担的国家部委、省科委、教委等厅(局)和学校列项的科技发展项目或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参与者。

3、辅助教学工作量。

指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包括编译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从事实训室建设、组织第二课堂活动、技能竞赛活动、科学技术咨询、与教学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学校安排的公益性劳动、参加学院或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出席学院内外的学术会议、参加学院组织的听课评定、担任学院院长、系主任、培养新教师、班主任等等均属于辅助教学工作量。

另外参加由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行政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也属于辅助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教学工作量标准(含教学工作量、辅助教学工作量,不含科研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合格标准:

教授为250学时,副教授280学时,讲师320学时、助教320学时。

(二)校内行政兼职(双肩挑)教师和教学部门的院级领导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行政部门的中层领导的教学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校级领导按上述标准的四分之一计算。

(三)计算系数按照附表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教学工作量的计算范围

由学校组织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教学班级均属于教学工作量范围,如职业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普通中专班、普通高职班、成人脱产大专班、成人函授班、自学考试辅导班、专业证书班和各类短训班等。

第三条 教师的科研教研工作量按照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进行计算,其标准依据科研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师的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学工作量。

经学校同意,以学生素质拓展和兴趣为目的组建的学生社团,诸如:

军乐团、舞蹈团、合唱团、蓝球队、足球队、美术队等等。

学生社团指导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学校批准的学生社团必须有学期工作计划、教师指导的时间安排、指导的地点和指导完成的目标,并将这些材料报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核算其教学工作量。

对于获取国家奖励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奖励200-400个标准课时工作量,获取自治区奖励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奖励200-100个标准学时工作量。

(二)其它辅助教学工作量,先按小时计算,然后按5小时折合为1个标准学时。

1、编写校内使用教材,每千字汉文按8小时计算;

编译教材,每千字汉文按7小时计算;

翻译教材,每千字汉文按6小时计算;

审定校译教材,按上述标准的四分之一计算,编译教学参考资料和习题集,按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2、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各种知识竞赛,按实际时数计算。

对于效果明显的按实际时数的1.5计算。

3、培养新教师,完成了培养规划、培养实施、培养后的跟踪调查,并完成了相应的方案总结工作的,在培养期内按每周6小时计算。

4、对于教学管理人员,完成了相应岗位职责,无过错的,年辅助教学工作量是教学工作的两倍,但不得低于本岗位的年工作量,不足部分应由处室负责人补足。

对于学年内无课的教学管理人员,在完成了相应的岗位职责,无过错的,可认为达到了其岗位职责的工作量。

对于出差错的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的扣除其年工作量的5%,对于警告处分的扣除其年工作量的15%,对于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其年工作量的25%。

5、教师到企业顶岗参加生产实践或企业科技活动,按实际天数计算,一天按8小时计算。

对于成绩优秀,得到了当地政府表彰,或创造了为人瞩目的经济效益的教师,其工作量按实际小时数的1.6计算。

6、参加学校其他工作的,其工作量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

7、经学校、教务处、学院同意的从事科研、咨询、指导生产、出席学术会议及与教学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等,按实际时数计算。

8、学校、教务处、学院安排的听课、评课的教师,在完成了听课评课表后,交系或教务处,可计算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是听课评课一节,则计一个标准学时工作量。

9、制作教学标本、挂图和其他直观教具,并经学院登记造册的,按实际工作时数计算。

10、获得国家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本年度辅助教学工作量为100标准学时,自治区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本年度辅助教学工作量为80标准学时,乌鲁木齐市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辅助教学工作量为40标准学时,学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辅助教学工作量为20标准学时

11、对于担任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的班主任,在完成了岗位职责后,班级集体指标达到了学校规定的标准,给予年教学工作量80个标准学时,对于管理差的班级其教学工作量酌情扣减,对于年终评定优秀的班主任,再奖20个标准学时。

对于年终评定最差的十个班级的班主任,不给予课堂教学工作量。

此项工作量的给予,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方案,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院会同商定,报主管校长批复。

12、运动队训练:

1小时计1课时。

每天按2课时计算,集训期:

每天按3课时计算,比赛期间每天按照4课时计算。

体质测试:

测试10人计1课时,在册学生每年测试1次。

需要在开展活动前将方案(训练项目、时间、指导教师、参赛时间、测试安排等)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否则其教学工作量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学院应按下例要求审查教师教学工作量

1、无故缺课者,每缺课一学时,按四学时扣减工作量,凡本课程无故缺课四学时的,本课程不计教学工作量。

病、事假缺课(住院、意外事故和公假除外),应按调课规定的时间完成所缺课程的教学,未按调课规定补课的每缺课二学时扣减四个学时;

迟到、早退、无故中途擅离者,按无故缺课扣减工作量。

实践教学参照此例。

2、按规定应布置而未布置作业和实训实习报告,或布置作业和实训实习报告未批改者,一次扣减一个学时工作量。

3、具有实训实习条件而不按计划进行实验实习者,每少完成一个实习项目,按项目规定的三倍扣减其教学工作量。

4、因实训实习条件较差,经学院系同意教师不能开实训实习的课程,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完成时数计算。

5、实训教学工作量计算。

学院必须先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学生实训地点分配、实训项目安排、实训起止时间、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考核方案等)报教务处备案,后才认可期实训教学工作量。

6、教师教学效果差、经系、学院、教务处、督导处调查核实后,可酌情扣减教学工作量的10-50%。

7、对于无教案、无教学进度计划的,应扣除本课程实际教学时数的5-20%,对于无特殊原因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高于30%,应扣除本课程实际教学时数的20%。

第六条教师必须按时、认真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年教师工作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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