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doc行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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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临时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确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机构依法申请。

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有关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第七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旧村)整体拆迁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土地使用功能不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用途的;

(三)对城市景观构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五)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影响城市防洪、泄洪的;

(七)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办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建临时建筑所在土地,必须是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的土地,或原农村红线范围内工商用地的;

(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方面的规定。

临时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审核;

(三)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要求,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四)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五)占用他人用地新建临时建筑的,必须取得土地权属人同意;

住宅区内增建公益性临时建筑,需经公示或听证,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临时建筑项目审批许可包括方案审批和规划许可两个阶段。

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需进行规划验收。

临时建筑审批每个阶段的办文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一十条临时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企业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须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申请人为国家机关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申请人为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6)申请人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的,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转递公证(原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或红线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6.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2套,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

7.临时建筑可能影响环境的,需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占用他人土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主体同意由申请人兴建临时建筑的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住宅区内申报临时建筑的,需提供住宅区内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公示或听证的证明材料(核原件);

9.主体工程红线外的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11.承诺书(承诺书至少须包含附件10所列内容,原件1份);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内容

1.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

2.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3.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7.2米,后退用地边界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市政规划要求;

4.建筑面积控制:

当建设规模较大(建筑面积超过或等于50000平方米)时,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建设规模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当建设规模较小(建筑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时,临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5.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6.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不予批准。

(三)审批流程。

1.申请。

由罗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统一受理,并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

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窗口收文后将来文转承办科室。

2.初步审查。

主办科室收文后,通过现场勘察、审查规划功能、审核文件及图纸等方式进行审查,对土地权属及城市规划较为复杂的项目,还需征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根据临时建筑规范标准及内容,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结果。

(1)不符合审批范围的,发出《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附件2),转窗口送达申请人。

(2)符合审批范围的,主办人出具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核,并按程序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批。

审批同意的,发出《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附件3),同时在办文单位方案图纸上加盖报建专用章,转窗口送达申请人。

4、公示或听证。

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

公示由辖区街道办组织,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张贴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收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需听证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公示、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一十一条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1.《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四);

2.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

3.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备案或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2套(原件)及审图机构意见(原件1份)。

5.在住宅区建设临时建筑的,须提交街道办(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业主大会表决情况证明。

(二)审批内容。

1.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要求;

2.施工图在批准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并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

3.临时建筑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审核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4.在住宅区建设临时建筑的,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且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1.申请:

按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2.初步审查:

主办部门收文后,对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纸的意见和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审核的意见进行核对,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结果:

(1)符合条件的,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在施工图纸上加盖报建专用章,核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5);

(2)不符合条件的,给与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临时建筑规划验收。

按照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人在临时建筑竣工后,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凭《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附件六)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办理工商营业手续。

1.《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七);

2.《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配套文件(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原件各1份)。

(二)审查内容。

1.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2.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基本一致;

3.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一致;

4.临时建筑面积不超过《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按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主办科室收文后,先核对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后进行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发出《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附件八),对符合许可审查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许可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

(1)主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在原批准的建设图加盖验收合格章,核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转窗口送达申请人。

(2)违反上述审查内容第1、2、3项的,复函说明理由,并要求限期整改后再申请复验。

(3)临时建筑面积超过《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对超出部份应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筑给予处罚,拆除、处罚后才予以验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一宗审批结果在核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同时,书面告知区、街道规划土地综合执法机构,并应将审批的每一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还须注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批同意,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延期,且最长不超过1年。

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严禁未报先建。

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必须在取得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临时建筑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附件九)。

标志牌由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在动工建设时悬挂,实行挂牌施工,并在规划验收前悬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四)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临时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实行备案制。

施工过程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外观进行监督巡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罗府[200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申请表

附件2.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

附件3.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

附件4.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5.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件6.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

附件7.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申请表

附件8.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

附件9.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

附件10.承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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