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设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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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适用相同的标准;
b.使用相同光源;
c.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2;
d.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e.结构相似;
f.同一生产厂生产。
对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1)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GB7000.10-1999《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
3)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GB2313-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GB15143-94《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7)GB14045-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8)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9)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2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准和/或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若认证涉及多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一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电感镇流器45个工作日,(需扣除因检验项目不合格,工厂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1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进行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
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及电磁兼容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扩展产品时持证人应先提供技术资料供认证机构审查。
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并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认证标志为
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或模压式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照明电器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安全认证依据标准
主送样品的数量
1
固定式灯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4.外壳防护等级5.安装面材料6.灯的控制装置,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7000.10-1999
GB7000.1-1996
2只
2
可移式灯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4.外壳防护等级5.灯的控制装置,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7000.11-1996
3
嵌入式灯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隔热材料覆盖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4.外壳防护等级5.安装面材料6.灯的控制装置,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7000.12-1999
注:
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起防触电保护作用的绝缘外壳及支承带电体的绝缘材料样品各三件。
照明电器附件产品认证划分原则
附件1(续)
应提供的工作
参数
电感镇流器
单元覆盖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tw值相同3.有无过热保护4.结构,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2313-93
灯的种类、漆包线型号、外形尺寸、矽钢片牌号
9只
气体放电灯镇流器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tw值相同4.有无过热保护5.结构,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14045-93
15只(另加配套触发器、电容各15只)
电子镇流器
单元覆盖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谐波等级3.线路与结构,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GB15143-94
灯的种类、线路图、印刷线路板图
6只
附件2
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
1关键安全元器件清单
1.1灯的控制装置(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变压器、启动器、触发器等)
1.2管形荧光灯和其它放电灯用的电容器、无线电干扰抑制电容器。
1.3接线端子、电线、插头、耦合器、灯座、热保护装置、开关、电机。
2.关键安全零部件检验依据的标准
零部件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
标准名称
螺纹接线端子
GB13140.2-1998
GB13140.1-1997
IEC998-2-1:
1990
IEC998-1:
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第2部分:
作为独立单元的带螺纹型夹紧件的连接器的特殊要求。
无螺纹接线端子
GB13140.3-1998
IEC998-2-2:
作为独立单元的带无螺纹型夹紧件的连接器的特殊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第1部分:
通用要求
插头
GB1002-1998
GB2099.1-1996
IEC884-1:
1994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橡皮电线
GB5013-1997
IEC24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塑料电线
GB5023-1997
IEC22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温控器等控制装置
GB14536-1998
IEC730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自动控制器
开关
GB15092-94
IEC61058
器具开关
IEC60920: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IEC60928
管形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
IEC60922
放电灯(管性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螺口灯座
GB17935-1999
IEC60238
管形荧光灯座和启动器座
GB1312-91
IEC60400:
1987
荧光灯座和启动器座
荧光灯用启动器
QB2276-1996
IEC60155:
1993
插口式灯座
GB17936-1999
IEC61184
插口灯座
触发器
QB1115-1991
高压钠灯泡用电子触发器
安全隔离变压器
GB13028-1991
IEC60742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条件
3.检验的原则
整机中使用的关键元器件若未取得安全认证证书,可以随整机一起进行型式检验。
4.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
主要元器件
电子镇流器及电子变换器
抑制滤波器件、
功率开关管
脉冲变压器
荧光灯灯具
启动器、镇流器
附件3
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操作方法
例行检验
确认检验
灯具
GB7000.11-1999
常态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
功能测试/电路连续性
全检
见IEC60598-1:
1999附录Q
√
接地连续性
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外型尺寸、标志及外观检查(3)
对照型式试验样板
拉力试验(对装有固线装置的灯具)
(5.2.10.1)
同上
用拉力计拉电源线
镇流器与安装表面的距离(4.16.1)
按标准要求
耐热、耐火(12章)
按标准要求进行
常态电气强度
带电体与壳体之间施加1800V,1s不击穿
电气强度
通电试验
输入额定电压,镇流器的电流值应在允差范围内
外观和标志
发热极限
耐热、耐火性
输入规定电压,试验光源应能正常燃点
耐热和耐火性能
标志
(1)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参数和方法,在规定的周围环境条件下进行;
确认检验的抽检频次可按生产批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3)试验项目适用于那种试验(指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就在相应试验栏中打“√”;
附件4
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