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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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Word格式.docx

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市直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市直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对于市直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可以进行调剂,对于重大资产的调剂,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直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市直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市直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程序审批。

市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应对市直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其中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投资报市政府批准,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市直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30万元以下需提供单位会议纪要和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五)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市直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市直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市直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市直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市直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市直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确保投资收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市直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直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按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缴以财政批准的投资价值总量为基数,收缴率为5%。

收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市级财政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按年缴纳,在经营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上年度国有资产占用费直接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和所有者收益,具体国有资产收益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

市直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市直单位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大额和特殊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市政府批准,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1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房屋建筑物除外)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的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例如:

一次性举办临时活动等),由主管部门审批。

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备案;

拟出租、出借的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市直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正式文件;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等资料)、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市直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说明;

(五)市直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七)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批示文件;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拟出租、出借资产租金价格《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九)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十)拟出租、出借资产图片以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国务院令第621号);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由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

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市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出台前,未经审批自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市直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综合预算。

第三十九条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经审批后,可用于以下费用支出:

(一)提前垫付的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市财政在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时,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考虑原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等支出需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市直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直单位于应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专题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包括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样本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修改)。

]第 

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

资产占有单位(加盖公章)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开招租,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地址及设施、设备情况:

1.租赁房屋地址:

房屋所有权证号 

面积 

平方米。

2.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①门窗情况:

②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

③水电设施情况及其他

上述房屋属甲方所有(或甲方依法使用,有权出租),甲方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二、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日止。

三、租金、保证金及有关税费:

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

一次性交清\按年支付,先交租金后使用;

租金支付时间为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一次性向甲方交付设施设备等使用保证金 

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经验收确认房屋无毁损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或毁损费用。

租金缴入承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

承德银行平安支行,银行账户:

5000273200035);

保证金缴入承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银行账户:

50940001040052756)。

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金的税收由甲方缴纳。

四、交付房屋期限:

乙方交付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甲方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租赁期限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五、甲方责任(义务):

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形式。

2、租赁期内乙方应注意租赁物的瑕疵,如发现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等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因发现不及时造成房屋及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乙方负责。

3、房屋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等费用。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租赁期内发生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

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房屋完好。

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5.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

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若乙方发现房屋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注意水、电、气的安全使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

若在租赁期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2个月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5)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在租赁期满前20日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未予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

乙方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

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亦不得损坏。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九、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的,每逾期l日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2.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l日,还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停暖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房屋的,视同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租金按本合同月租金的3倍计算,至房屋归还为止。

十一、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争议解决:

由甲、乙方双方协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的事项:

十五、本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财政资产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授权人):

法定代表(授权人):

签约时间:

附:

出租、出借房屋(设施)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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