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1235064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46.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二)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工勤人员”即是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工人”编制的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个人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包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

1.劳动者

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即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主要有:

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也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有:

(1)招工权;

(2)用人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

(3)奖惩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决定对职工奖惩的权利;

(4)分配权,是用人单位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关系消灭。

如果双方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经协商一致续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持续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变更、终止。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具备法定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该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为解决有可能出现的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除劳动合同书外,还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是生效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

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

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一般包括:

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作了如下规定:

a.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b.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d.规定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f.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g.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

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h.违反试用期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

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条款。

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限协议。

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依约履行,不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否则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且对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公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自始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停止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

(3)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修正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有效部分可以继续履行,同时对部分无效的条款应予以修改,使其合法,能够依法继续履行。

(5)赔偿损失。

是指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给予对方一定货币作为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合法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原劳动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公证,方为有效变更。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过错性解除。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解除。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的适用情形有: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还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裁员。

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裁员的法定情形限定为: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的程序规定为: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法律除规定解除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征求工会意见外,还规定了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41条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预告解除。

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又分两种情况:

a.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对某些劳动者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上述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42条第2项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方面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韩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