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电力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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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电力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3)建筑业产品的固定性,施工队伍的流动性,决定建筑业产品的生产必须依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共同配合,投资统计和建筑业统计的密切结合。

(4)由于电力建筑业产品施工时间长、耗资大,是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能源工程项目,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可及时为全社会提供能源,缓解电力紧缺状况,并可以提前回收巨额投资和归还贷款,建成后在国民经济上长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电力建筑业统计中的建设工期统计和施工质量统计显得尤为重要。

4.电力建筑业统计的调查单位

电力建筑业统计的调查实施范围:

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建筑业企业。

电力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电力工程土建、安装综合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从事电力工程房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设备安装和其它相关专业化施工等经济活动的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建筑业企业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至三级资质或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至三级资质,以及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法人建筑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5.电力建筑业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

根据以资产为纽带的原则,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网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等并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6、本统计指标解释按现行电力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编写,如以后报表制度进行修订,则修订部分的指标按修订后的报表制度有关说明执行。

 

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人代码填写规定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代码: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中的统计标准网页中查找;

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可根据地方统计局标准填报;

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

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

具体编码可根据地方统计局标准填报。

第二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

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5.联系方式:

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

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6.行业类别:

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2)行业代码:

各单位根据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火电施工行业填写“4723”;

送变电行业填写“4724”;

电力工程建筑行业填写“4710”。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

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

机关级别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

1.国家;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地(区、市、州、盟);

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

按营业执照上注册号填写。

8.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4)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5)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6)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7)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其他类型还有:

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9.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际控股情况填写本项。

(1)国有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的企业。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按国有控股处理。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

(2)集体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企业。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企业。

(3)其他:

港澳台控股、外商控股。

10.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和其他。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

如:

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

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

(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12.营业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限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1)营业:

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

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13.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

电力建筑业企业基本均应填写“企业会计制度”。

14机构类型:

电力建筑业企业基本均应填写“企业”。

15.产业活动单位数: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建筑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

其中“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8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16.年末从业人员数: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应与CEC812表1栏人数一致,其中女性人数按劳动工资统计数填写。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7.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根据财务报表数填写)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

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

建筑业企业指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或不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

(3)资产总计:

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18.经营方式:

凡经营者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协议、合同的相应填写“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此外一律填写“其他”。

19.企业资质等级:

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按照证书填写。

(1)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

第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其编码规则为:

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

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其编码规则为:

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和不分等级,其中“不分等级”的填“9”。

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

例: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为“A106”。

电力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1、签订的合同额:

指电力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1)上年结转合同额:

指以前年度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005年,某电力施工企业承揽了一个火电厂项目,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价款为15亿元的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将1亿元分包给了其他施工企业;

从建设单位以外签订了价款为3亿元的合同。

当年完成产值11亿元,其中: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8亿元、分包出去的工程完成产值0.5亿元;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接工程完成产值2.5亿元。

结转到2006年度的合同额是:

15-8-0.5=6.5亿元

(2)本年新签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2、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

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给总包企业的管理费。

(2)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

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作为建筑业统计基层填报单位填报国家制定的各种统计报表。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平均人数内。

3、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

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根据国家《建筑法》规定: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产值应全部为自行完成产值。

4、建筑业总产值(即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和附营施工单位生产规模、发展速度、经营成果的重要标志,也是用以计算建筑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依据。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筑生产成果总量指标。

具体包括施工产值、建安附属构件厂的外销构件产值、建安附属勘察设计单位向外提供勘察设计工作的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中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5、竣工产值:

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

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

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

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6、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常用的平均人数指标有:

月平均人数、季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

(适用人员变动很小的单位)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月平均人数=

2

方法二:

∑报告期每天实有人数之和

报告期日历天数

∑报告期内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季平均人数=

3

∑报告期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7、劳动生产率:

是指企业的生产从业人员平均每人创造的建筑业总产值。

它综合反映社会经济活动中活劳动消耗的经济效益。

计算公式为:

劳动生产率(元/人)=建筑业总产值/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8、报告期自行完成主要实物工程量

(1)土方工程(立方米):

包括工程本身的平土、挖土、填土的土方工程数量,但不包括土方运输量。

在计算土方工程量时适应注意:

利用挖土进行回填,或为填土进行的挖土不需夯实的只计算一次,需要夯实的可计算两次。

土方工程量一般按预算规定范围内测量的实方计算。

(2)混凝土工程(立方米):

是指使用到工程上构成了工程实体的全部混凝土数量。

(3)发电机组容量(台/万千瓦):

是指报告期所有(全口径)建成投产并交付使用的发电机组容量。

(按机组铭牌容量填报)

(4)锅炉容量(台/吨时):

是指报告期所有(全口径)建成投产并交付使用的锅炉容量,包括与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配套的锅炉,也包括主要用于供热、供汽用途的锅炉。

(5)送电线路(条/公里):

是指报告期建成投产并交付使用的35千伏及以上的送电线路长度(包括电缆),双回路线路折合成单回路计算长度。

(6)变电容量(台/万千伏安):

是指报告期建成投产并交付使用的35千伏及以上的变电设备容量,但不包括发电厂升压站变电设备容量。

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

建筑材料消耗量:

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数量,包括建筑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造等所耗用的材料。

它是编制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

(1)钢材(吨):

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钢、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和其他钢材等品种。

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铸铁管,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制品。

(2)木材(立方米):

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

不经过纵锯就直接使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记入消耗量。

经过纵锯或加工而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比选按规定的出材率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在记入消耗量。

计算木材消耗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废旧材料。

(3)水泥(吨):

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水泥、耐酸耐火水泥、防辐射水泥等)。

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泥。

(4)平板玻璃(平方米):

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是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隔热玻璃(即在融化玻璃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灰、蓝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俗称彩色玻璃)。

重量箱(箱):

每一重量箱是指厚度为2毫米,面积10平方米的平板玻璃。

折算公式如下:

某种玻璃消耗量(平方米)×

某种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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