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规范化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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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幸福之家建设按“四助五有”(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标准建设,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条件困难的地方不少于100平方米,不限于单一场所,可综合利用各种场所和设施。
互助点根据开展的服务内容设置。
乡镇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八条
验收程序:
1.村(居)委会申请。
城乡幸福之家建成后,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
2.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
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后填报《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汇总表》(附件2),盖章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进行实地核查。
审批同意后,下拨县级承担的资金。
第九条
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实行建设补助,建设补助必须在连续运营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并提交《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
具体标准:
1.乡镇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县级补助建设资金10万元。
2.每个行政村新建成一个具备“四助五有”功能的中心幸福之家,县级补助建设资金5万元。
3.利用闲置房屋或原有的幸福院进行改建的幸福之家,县级补助建设资金2万元,一个行政村只能设立一个中心幸福之家。
4.助餐点县级补助建设资金5千元,
第十条
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实行运营补助,运营补助主要是用于服务人员(炊事员)工资补贴。
以行政村(居)为单位,按助餐人员多少计补(60周岁以下的用餐人员不列入计补范围),用餐人员10人以下的每月每人补助120元,10-14人每月补助1200元,15-19人的每月补助1500元,20-24人的每月补助1800元,25-30人每月补助2400元,用餐人员3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营补助依照协议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用餐老人实行助餐补助。
补助对象是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老年人和60周岁及以上优抚对象、特困人员。
按照城市每人每月550元、农村每人每月400元的助餐标准,坚持助餐补助对象和政府各承担50%的原则,政府对助餐补助对象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75元和200元。
第十二条
对城乡幸福之家老年食堂的用餐人数实行分段计算。
用餐人员每月实际用餐天数在20天(含)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
11-19天按半个月计算;
10天(含)以下的人员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用餐人员身份、缴费凭据和用餐人数计算办法,核定运营补助和助餐补助。
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
老年食堂于每月月底前两天如实向乡镇上报当月的《幸福之家用餐人员登记表和统计表》,乡镇根据老年食堂用餐人员缴费凭证和挂在墙上用餐登记表的用餐人数等佐证,认真审核老年食堂上报的《幸福之家用餐人员登记表和统计表》,并填报《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助申报表》(附件3),盖章签字后,及时上报到县民政局。
2.县级审批。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幸福之家用餐人员登记表和统计表》和《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助申报表》(附件3)审核汇总后,于次月的10日前将县级承担的资金拨付到乡镇财务核算中心。
3.村级请拔。
村(居)委会凭《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贴村级报账表》(附件4)向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四条
老年食堂收费标准一般按食材成本价核定,每天提供早、中、晚3餐,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
第十五条
老年食堂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按合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每人次送餐费用控制在2元以内。
第十六条
老年食堂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老年食堂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老年食堂要规范财务管理。
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用餐人员缴费情况、费用支出、接受捐赠等情况信息。
要建立老人缴费情况、用餐登记、费用支出等台帐,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食材采购确实无正式发票的,需经办人、证明人、监督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参照正式发票予以报销,不刻意要求食堂经办人员提供正式发票报账。
第十九条
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村(居)委会要对老年食堂设立经费专户。
社会捐赠的资金存入经费专户统筹用于老年人自负费用减免,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价的65%进行折算,用于老年人自负费用减免。
当月捐赠,次月减免。
第二十条
各类补助资金下拨到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或村(居)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老年食堂专户。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入家老人”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老年食堂运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用餐人员必须签订用餐服务协议,并将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当页、优抚证、特困证等复印件一起交县民政局存档备案。
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助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每周周一公布本周菜谱。
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老年食堂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条
老年食堂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老年食堂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老年食堂关停前5天应将关停原因、资金清算情况、老人意见等信息报告给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县民政局。
第五章
监督和激励
第二十五条
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村(居)委会要积极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老年食堂捐款捐物,设立好人榜,及时公布捐赠情况。
获得的社会捐赠可用于改善老年餐伙食、降低老年人自负部分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县慈善总会要设立老年食堂关爱项目,根据用餐人数,对老年食堂给予适当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把老年食堂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考评体系,促进乡风、民风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可结合自身实际,提取适当的福利事业公益金用于用餐老人自负费用的减免。
第二十九条
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老年食堂运营的个人、集体或单位在慈善评选中予以推荐。
第三十条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幸福之家建设及运营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负责城乡幸福之家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的落实和拨付。
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幸福之家项目资金管理及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在申报、审核城乡幸福之家建设及运营补助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会同县民政局,对城乡幸福之家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已建成幸福之家名称
覆盖老年人口数
“入家”老人数
幸福之家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场所标准
厨房( )、用餐室( )、娱乐室( )、休息室( )
理疗室( )、阅览室( )、乡村卫生室( )
设施标准
炊具( )、冰箱( )、消毒柜( )、电视机( )、棋牌桌( )
餐桌椅( )、空调( )、室外活动场地( )、健身器材( )
其他( )
管理标准
老人“入家”服务协议书( )、老人信息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
好人榜( )、财务公示栏( )、用餐人员登记表( )、用餐人员照片( )
财务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
其他制度( )
建设方式
对现有集体房产及公共服务资源进行改扩建( )
租赁村民闲置住房( )、爱心人士无偿提供( )、新建( )
其他方式另请说明( )
建设标准
面积(㎡)
床位数(张)
乡镇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说 明:
场所标准、设施标准、管理标准和建设方式,有的请在相应的()里打“√”,没有的“×
”
附件2
城乡幸福之家项目建设验收汇总表
申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
村委会个数
已建个数
已运营幸福之家名称
本月“入家”人数
幸福之家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身份证
用餐人员
小计
60周岁及以上优抚军人
60周岁及以上分散特困人员
70周岁及以上空巢年人
其他人员
填报人:
民政岗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3
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助申报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幸福之家名称
服务人员
建设补助(元)
补助金额合计(元)
用餐人数(人)
服务人员工资补助(元)
70周岁及以上空巢老人
助餐人员
补助标准(元/月.人)
助餐补助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逻辑关系:
4栏=1+2+3;
6栏=4*5;
8栏=4+7;
11栏=6+9+10。
填表人:
民政岗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4
城乡幸福之家运营补助村级报账表
报账单位:
年
月
日
运营补贴合计(元)
备 注
助餐人员小计
补助标准(元)
服务人员工资补贴(元)
逻辑关系:
10栏=6+9。
食堂负责人:
村支部书记:
民政岗负责人:
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