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审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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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审查Word文件下载.docx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原属出让用地的提供原出让合同

8、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意见

9、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10、按规定需要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的,要求提供《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批复

11、勘测定界图、现状图及平面布置图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19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签订出让合同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主体赔偿、补偿责任;

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的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朔州市政务服务网

十七、办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基本农田,需上报国务院)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规定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的修改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材料时不包括此项)

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建设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

受理-审核-审定-发证-办结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流程图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同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

1、用地单位申请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有关批准文件或其它有关文件(核准或备案项目的需要提供核准意见或备案表)

7、原属出让用地的提供原出让合同;

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意见;

10、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11、按规定需要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的,要求提供《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批复

12、勘测定界图、现状图及平面布置图;

受理-审核-审定-办结

办结通知书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8天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距离永久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审批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

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因非人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濒临倒塌又无法修复的,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材料齐全

1、公民、法人申请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周围400米范围内新建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装置的报告(应写明测量标志所处地点、位置,新建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装置的基本情况说明,如:

发射功率、与该测量标志的距离、方位、高度关系,申请人情况等;

新建大功率发射源的报告中应有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公民身份证明或法人单位经办人证件

3、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朔州市距离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新建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审批表》

距离永久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审批流程图

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

1000-A-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3、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4、使用国家内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应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流程图

地图审核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1、地图审核申请表

2、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3、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地图审核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1500-A-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材料齐全。

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申请书

2、转受让双方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核原件)

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

5、转让土地的规划、施工、竣工等证明文件[如果是在建工程,要出具转让方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

6、转让土地的估价报告及备案表

7、转让土地的勘界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分割示意图及总平面图

9、改变规划条件的,需提供补充出让合同及补交出让金票据及税费缴纳凭证。

10、属法院裁定过户的提供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6天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1、申请;

2、营业执照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房地产权证书

4、房地产买卖合同

5、拍卖成交确认书

6、房地产测绘附图

7、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7天

临时用地审批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核原件)

3、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6、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7、用地单位支付土地复垦费凭证

8、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9、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11、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1500-A-0

二、实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身份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

十七、办理流程图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1500-A-01100-14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报告

2、土地地类权属审核意见

3、1:

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件或备案件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当事人、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8、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9、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生态保护、林业、规划、畜牧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生态保护、林业、规划、畜牧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

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1000-A-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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