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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

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壹个: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六)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

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00%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已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职权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于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懂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

自然人为签名):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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