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率及缴费对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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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下限,以此类推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提高10%,计划用5年时间过渡,在2011年7月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下限。

依据上述规定,我市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个人工资、薪金缴费的上限为6546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

300%),个人工资、薪金缴费的下限为921元(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16元×

60%)。

缴费单位个人缴费工资达不到缴费下限的,计算机征收系统会自动按设定的下限计算征收社保费。

根据广东省、梅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07年全省和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454和1568元,梅州市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99元。

2008社保年度(2008年7月-2009年6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按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调整后,2008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7362元和941元。

b、梅州市目前养老保险的费率

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按《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梅市府办[2006]57号)第八条规定,养老保险费率原为28%。

现已从2007年9月份起,我市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由28%调低至26%,(其中:

单位缴费比例为20%调整为18%,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率为20%。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06]48号)文规定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个人缴费比例与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同步为8%。

2、失业保险。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

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确定。

我市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921元,上限为6546元,2008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则分别为941元和7362元。

3、工伤保险。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的规定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分室《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的批复》(梅市府办函[2004]58号):

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计征,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现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梅市劳社[2008]50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费率调整为0.7%。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确定。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a、在职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基标准

按《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缴费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从2008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6.3%,个人仍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梅市府办[2000]38号)第九条规定:

缴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现规定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现改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我市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921元,上限为6546元,2008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则分别为7362元和941元。

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一些县(市、区)对由政府负担的财政拨款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限是不同的,如兴宁的下限为555元,丰顺的下限为535元,梅县财拨退休人员缴纳下限为666元,梅县、梅江区对转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限分别为474元和500元,蕉岭为739元。

b、退休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基标准

按《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6.3%)的比例逐月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有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至累计满20年,退休人员个人不用缴费,由单位按缴纳。

目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工资一律以上年度的我市社平月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工资为1232元,2008年社会保险年度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工资为1499,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标准为19100元。

c、灵活就业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基标准

2006年10月20日市政府印发的《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6]43号)第四条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5%(其中单位或雇主6.5%、个人2%)的标准逐月缴纳,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8.3%(其中单位或雇主6.3%、个人2%)的标准;

2007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为1316元,2008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为1568元。

d、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0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均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及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是按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确定,执行的标准由当地市县政府决定,政策全市仍没有统一,各地根据实际操作,各地具体标准为:

市直、梅江区、平远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大埔为每人每月9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3元),梅县、蕉岭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4元,个人4元),兴宁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5元,个人3元),丰顺、五华目前暂未开征。

5、生育保险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2号)规定: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除外)均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同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2008社保年度(2008年7月-2009年6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则分别为7362元和941元。

以上我市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可综合为如下表:

社会保险各项目的缴费比例表:

项目

机关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生育

比例%

单位

个人

8

18

2

1

0.7

6.3

6元

4元

0.5

注: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机关养老保险目前只实行个人缴费。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市未作统一,各县(市)有所不同,此表所列数据为市区标准

三、各类型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项目。

a、行政机关单位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固定工参加机关养老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

2、行政机关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补充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单位缴纳)。

b、社团、事业单位1、财政统发工资(全额拨款)单位,其参加的项目与行政机关单位相同,干部、固定工参加机关养老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

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补充医疗及生育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单位缴纳)。

2、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财政统发工资的干部、固定工其参加的项目与行政机关单位相同,干部、固定工参加机关养老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

其他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补充医疗和生育保险,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补充医疗及生育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单位缴纳)。

c、企业包括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

1、本市企业,其全部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补充医疗及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单位缴纳)。

2、中央省属驻梅企业,其养老关系在省的人员参加我市的失业、工伤、医疗和补充医疗及生育保险,其养老关系不在省的人员参加我市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补充医疗及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单位缴纳)。

d、个体工商户其顾主及顾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e、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是本市户口和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6]48号)第二条规定]。

参保缴费对象及项目归纳起来见下表:

参保缴费对象及项目表

单位类型

机关

社团、事业单位

企业

个体

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人

员身份

公务员、

干部、

固定工

合同制工

财政统

发人员

非财政统发人员

本市企业

中央

省属企业

顾主

及顾员

身份

公务员

全部职工

养老

在省

不在省

参加项目

机关养

老个人

缴费、

医疗、生育

养老、

失业、

工伤、

机关养老个人

缴费

医疗生育

医疗、

失业、生育

工伤、医疗、生育

工伤

医疗

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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