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地质勘探ws教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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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否齐全,在有效期内。
是□、否□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1条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员工工伤保险
查看证明材料
是否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0条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培训
是否配备至少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是否对不同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学时进行培训。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六、规章制度及规程
查看规章制度及规程
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岗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程。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查看规章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八、管理机构
查看机构建立情况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九、隐患排查
查看制度。
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查看档案
是否保存隐患排查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是否每季、每年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一十二、重大危险源
是否登记、建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8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十三、劳动
保护
现场检查
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就生等用品。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
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21条前6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查看制度、证明材料
是否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6条。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一、应急救援
查看应急预案及备案材料
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查看评审纪要
应急预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记录
是否制定有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十二、转包和作业
查看合同、资质,现场检查
是否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地勘单位,是否非法采矿。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17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2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十三、设计
查看设计资料
设计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4.9条。
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地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
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十四、野外作业
查看档案,检查现场
档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进行告知,是否采取防洪措施。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1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了解和掌握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情况,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并建立档案。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人员告知。
第5.5条。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查看记录、检查现场
设施配备、作业要求及人员防疫是否符合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2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
第5.3条。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水。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第5.4条。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接种疫苗;
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采取注射预防针剂或其他防疫措施。
检查现场
高高处及同时作业是否符合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6条。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
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
确需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2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电气设备及野外电气作业、防雷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8条。
野外地质勘探临时性用电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
电缆应架空或在地下作保护性埋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设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气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气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铜、铁、铝等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5.9条。
野外电、气焊作业应及时清除火星、焊渣等火源;
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间距离应大于10m。
第5.10条。
野外地质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
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车辆及野外营地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13条。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在野外工作期间应随时检修。
野外工作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需经过野外驾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4条。
野外营地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营地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背风场地,预防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
c)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d)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十五、山区作业
现场作业。
在山区作业时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15条。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高度超过2m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有效视线。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大于15m。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一30℃时应停止作业或者有防冻措施。
十六、林区作业
在林区作业时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16条。
林区、草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草原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草原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草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
d)林区、草原出现火灾预兆或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
十七、其他地区作业
在沙漠、荒漠作业时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17条。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备足饮用水,并合理饮用。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寒、防晒用品,穿明显标志工作服。
在高原地区作业时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18条。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初人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
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在沼泽、水系地区作业时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19条。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防蚊虫网、皮手套、长筒水鞋,扎紧袖口和裤脚。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在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并标识已知危险区。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第5.20条。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每天应对船只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o.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岩溶、特种矿产作业时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5.21条。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进入岩洞或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照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洞穴调查作业时,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5.23条。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钾、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
井下作业应佩戴
个人剂量计,限制个人吸收剂量当量。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综合结论: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