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小学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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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打下扎实的良好基础。
第七条:
培养目标:
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隶属关系:
大王小学隶属于大王镇总校(安新县文体教育局)
第九条:
学校校训:
务本求实刻苦创新
学校校风:
尚德谋新合作践行
学校教风:
求真创新敬业奉献
学校学风:
团结勤奋修德炼能
第二章学生
第十条:
学校招收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对特困生提供多形式的援助。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依法维护、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应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管理及质量奖惩制度,对管理好、质量高和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以及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教育;
(三)制定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拟定和执行学校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二)坚持学校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四)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五)任职期间,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六)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七)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设置副校长两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学校下设法制办公室。
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要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要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三)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四)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五)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需尽以下义务:
(一)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二)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
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三)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四)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五)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副校长、教导主任、团、队负责人、年级组长、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条:
编制校务公开目录,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各部门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德育要求,制定学年及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
第四十三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每一位教师都要学习并严格执行教学常规,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四十四条:
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发展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的个性。
第四十五条:
按照安新县文体教育局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评估,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位教师要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制订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要做好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总结和质量分析。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材使用国家教育部审定准予使用的教材,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四十八条:
转变教育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切实解决课业负担过重,忽视学生个性,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弊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第四十九条:
搞好校园环境的教育化,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受到良好风气的熏陶。
第五十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五十一条: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七章校产、经费、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拨款,申请经费预算。
第五十四条:
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和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因地制宜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加强并不断完善学校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五十七条:
奖助学金,根据学校安排,在每学期定期评选出优秀的班干部和“三好学生”,都给予奖励,设立奖学金,鼓励学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十八条:
卫生保健。
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大检查,要求学生做好自己的卫生,要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不吃变质腐烂的食物,同时通过德育教育和班级工作教育,抓好学生的卫生工作,使他们能更好的学习。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在2006年度章程试用一年后再经2007年度全体教师大会通过,报县文体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大王小学
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