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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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第十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类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项目构成。

房屋建筑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科研培训等。

其中前七项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内容(住院根据需求设置),是妇幼保健机构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的保证;

后一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实验室、教室、示教室等。

这样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的客观实际。

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各项用房构成详见附表1。

附表1项目用房构成表

序号

类别

用房名称

备注

1

孕产保健

围产群体保健用房、婚前保健用房、孕前保健用房、孕期保健用房、产褥期保健用房等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医学遗传与产前诊断等用房

2

儿童保健

儿童群体保健用房、新生儿疾病筛查用房、儿童生长发育用房、儿童营养保健用房、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用房、儿童眼保健用房、儿童口腔保健用房、儿童耳鼻喉保健用房、儿童康复保健用房、中医儿童保健用房、儿童常见病诊治用房、儿童行为发育评估用房等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小儿外科等用房

3

妇女保健

青少年综合保健用房、育龄期妇女保健用房、更年期、老年期保健用房、中医妇科用房、辖区妇女保健规划与管理用房等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科、妇女肿瘤科、辅助生殖科等用房。

4

医技科室

影像科用房、功能检查用房、内镜中心、检验科用房、药剂科用房、手术部用房、麻醉科用房、血库、中心供应、病理科用房、病案室、营养厨房等

5

住院

产科住院用房、妇科住院用房、儿科住院用房、新生儿住院用房、NICU、ICU、产房、分娩室、ICU等

6

行政管理

主要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用房、基层指导用房、办公室、会议室、健康教育用房、培训教室等。

7

后勤保障

主要包括信息机房、空调机房、供电、信息、污水处理、氧气站、医疗垃圾站等用房。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包含了保健门诊和与之配套的医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用房。

本指标是根据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服务内容所需用房面积核算到对应编制的人员数量得到的人均指标。

经过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23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结果,保健机构现状情况详见附表2、附表3。

附表2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现状情况

省级

地市级

县区级

机构数量(所)

24

250

68

1720

955

平均业务用房面积(m2)

33811

4165

15411

1423.3

4415.2

1123.8

平均保健人员数量(人)

125.7

42.0

57.0

17.3

24.9

12.6

平均实际人员数量(人)

795.4

68.8

357.1

34.9

99.2

24.6

平均床位数(床)

397.2

-

195.0

58.3

床位数中位数(床)

332

108.5

40

附表32007年以来有改扩建工程的妇幼保健机构现有面积情况汇总

建筑面积

平均值(m2)

机构级别

业务用房面积

44571

21615

县级

6510

市辖区级

8671

这些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妇幼保健机构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

但因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不平衡,三级保健体系尚未完善,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功能的要求,进行了面积的测算。

除床位外的保健用房面积测算详见附表4。

附表4除床位用房外的保健用房面积测算

项目

使用面积

比例

测算内容

儿童保健门诊

1634

2514

33%

1291

1986

32%

1002

1542

按需求测算使用面积,按照使用系数0.65计算建筑面积

孕产保健门诊

1076

1655

21%

925

1423

23%

757

1165

24%

妇女保健门诊

766

1178

15%

627

965

522

803

17%

保健门诊小计

3476

5348

69%

2843

4374

70%

2281

3509

73%

 

医技

1400

18%

1100

700

按需求测算

292

4%

237

182

参考综合医院比例

675

9%

547

421

合计

7715

100%

6258

4813

标准确定内容

保健用房面积

7800

6300

4875

保健人员数

120

90

65

人均面积

70

75

最终确定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区县级75平方米/人(人指编制人员)。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参见附表4)。

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住院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包含了保健住院和与之配套的医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用房。

本指标是根据编制床位的数量进行计算的。

床均建筑面积的制定是根据目前妇幼保健机构的数据调研,并经过面积测算,进行修正。

附表5妇幼保健机构住院用房面积测算

建筑

面积

15400

6580

2555

64%

按床均35平米计算

3500

16%

1700

940

对应住院的医技用房

1066

5%

456

177

1974

844

328

8%

21941

9579

3999

住院用房面积

22000

9400

3650

床位数

440

188

73

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按照每万人口0.11张、0.47张、1.46张测算

床均面积

50

52

55

保健住院用房包括出入院办理、病房、病人活动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住院医生办公室、值班室、会诊室等用房。

与之配套的医技用房包括营养厨房、手术室、病理科、产房、分娩室等,以及由于检查量增加所增加的检查用房。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科研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要求。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了需要建设采暖设施的妇幼保健机构,其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妇幼保健机构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妇幼保健机构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

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妇幼保健机构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出入口的设置数量。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停车场位置的设置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用地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根据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6-2之间,为保证妇幼保健机构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妇幼保健机构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妇幼保健机构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绿化率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创造安全、适用、人性化的就诊环境,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条对妇幼保健机构建筑结构安全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建筑结构必须安全可靠,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

保健门诊、住院部、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与改造经常发生,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改造和发展。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考虑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无障碍设施应更加完善。

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发生火灾时更应保证人员安全。

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建筑装修、环境设计、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考虑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室内装修要求。

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供水、排水设施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部分特殊用房设置空调、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要求。

在项目的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区域性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条是关于妇幼保健机构标识系统的设置要求。

机构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

有实际需求的,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

第四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留有未来发展余地。

第四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妇幼保健机构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

配套设施要与业务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十三条考虑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特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宜有应急转换措施。

第四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绿地安全的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在保证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同时,尚应保证绿化的质量和安全。

除了不应种植有毒、有刺的植物外,对绿地内各类设施的配置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设备配置

第四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配置相应基本设备的原则。

第七章相关指标

第四十七条本条确定了妇幼保健机构投资估算编制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确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确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经济评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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