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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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
12mm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
18mm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
26mm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包括编号)×
46mm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其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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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标志的申请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费用。
安全标志的审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的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年。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安全标志的管理
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1次审核。
对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
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
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评审纪律3.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防冲击眼护具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杨文芬陈倬为邓保举
眼面部防护用品的分类
眼面部防护用品种类很多,依据防护部位和性能,分为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两种。
1.防护眼镜的作用和种类
防护眼镜是在眼镜架内装有各种护目镜片,防止不同有害物质伤害眼睛的眼部防护具,如防冲击、辐射、化学药品等防护眼镜。
种类:
防护眼镜按照外形结构分为普通型、带侧光板型、开放型和封闭型。
标记:
防护眼镜的标记由防护种类、材料和其他(包括遮光号、波长、密度等)组成。
分类及代号见表2所示。
表2防护眼镜分类及代号
2.防护面罩的作用和种类
防护面罩是防止有害物质伤害眼面部(包括颈部)的护具,分为手持式、头戴式、全面罩、半面罩等多种形式。
面罩分类、代号及其示意图见表3所示。
防冲击眼护具是用来防止高速粒子对眼部的冲击伤害的,主要是大型切削、破碎、研磨、清砂、木工、建筑、开山、凿岩等各种机械加工行业的作业人员使用。
防冲击眼护具包括防护眼镜、眼罩和面罩3类,常见的防冲击眼护具产品有以下5种。
1(有机玻璃眼镜(眼罩)
这种眼护具透明度良好,质性坚韧,有弹性,耐低温,质量轻,耐冲击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0倍。
但是,耐高温、耐磨性差。
主要用于金属切削加工、金属磨光、锻压工件、粉碎金属或石块等作业场所。
2(CR-39眼镜(眼罩)
这是一种强度性能较好的塑胶片,特点是质量轻、强度高、抗冲击性能好,耐磨性能仅次于玻璃。
3(钢双纱外网防护眼镜
这是用金属制成的圆形镜架,镜框分内外两层,内层配装圆形平光玻璃镜片,安装镜脚。
外层配装钢丝经纬网纱,上缘与内层框架上缘以可控扣件连接,下缘设有钩卡,镜架两侧外缘至太阳穴处,内外镜架连接。
佩戴时,双层镜框重叠,可防止正面和侧面飞溅物对眼睛的冲击伤害。
钢丝纱网会降低能见度,在需要时可以把外层网框下缘的卡钩启开,向上推动90?
与视线平行,其上缘可控扣件能稳定外框角度,控制下垂。
这种防护镜适用于金属切削、碾碎物料的作业场所,但不宜在高温和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
4(钢化玻璃眼镜
这是由普通玻璃经800?
900?
高温加热以后,再进行急剧冷却处理,使其内部结构应力发生改变,提高抗冲击强度制成的眼镜。
这种钢化玻璃片能承受较大的冲击,即使破裂也不产生碎片,其光学性能不发生任何改变。
5(其他材料制成的眼护具
有铝纱眼罩和用16目绿色铁丝纱网制成的眼罩和面罩,适用于建筑、开山筑路、凿岩、爆破等作业场所。
防冲击眼护具的性能应符合GB5890-1986标准中的规定。
具体要求见表4所示。
选择和使用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原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编写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并于2000年3月6日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该试行标准中关于眼面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描述得非常明确,使用单位应按照标准中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配备眼面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也可以按照其中的规定提出配备要求。
使用者在选择眼面部防护用品时,应注意选择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标志齐全、经检验合格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应检查其近期检验报告,并且要根据不同的防护目的选择不同的品种。
1(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正确地选择防冲击眼护具的级别,1级、2级防冲击眼镜分别用Gl、G2表示,同时,使用时还应注意检查产品的标识;
2(用前应检查防冲击眼护具的零部件是否灵活、可靠,依据炉窑护目镜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检查眼镜的表面质量。
使用中发生冲击事故、镜片严重磨损、视物不清、表面出现裂纹等任何影响防护质量的问题时,应及时检查或更换;
3(应保持防护眼镜的清洁卫生,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害物接触,避免受压、受热、受潮及阳光照射,以免影响其防护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