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词的兼类与词类活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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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词类活用的界定与判断
词的活用的含义:
(1)词的活用是一类词活用为另一类词,语法功能发生改变,其功能在动态的言语环境中体现。
(2)这种改变是临时的、不固定的、受现实语句的制约。
其稳定性弱。
使用频率低。
适用范围有局限性。
(3)活用往往有修辞的性质。
(4)词的活用是指某一类词的意义和语法特点的语言现象。
胡裕树认为:
“甲类词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修辞的需要,偶尔用作乙类词,是活用。
”活用是暂时的,具有不稳定性,要靠依句辨析来认识。
要注意三个点:
明确本义,不要把本义当活用;
考查词义的演变过程;
不要以古律今。
词类活用,早在清代俞樾的《古书疑义举例》中就已谈到。
19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陈承泽所著《国文法草创》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词类活用”说,这在汉语词类分析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近数十年的研究者一般认为,某类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灵活运用,可以使某类词临时具有另一类词的语法功能,词的这种语法功能的临时改变,即是词类活用。
目前高校教材中在谈到词类活用问题时,有一种共识:
(1)词类活用纯系一种语法现象———词的语法功能的临时改变;
(2)词类活用出于古汉语语法结构的精密化程度较低,或谓“开始多半是随意的”;
(3)词类活用出于古代汉语的词语欠丰富;
(4)强调活用是因为古人的“一定的表达习惯而灵活运用”。
[4]可是具体在对词类活用现象进行论述时各家表述却不完全一致,分歧的焦点集中在词类活用的范围及具体词在句中是否活用等问题上。
其实质是对词类活用与词的兼类的现象的模糊认识。
三、 正确认识词类活用和词的兼类现象
在学习现代汉语和古代汉语就已经发现汉语所分词类同语法成分无法对应的问题。
因此曾无可奈何地说过:
“字无定义,故无定类。
”在20世纪30年代、50年代的文法、词类大论战中,“词有定类”占了上风,也算有了定局。
而且语法学界也已酝酿成熟,我们可以说,“词类活用”之说,其实质是语法学界以静态意义类属为唯一标准,去划分汉语词类但所得出的词类,却无法说明其造句功能,于是而采用活用之说这一补救方法。
因此,一说到“词类活用”,就意味着某词的语法功能是超越本类词应有的职能。
这功能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词在短语中的功能,这是静态的,处在尚未体现交际功能的单位———语言单位中;
一种是词在句子中体现出来的功能,属于动态的,处在已经体现交际功能的单位———言语单位中。
[5]在静态单位的短语中,是词和词的搭配,而在动态单位的句子中,发生联系的则是成分和成分的有层次的结合。
因此,有些词在短语中无法结合,若勉强组合,往往也会出现违背常理的现象,但是在句子中,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却是完全允许的,可以直接成为现实的。
而“词类活用”说则把这种在动态的言语单位中出现的具体的、个别性意义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现实性功能称为“词类活用”。
因此,“词类活用”有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其功能在动态的言语环境中体现,“活用”词的词性,要靠“依句辨品”来认知。
其二,其意义受现实的语句制约,活用的词的意义,要通过“随文释义”才能确定。
人们也是通过对意义的认知,才能进一步认定该词是否活用的。
[6]
活用的前提是“词有定类”、“类有定职”,活用只是有“定类”和“定职”的词的一种临时变化,只是“临时拥有一个新的意义”,所以活用不是词所固有的,而是游离于词之外的,是随文异用的,是一个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的制约下由一种词性临时转变成另一种词性的灵活用法,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特点,这时它的语法功能、语义内涵都发生了临时性的变异。
我们在正确认识词类活用的同时不能忽视古代汉语中与之相联系的词的兼类现象。
兼类是与活用性质不同的一种语言现象。
词的兼类是指一个词同时兼具若干类词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内涵,一个兼类词所兼具的若干类词的特性都是它自身所固有的,是词类的本用,可以脱离具体的语境而存在,有较长的生命力。
[7]如“益”在古代汉语中既是动词,表“漫出”、“增加”,又是形容词、名词、副词,分别表示“富裕”、“好处”、“更”。
这些都是“益”这个词本身所固有的本义,能脱离具体的语境而存在。
近几年来,不少文章对习惯上被视为活用的词的身份也提出了怀疑,他们认为有些词活用实际上是以现代汉语的词类划分为依据,去观察和解释古代汉语的语法现象,是以今律古,实质上是词的兼类。
比如“雨”,现代汉语中是名词,而《说文解字》的解释是“水从云中下也”,显然是动词,而且在甲骨卜辞中,“雨”的动词用例就颇不少见。
例如:
“王占曰:
‘丁雨,不辛。
’旬丁酉,允雨。
”(《甲骨文合集》);
“癸卯卜:
今日雨?
”(《卜辞通纂》)。
下列先秦典籍中的用例则是这种动词用法的引申,表示“从天上降下”的意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诗·
小雅·
采薇》);
“昔者,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
”(《淮南子·
本经》);
“乙丑,京师雨毛。
”(《隋书·
高祖记》)。
不少论著都把上三例中的“雨”看作名词活用为动词,原因是他们只看到现代汉语中的“雨”是名词,这显然是不妥的。
[8]“雨”在古汉语中是一个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性质的兼类词。
在生活和学习中无限扩大“词类活用”概念外延的现象并不鲜见。
如,“军”在现代汉语中都是名词,因而人们通常都把“晋军函陵,秦军江南”(《左传·
僖公三十年》)中的“军”说成是名词活用为动词,这个词在古代用作动词就很常见。
如《左传·
桓公五年》中“军于瑕以待之”;
《左传·
宣公十二年》中“晋之余师不能军”,杜预注:
“不能成营屯”;
《国语·
晋语》中“军于庐柳”,韦昭注:
“军犹屯也”;
《战国策·
齐策》中“军于邯郸之郊”;
《说文解字》注“军,环围也”。
可见“军”在古代本来就可作动词,是一个兼具有名词和动词二种功能的兼类词。
四、 词类活用与兼类的联系
古人为了更好地反映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丰富多彩的内心世界,不断地灵活运用(不同于今说“活用”)语言,使语言中的词的意义不断丰富、繁衍,词的兼类现象不断增多,以致成为非常普遍的语言现象。
这种灵活运用的方式开始时可能正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活用,但在那种语言发展和运用非常迅速的初始阶段的特殊环境下,活用非常普遍,一个词,活用的次数多了,人们习惯了,接受了,固定下来,便成为词的兼类。
可见,活用是手段,兼类是结果。
兼用的产生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词义的引申而产生的兼用。
如“荫”本义为树荫,名词,《荀子·
劝学》:
“树成荫而众鸟息焉”。
因为树荫有遮蔽、保护作用,所以引申为一般的庇护,从名词变成了动词。
将:
由“携带”(亦非本义)引申为“率领”,再引申为“将领”,《史记·
孙子吴起列传》“欲将孙膑”的“将”是引申义“率领”。
利:
刀刃锋利,引申为“顺利”,再引申为“利益”,《墨子·
非攻》“以亏人自利也”的“利”是引申义“得好处”。
都:
大邑,引申为“国都”,扬雄《解嘲》“都于洛阳”的“都”是引申义“定都”,此外,“都”还有“聚集”义,由此义又引申为“总”,再引申为“全”,作为副词的“全”是相当后起的意义。
[9]
二是由临时性活用变成经常性使用,从而形成兼用。
语境是语义在广义上的物质形式。
词语、句子都是在一定的语境中运用的,语境与语义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任何语义都必须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实现。
从不在任何语境中出现的‘语义’是一种虚构。
静态中的词义一旦进入言语中,便呈现多维开放状态。
在语境制约下会产生超常变异,从而产生词的临时义。
词的临时义与其语音形式的联系是暂时的、非固定的,它对语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
语境的制约性体现在它对词的临时义的限制和显示作用上。
可以这样说,某一个词在开始时是活用的,但活用后的使用频率逐渐增高,并被人们接受和认可,而且相对固定了,具备了常用性的特点,便构成了兼类词。
可见,由于语言的历史演变,兼类和活用处在不断的变化中。
那些临时的活用正是创造兼类的基础,没有活用,兼类就难以发展到非常丰富的地步。
因此,考察一个词是兼类还是活用,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和特定的语言环境,只有把使用频率这个标准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同一时期的语法现象进行综合比较、辨析,才能得出较为可信的结论,以免人们从现代人的角度去看古文中的词语应用,犯以今律古的毛病。
五、 词类活用与兼类的辨识
词的兼类是词义引申的结果,是词类活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但改变读音兼属名、动两类的词,则只可能是兼类,不可能是活用。
古代汉语里,有些词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用改变读音的方法来区别不同的词性、词义,这种情况一般称它为“破读”。
“破读”词虽然词形相同,但破读后,原音词与破读词应理解为不完全相同的词,也就不存在“活用”关系。
可目前有不少语法著作,把一些破读词(字)也作为“活用”来理解,这是不太恰当的。
(1)沛公今事有急,亡去不义,不可不语(《史记·
鸿门宴》);
(2)纵江东父老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史记·
项羽本纪》);
(3)吾不能以春风风人,吾不能以夏雨雨人,吾穷必矣(《刘向·
说苑》)。
以上例句中,例
(1)的“语”破读为yù
动词,“告诉”的意思;
例
(2)的“王”破读为wà
ng,动词,“使为王或称王”的意思;
例(3)的“风”破读为fè
ng,动词,“吹拂”的意思;
但一些古汉语语法著作都把上述词当作词类活用看待,这是有失偏颇的。
破读是利用改变词的读音以区别不同词义或词性的一种方法。
古代汉语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以单音词为主的,而单音词本身缺乏区别词义、词性的形态标志。
随着词义的不断引申和词性的不断分化,当某一个词的意义或语法功能有了新的变化时,只有借助于改变词的读音以示区别。
选好穗绝色者(《齐民要术·
收种》)〔好:
hǎo(形),与坏相反〕;
沛公不好儒(《史记·
郦食其传》)〔好:
hà
o(动),喜爱〕;
左挟弹,右援丸(《战国策·
楚策》)〔弹:
dà
n(名),弹弓〕。
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左传·
宣公二年》)〔弹:
tá
n(动),用弹弓射〕。
有许多词破读后与本音的区别还一直沿用至今。
如“度”作名词,读dù
作动词读duó
;
“难”作形容词读ná
n,作名词读nà
n,等等。
一个词的语音破读后,其词义、词性与原词义、词性不同,属于破读词的本用,而非原词的“活用”。
把破读现象也当作词类活用现象来理解,无疑是否定了破读的根本作用而把活用的范围不适当地扩大了。
对破读词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目的是正确认识和对待“词类活用”这一语法现象,防止或避免“词类活用”这一概念外延的不适当扩大,以便将活用这种语法现象表述得更准确,更科学。
[10]
根据活用和兼类的不同特点,从使用的角度着眼,词的使用频率的高低也可作为鉴别活用和兼类的一个标准。
词类存在着“本用”与“活用”的区别,因此,我们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要防止或避免“词类活用”这一概念外延的不适当扩大而造成的“本用”与“活用”不分。
陈承泽先生曾经指出:
“当未分本用、活用之前,应不设成见,先广搜各字之用例,然后参合比较,而得其孰为本用,孰为由本用而生之活用,不当仅于实质上求之也。
”陈氏的意见很有道理。
有人提出用统计法统计一个词在古籍中的使用频率来区分词的活用和兼类,用词的频率来确定词的临时性,这固然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法。
“词类活用”总结的是古代汉语(确切地说是上古汉语)的语法特点,因此,我们只能从古代汉语的语言实际出发去分析总结,而不能从现代汉语语法特点的角度出发去分析总结古代汉语的语言习惯。
一旦以现代汉语的语法特点去看待古代汉语,就会导致将兼类词看作是“活用”。
一些古代汉语论著中,将兼类词的动义用法误作名词用如动词的情况颇多。
如:
“从左右,皆肘之。
”(《左传·
成公二年》)句中的“肘”字,《辞源》解“肘用作动词。
以肘触人。
有止使勿动之意。
”《战国策·
秦四》:
“魏桓子肘韩康子。
”宋鲍彪注:
“不敢正语,以肘筑之。
”它显示的语法功能,是动词的语法功能。
其实,在古代汉语里,这种兼具动词语法功能的名词是很普遍的。
它们都是既具有动词性又具有名词性的兼类词,并非词类活用。
例句中的用法只能算是“本用”而非“活用”。
(1)事父母能竭其力。
(《论语·
学而》)
(2)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商君书更法》);
(3)诸生不师今而学古。
(《史记·
秦始皇本记》)例
(1)“事”是“侍奉”,例
(2)“法”是“效法”,例(3)“师”也是“效法”,以上几例,都是名词兼类词中的动义用法,属于该词的本用而非活用。
如果把这些多义兼类词仍然说成是名词用如动词,不仅否定了它们已有的固定动词义,使一个词只能剩下一个原始义,而且古代汉语中一词多义的兼类现象也就不复存在了。
[11]
此外,名词作状语,名词的性质并未改变,只是名词的功能相对现代汉语比较特殊,但在古汉语中这种现象却大量存在,我们应把它看作是名词的功能之一,朱振家先生就主张把名词作状语看作是名词的一种特性。
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中的动词用作使动、意动,也不能算作活用,因为词类当中并没有专门的使动词和意动词这一词性,实际上其动词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把使动、意动、为动等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是比较妥当的。
[12]
因此,在实际中辨别词类活用与词的兼类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本义,不要误把本义当活用;
二是要考察词义演变的全过程,不要误把常用义当活用;
三是不要以今律古,误把现代汉语中消失的词义当活用。
[13]
六、 考察词类活用的正确方法
考察词类活用现象不应该局限于某一方面,应从句法、语义、语用三方面综合加以分析。
词在活用时,在句法上一般不再呈现本身固有的语法功能,而表现出一些临时性的语法特征,大多数词还伴随着出现临时性的词性转变。
在语义上,活用词的语义内涵大多发生变异,一方面保留原有的语义(或明或暗),另一方面又产生与原语义有关联的反映语法功能变化的临时性语义,二者紧密地结合在活用词身上;
如某个名词按照它的名词意义来理解,在上下文中讲不通,且这个名词在文言系统中经考察是名词,它就可能活用为动词。
在语用上,活用是语境赋予词的临时性的语用义,活用词的语义变异直接受语境的制约,呈现出很大的灵活性;
活用的本身就是一种语用形式,它满足了言语使用者特殊的表达意向的需要。
分析活用词在句中的语法地位,看它的前后有哪些词类的词和它结合,构成什么样的句法关系,看它是否取得了这类词的语法特点。
王力先生曾经说:
“词类是每一个词独立的时候所应属的种类,词品是词和词发生关系的时候所应属的品级。
咱们研究语法的时候,词品比词类更重要。
”的确,我们应把注意力放到“词品”之上。
“词和词发生关系”才能真正体现其功能;
把这动态的功能加以概括,才是真正的“语法意义”;
再凭这语法意义确定词类,并为之取一个相应的名称,这才是语法学的词类;
也只有这样,词类与成分才能对当。
总之,“词类活用”是古代汉语特有的语法现象。
我们必须从古代汉语的实际出发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以使这种理论更符合古汉语实际,再现古代汉语本身的特殊性和规律性。
我们应当看到,不断地打破旧有的此类界限时语言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理论上讲,一词类适当的兼类他类是类推机制充分作用的结果。
我们完全可以将它视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语法手段。
因此不论是旧的还是新的,词类的划分原则都是从语言的的交际运用中概括出来的。
从语言的共时性来看,此类的划分应当相对稳定;
从语言的历史性来看,语言的运用必然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应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它,以严谨的科学方法分析它,还应以应有的原则来规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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