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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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0、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
实施违反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后果的明知和放任;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经过、危害结果等;
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来源及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等;
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工具的特征等;
3、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
(三)物证、书证
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四)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六)鉴定结论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逞强争霸、显示威风;
发泄不满、报复社会;
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
2、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是指违法过埃及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法国家规定是指:
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2、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
3、问明作案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
4、共同作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5、单位违法的,询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知在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中的相关的规定,为何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6、危险物品的种类、来源、管理以及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的陈述,问明侵害时间、地点、损害程度,是什么危害物质致伤的;
2、证人证言,问明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细节、后果等情况。
1、危险物质的实物和照片;
2、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辨认笔录
(七)其他证据材料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法律规范,但是对于管制刀具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明确的界定。
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
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携带。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携带管制器具的动机和目的;
3、违法事实情节:
情节是否恶劣;
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
是否造成场所秩序混乱;
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涉案工具及来源。
1、违法事实情节:
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
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3、发现管制器具的情况,携带人的情况。
管制器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认定结论
管制器具的认定结论。
(五)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六)其他证据材料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
“油气管道设施”包括事由、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
“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
“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
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
“广播电视设施”。
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太等节目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
“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一)违法嫌疑人员陈述和申辩
2、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3、窃取的公共设施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4、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5、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
6、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7、是否明知盗窃的是公共设施。
(二)被侵害人(或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
被偷窃的时间、地点、经过;
如何发现被窃;
被窃公共设施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
公共设施的用途;
公共设施被盗后会造成公共损害的程度,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2、证明被窃物品的价值的证据,购物发票、收据等。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
(七)视听资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2、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
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
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
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八、侮辱
侮辱,是指以暴力、辱骂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4、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情况;
2、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
3、问明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经过。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在场人员等。
1、侮辱他人的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
2、字条、书信、病历等。
录像、录音等。
笔迹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九、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情况,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违法嫌疑人动机、目的、起因;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造成的影响等;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造成的影响等;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其他证人的基本情况。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衣着、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1、作案工具、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实物和照片;
录像、录音、电子证据等。
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十、虐待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治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
3、与被侵害人的关系,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
2、虐待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1、作案工具(棍、棒、绳子等)、发霉变质的饭菜、破烂衣物等实物及照片;
2、病历、字条、书信、日记等。
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十一、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预谋踩点情况,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5、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6、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7、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1、发现被盗的情况、被盗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手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询问被侵害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证人。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估价鉴定。
十二、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用假证件、迷信活动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4、作案工具、工具来源及去向;
5、分赃情况;
6、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7、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行为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估价鉴定等。
被侵害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