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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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筹划存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未依照规定筹划存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筹划存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未依照规定筹划存案的,或造成平安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筹划注销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筹划注销手续的;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未依照规定筹划注销手续的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未依照规定筹划注销手续的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依照规定筹划注销手续的,或造成平安事故的
3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依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依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依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或造成平安事故的
4
装置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二)、(四)、(五)项平安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装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二)、(四)、(五)项平安职责的;
第十二条 装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
(二)依照平安技术尺度及装置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装置、装配人员名单,装置、装配时间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
未履行其中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其中两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全部未履行或造成平安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装置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档案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档案的;
装置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两部以下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档案的
装置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两部以上五部以下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档案的
装置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档案的或造成平安事故
6
装置单位未依照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纵规程组织装置、装配作业的。
(三)未依照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纵规程组织装置、装配作业的。
未造成平安事故
造成一般平安事故的
造成较大以上平安事故的
7
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一)、
(二)、(四)、(六)项平安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一)、
(二)、(四)、(六)项平安职责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
(一)根据分歧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更,对建筑起重机械采纳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未履行其中一项平安职责
未履行其中两项平安职责
全部未履行平安职责或造成平安事故
8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9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装置非原制造厂制造的尺度节和附着装置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装置非原制造厂制造的尺度节和附着装置的。
1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一)、(三)、(四)、(五)、(七)项平安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一)、(三)、(四)、(五)、(七)项平安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
(一)向装置单位提供拟装置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装置、装配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装置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纵资格证书;
(四)审核装置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
未履行其中三项平安职责
未履行其中三项平安以上职责的或造成平安事故的
11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四)、(五)项平安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四)、(五)项平安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存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装置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纵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装置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装置、装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装置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装置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陈述。
12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依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的;
13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陈述后,未责令装置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陈述后,未责令装置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