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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第5.1条

应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①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以文件形式发布

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应予以量化

1.2监测与考核

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①对年度安全目标与指标逐级进行分解,

②安全目标的分解与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相结合

③逐级签订文本的安全生产责任状

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2部门或基层单位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或规划

②工作计划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性的,便于实施

③工作计划中有相应的考核内容

应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①有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

②检查和监测的频次、内容符合制度规定

③检查和监测资料齐全的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①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有无评估报告)

②及时调整实施计划

③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以文件形式发布

④相应记录资料保存齐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

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第1.1条

第1.2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炼铁、炼钢分厂(车间)的安全科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主要负责人:

企业经理层本科以上学历达到半数以上,其中炼铁、炼钢专业不少于两人;

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

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第3.1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必须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

第3.2条

特种作业人员:

所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3.3条

其他管理人员:

企业分厂车间以及公司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项目建设部、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工程师半数以上应具有工程师、建造师资格。

第3.4条

煤气作业人员:

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的人员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3.5条

2.2职责

应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职能部门;

(4)各岗位人员。

附表A: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自评/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第二.1条

三、安全投入

3.1要求

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

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第5.3条

3.2安全生产费用

1.专项费用提取

(1)年初有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

(2)财务科目中设安全生产专款科目,做到专款专用。

评审表

第四.1条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按规定审批

3.专项费用使用范围:

(1)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2)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3)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4)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5)安全教育培训;

(6)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

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第一.5条

3.3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5.4.1条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第5.4.2条

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1)安全例会制度;

(2)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事故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危险源管理制度;

(11)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的整改;

(13)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14)特种作业管理

(15)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16)电气安全管理;

(1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8)能源动力介质使用管理

(19)事故应急救援

(20)工作联系和确认

(21)检修施工管理

(22)作业许可管理;

(23)防火安全管理;

(2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6)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等制度。

第二.2条

第2条

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3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应在现场上墙上架。

第5.4.3条

第二.4条

4.4评估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5.4.4条

4.5修订

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5.4.5条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应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第5.4.6条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应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

风险评价信息;

培训记录;

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检查、整改记录;

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法定检测记录;

关键设备设施档案;

应急演习信息;

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

维护和校验记录;

技术图纸等。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2)系统辨识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3)制定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贯彻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6)建立企业各类人员(包括外用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1条

第5.5.1条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三.2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第5.5.2-5.5.4条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含煤气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

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5.5.5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新改扩工程应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第5.6.1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各项程序;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的设计、评价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变更安全设施,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应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第二.3条

第5.6.2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

企业应建立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台账,设备档案资料齐全。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本体结构及安全装置,严禁“带病运行”。

企业应制定检维修计划,对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定期检维修。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6.3特种设备的补充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要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应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第5.6.3

应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

第5.7.1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2作业行为管理

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定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第15-18条

严格危险作业许可管理。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能源动力介质设备及设施检修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能源动力系统停送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

建立关键操作确认机制(如开关锁定、操作界面对话框、重复确认、双人联合操作等)。

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有关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加强作业过程管理与监督。

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对实施许可的作业,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监护。

加强交叉作业管理。

在正常生产与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对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第5.7.3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7.4相关方管理

应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第5.7.4

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识别相关方带来的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5变更

应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第5.7.5

应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应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第5.8.1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应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第5.8.2

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

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第5.8.3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应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第5.8.4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应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第5.9.1

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应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5.9.2

9.3监控与管理

应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第5.9.3

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1)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2)防护用品发放和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3)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6)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7)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

第十条

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第5.10.1

第五.1条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制定防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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