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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位世袭制,主要是为“家天下”。
形式上,禅让是在位君主自愿进行的,是为了让更贤能的人统治国家。
通常,禅让是将权力让给异姓,这会导致朝代更替,称为“外禅”;
而让给自己的同姓血亲,则被称为“内禅”,让位者通常称“太上皇”,不导致朝代更替。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
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二、夏、商、西周时期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
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
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1、王位世袭制:
世袭或世袭制度是指某专权一代继一代地保持在某个血缘家庭中的一种社会概念。
王位在一家一姓中传承,这是王位世袭制的主要特点,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特点的权力分配制度。
禹到了晚年,便四处查访,决定推举夷人首领皋陶为继承人。
但是皋陶却先他而逝,无奈,又推举伯益。
当禹死后,伯益按照禅让的传统,躲到另一地方表示谦让,由部落联盟中一些有权势的大家族决定继承人,由于伯益的威望和权力都比不上启(禹的儿子),启即位,并传给自己的后代。
这样,政治权力由“传贤”变成“传子”,王位在一家一姓中传承,公天下变为家天下。
有时兄终弟及,多数父子相传。
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标志着中国氏族社会基本瓦解,奴隶制社会已经确立。
这是中国历史上一场重大的社会变革。
随着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国家机构体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2、内外服制度:
商王朝的主要制度是内服与外服制度。
内服是王畿(jī),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是附属国管辖的地区。
商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支配内服与外服的实际权利。
▲周灭商后,西周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建立稳定的政治制度,支撑周朝天下的有四大制度:
井田制、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
名词释义如下:
(3—7)
3、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成熟。
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4、分封制: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前朝遗民分封领地和相当的治权,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分封的对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异姓功臣贵族、同姓王室贵族、先代帝王后代和远氏族部落首领)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
被封诸侯的义务是:
要服从国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贡献财物,要派兵随从周王作战;
周王先后分封的重要诸侯国有:
鲁、齐、燕、卫、宋、晋等;
分封的作用是:
巩固了西周的统治,拓展了疆域。
春秋时期,分封制崩溃。
崩溃的原因是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形成了诸侯争霸的局面。
葵丘会盟,齐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认,标志着分封制崩溃。
秦朝统一后,建立郡县制,分封制结束。
(备注:
“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语出《左传》,隋唐间儒家学者孔颖达将其注释为“封立亲戚为诸侯之君,以为藩篱,屏蔽周室”。
“封建”就是“封邦建国”的意思,“以藩屏周”是“拱卫周王室”的意思,因此这句话反映了西周实行分封制的情况,指出了实行分封的方法和目的。
)
5、宗法制: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
6、礼乐制:
礼乐制是维护封建制度的文化制度。
周朝通过礼乐制度来规范贵族的身份地位,要求贵族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都要符合自己的身份,贵贱长幼之间要有明显的差别。
就连如何称呼“死”,不同等级的贵族也不一样:
天子——驾崩;
诸侯——薨;
卿大夫——卒;
士——不禄;
平民、奴隶——去世;
相传周朝的礼乐制度是周公制定的。
周公制礼作乐,对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7、家国同构:
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国家则是家族的扩大和延伸。
在家国同构的格局下,家是小国,国是大家。
在家庭、家族内,父家长地位至尊,权力至大;
在国内,君王地位至尊,权力至大。
父家长因其血统上的宗主地位,理所当然地统率其族众家人,而且这一宗主地位并不因其生命的中止而停辍,而是通过血脉遗传,代代相继。
同样,君王自命“天子”,龙种高贵,君王驾崩,君统不辍,由其嫡长子自然承袭,如是者不绝。
家长在家庭内是一把手,君王是国家的一把手,是全国子民的严父。
不仅国君如父,而且各级地方政权的首脑亦被视为百姓的“父母官”。
简言之,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宗法制度因而渗透于社会整体,甚至掩盖了阶级和等级关系。
由于古代中国经济基础一直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所以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家族制度深深根植于数千年中国社会结构之中,家族结构扩大至国家结构。
家与国的系统组织与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家长制。
家庭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家庭-家族-国家”,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模式是儒家文化赖以存在的社会渊源,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个人理想,反映了“家”与“国”之间这种同质联系。
在农业社会衍生出的这种“家国同构”的政治文化、管理文化,在当代仍然“余音不绝”,在现实中这种文化传统根深蒂固。
8、工商食官:
工,百工;
商,官贾;
食官,靠官府所给的粮食而生活。
工商食官是周朝的官营手工业制度,指当时的手工业者和商贾都是官府管的奴仆,他们必须按照官府的规定和要求从事生产和贸易。
在这种制度下,周王室和诸侯都有官府管理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属司空管辖。
三、春秋、战国时期
1、初税亩: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
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
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秦国商鞅变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中国的延续两千多年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
2、平籴(dí
)法:
公元前476年进入战国时期。
三家分晋后,于公元前445年,魏国的君主魏文侯即位。
不久他就任命李悝为相,主持变法。
这是战国时期最早进行的一次变法运动。
变法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平籴法”。
李悝推行的重农抑商的“平籴法”,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
政府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人压价伤农;
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人抬价伤民,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城市居民)”。
这次变法(变法中不只“平籴法”一项内容)使魏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封建政权得以巩固,成为战国初年最强盛的国家。
3、垄作法:
垄由高凸的垄台和低凹的垄沟组成。
其优点:
垄台土层厚,土壤空隙度大,不易板结,利于作物根系生长;
垄作地表面积比平地增加20%~30%,昼间土温比平地增高2~3℃,昼夜温差大,有利于光合产物积累;
垄台与垄沟位差大,利于排水防涝,干旱时可顺沟灌水以免受旱;
垄台能阻风和降低风速;
利于集中施肥。
垄的高低、垄距、垄向因作物种类、土质、气候和地势而异。
它的特点是:
在高田里,将作物种在沟里,而不种在垄上,这就叫做“上田弃亩”。
在低田里,将作物种在垄上,而不种在沟内,这就叫“下田弃畎”(quǎn,田地中间的沟)。
高田种沟不种垄,有利于抗旱保墒(shāng田地里土壤的湿度);
低田种垄不种沟,有利于排水防涝,且有利于通风透光。
四、秦汉时期
1、朝议制度:
朝议制度是指皇帝临朝听政与朝会日期的制度。
朝议制度是由氏族社会时的氏族会议发展而来的。
秦始皇虽然以极权专制著称,但朝议制度并未废弃。
据《史记·
秦始皇本纪》记载,在秦王更号为皇帝,以及实行分封制度还是郡县制度,有关封禅和“焚书”等重大问题上,秦始皇都交给群臣讨论,争议很激烈,最后由皇帝裁断。
这种朝议制度对君主专制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制约作用的大小与皇帝个人的品质有关。
2、三公九卿: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1)三公:
丞相,政府最高行政长官,有一个秘书处十三曹,下辖九卿;
太尉,最高军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国军事事务,但他平时没有军权,战时也要听从皇帝的命令,而且要有皇帝的符节才能调动军队,军权实际上也是掌握在皇帝手里;
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其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驻在皇宫;
侍御史,弹劾中央和皇宫一切事;
监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负责监督郡守的御史。
(2)九卿是指古时中央政府的多个高级官员,指官位很高的人。
秦汉时期的卿,不一定是九个人,九卿言其官职完备。
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地位很高,属九卿之首;
郎中令,掌管宫殿警卫;
卫尉,掌管宫门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廷尉,掌管司法审判;
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
宗正,掌管皇族、宗室事务;
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
少府,掌管专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及官府手工业。
3、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
从李悝变法、商鞅变法规定的奖励耕战,到汉文帝的重农措施,直到清初恢复经济的调整,都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
重农抑商政策与封建制度相始终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封建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
一个国家或政权实行什么样的经济政策,归根到底是由其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利益所决定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于人们来说拥有土地可以榨取巨额财富,且地租收入较稳定,是发家致富的最好手段;
同时对封建国家而言,农业的发展可使人民安居乐业,人丁兴旺,使国库粮仓充盈,既可内无粮荒、动乱之虞,也可外无侵扰之虑。
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把发展农业当作“立国之本”,而把商业(有时也包括手工业)当成“末业”来加以抑制。
与此同时,在封建帝王看来,私人工商业主一方面通过商品交换与高利贷盘剥农民,另一方面商业活动丰厚的利益回报又吸引着相当一部分农民“舍本趋末”,从而大大削弱了王朝的统治基础。
此外,最新研究认为:
“重农抑商”政策的出现,除了其经济原因或物质方面的原因外,还有文化方面的原因,即“重义轻利”观念的影响。
★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主要表现在:
(1)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业,商业为末业;
(2)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的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
(3)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
(4)从多方面限制商人和商业活动:
限制商人的政治权利,堵仕途之路,不许其后代做官;
利用税收制度惩罚商人;
对重要行业采取官营,不许商人染指;
从日常生活方面对商人进行限制,对其穿衣、建房、乘车都有歧视性规定等。
★影响:
(1)积极:
重农抑商政策在封建社会初期对当时农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起了积极作用。
例如商鞅变法,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鼓励发展农业生产,从而促进了秦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2)消极:
“重农抑商”政策也导致地主官僚不断兼并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农民破产流亡,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激化了阶级矛盾,造成农民起义不断爆发。
地主官僚集团也因疯狂兼并土地而更加腐败。
到了明清时期,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而统治阶级依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推行一系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措施。
这些做法,违反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了国家落后,也使其失去了最初的积极作用。
4、郡县制:
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
形成于春秋战国,盛行于秦汉。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
“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同级地方行政机构为“道”。
县级以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
此外,还有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亭”。
总之,郡县制废除了奴隶主旧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
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割据势力对封建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5、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应当分成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两个概念来理解,同时又要注意二者之间的联系。
(1)专制主义是决策方式。
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汇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2)中央集权是管理方式。
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
★实行原因
(1)经济根源:
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
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
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2)社会根源:
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
秦吸取周天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3)思想根源:
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
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
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4)地理原因:
由于中国属于大河文明,以农业生产为主,土地束缚了过多的劳动力,无法更多的发展商业与手工业。
而且领土面积较大,需要统一的管理
★特点:
皇权至上原则;
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
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独断权力;
宣扬“君权神授”;
思想文化的专制统治。
★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
(2)皇权与相权矛盾(中央政府内部矛盾)。
(3)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是以皇权至高无上为核心,皇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贯穿始终。
★根本目的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与稳定。
★发展演变
(1)萌芽(战国):
商鞅建立县制,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确立(秦朝):
一整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的建立。
(确立皇权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县制)。
(3)巩固(西汉):
①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之乱。
②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削夺王侯爵位,解决王国问题。
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专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4)完善(隋唐):
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②科举制,使门第不高但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5)加强(北宋):
采取“杯酒释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
(6)发展(元朝):
在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保证了中央统一政令的实行。
在地方设“行省”实行行省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7)强化(明朝):
明朝皇帝大权独揽,废丞相,后仿宋殿阁制设内阁。
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削弱地方势力,明朝还遍设厂卫特务组织,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加强的突出表现。
(8)顶峰(清朝):
清朝设六部,后增设军机处,政治权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
同时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
★影响
(1)积极方面
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专制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在统一的环境下,有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和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④为人类创造了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⑤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君主专制。
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几千多年影响深远。
(2)消极方面
①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压抑了创造力。
③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④助长了官僚作风和贪污腐败之风。
★消亡原因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消亡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外来影响的必然结果。
(1)经济上,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经济得以产生,并得到发展,这必然要求废除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专制制度,以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2)政治上,日益壮大的资产阶级要求参政议政,废除专制制度。
(3)外来影响,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思想传入客观上冲击了中国的专制制度,并为建立新制度提供了模式。
(4)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是传统官僚体制发展的产物,虽然有可能提高决策效率,但却导致了一人独尊,将国家的命运系于一人之手,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6、郡国并行:
西汉初年,在地方上继承秦朝的郡县制,同时又分封诸侯王国,郡国两制并行。
汉初政权推行郡国并行制,扩大地方王国的自治权力,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不多加干涉,也是当时“无为而治”的表现形式。
当时的郡国并行制,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了较大作用。
总之,西汉前期诸侯王国侯国的经济发展较快。
当时诸侯王国的总面积占西汉全部疆土的大半,因此对整个西汉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然,汉初分封制度也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主要是增加了大批食利阶层,而且汉初封建诸侯,广其疆域,宫室百官,同制京师,这无疑是导致地方分裂的一个因素。
但不能因此否定在汉初特定历史环境中,这一政治经济体制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7、推恩令:
推恩令,汉武帝刘彻为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颁行的一项重要法令。
西汉自文﹑景两代起﹐如何限制和削弱日益膨胀的诸侯王势力﹐一直是封建皇帝面临的严重问题。
BC127,主父偃上书武帝,建议令诸侯推私恩分封子弟为列侯。
这样,名义是上施德惠,实际上是剖分其国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
这一建议既迎合了武帝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又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因此立即为武帝所采纳。
同年春正月,汉武帝为了巩固中央集权,颁布推恩令。
推恩令下达后,诸侯王的支庶多得以受封为列侯,不少王国也先后分为若干侯国。
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
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
这样,汉朝廷不行黜陟(zhì
晋升、进用),而藩国自析。
其后,王国辖地仅有数县,彻底解决王国问题。
8、附益法:
即附益之法,是西汉汉武帝为解决诸侯国问题而推行的法律。
诸侯也知道"
朝里无人莫做官"
的道理,往往贿赂中央大臣,让他们在皇帝面前说几句好话,附益法就是针对这个情况制定的。
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贿,为附益,重者也至于弃市(死刑的一种)。
9、察举制:
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
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10、征辟(bì
)制:
是汉代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的形式。
就是征召名望显赫的人士出来做官,皇帝征召称“征”,官府征召称“辟”。
征辟是汉朝封建统治者为搜罗人才、以加强统治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尽管由此入仕者的数量不多,但它通过皇帝征聘和高官辟除的方式给予应征者以特殊礼遇,可以使得一些本不愿为官的硕学名儒之士加入到封建统治阶层中来,而且统治者也可以籍此沽得求贤之名。
所以征辟作为对察举制的补充,它和察举一起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总体。
11、刺史制度:
刺史,职官,汉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
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孝成帝时期刺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