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蔡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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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解读解读l目录
(一)目录
(一)一、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
一、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
二、资质认定体现的形式是什么?
二、资质认定体现的形式是什么?
三、谁来对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技三、谁来对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术评审?
四、食品检验机构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食品四、食品检验机构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食品检验机构要履行哪些义务)?
检验机构要履行哪些义务)?
五、食品检验人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食品检五、食品检验人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食品检验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验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六、从事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人员要遵守哪些行六、从事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技术评审人员要履行哪些义务)?
为规范(即技术评审人员要履行哪些义务)?
目录
(二)目录
(二)七、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七、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履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履行哪些义务)?
哪些义务)?
八、资质认定部门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八、资质认定部门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各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
各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
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十、十、131131号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号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一、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
一、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
(一)谁需要资质认定。
(一)谁需要资质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检测活动,同时向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检测活动,同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
(二)谁来实施资质认定。
(二)谁来实施资质认定。
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依据什么做资质认定。
(三)依据什么做资质认定。
11、131131号令;号令;22、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定条件;33、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国家认监委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定评审准则(四)资质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四)资质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131131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资质认定体现的形式是什么?
二、资质认定体现的形式是什么?
l体现形式: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体现形式: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l
(一)证书、标志的式样谁来制定?
(一)证书、标志的式样谁来制定?
l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l
(二)证书有效期如何规定?
(二)证书有效期如何规定?
l1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3年(第十二年(第十二条第一款);条第一款);22、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前6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条第二款)l(三)证书如何管理?
(三)证书如何管理?
l11、注销;、注销;22、暂停;、暂停;33、撤销。
、撤销。
三、谁来对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三、谁来对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进行技术评审?
l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l13113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l131131号令第三章号令第三章“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了规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行了规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l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20072007年第年第2424号公告)号公告)四、食品检验机构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四、食品检验机构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食品检验机构要履行哪些义务)?
(即食品检验机构要履行哪些义务)?
l共计共计2020项:
项:
l
(一)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
(一)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七条活动。
(第七条)l
(二)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
(二)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七条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l(三)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三)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l(四)不得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四)不得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l(五)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五)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检验公正性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l(六)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六)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行食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l(七)不得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七)不得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l(八)不得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
(第三十(八)不得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六条第一项)l(九)不得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九)不得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第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二项)l(十)不得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十)不得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食品检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l(十一)资质认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期限(十一)资质认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成,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内必须整改完成,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项)l(十二)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十二)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第二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十七条第一款)l(十三)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十三)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l(十四)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十四)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第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二十八条)l(十五)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十五)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报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l(十六)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十六)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
(第十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
(第十三条)条)l(十七)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名称、(十七)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l(十八)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十八)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
(第三十一条)检验结论争议。
(第三十一条)l(十九)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十九)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查换证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l(二十)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二十)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五、食品检验人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五、食品检验人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食品检验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食品检验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l共计共计44项:
项:
l
(一)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
(一)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l
(二)食品检验人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
(二)食品检验人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l(三)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三)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检验能力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求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l(四)食品检验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四)食品检验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三十七条)六、从事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人员要遵守六、从事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即技术评审人员要履行哪哪些行为规范(即技术评审人员要履行哪些义务)?
些义务)?
l共计共计77项:
项:
l
(一)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
(一)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l
(二)应当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
(二)应当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l(三)不得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第二(三)不得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十三条第二项)l(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应当进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应当进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l(五)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