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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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校内各服务场所为师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区内餐饮、商业网点、饮用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劝戒、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六条饮食服务中心是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管理办公室是校内商业网点、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责任制度,负责校内商业网点、开水房、桶装饮用水、直饮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水暖服务中心是校内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水质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实施二次供水的设备设施养护、水质检验、净化消毒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成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校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逐级上报。
第十条依据相关规定,后勤管理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的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备设施要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品生产经营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
(六)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贮存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二条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销售的要求
(一)禁止采购、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来自疫区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3.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商家生产经营的,或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材料;
4.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河蟹、乌龟、海蟹、贝类等水产品,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5.含有致病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6.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7.未按规定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的食品;
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9.掺杂使假、伪造或混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10.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食、冷饮和使用香精、色素、糖精配制的“三精水”;
11.未经精炼的毛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用油;
1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用于存放食品的冷藏设备,应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水产品应分柜存放。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做到熟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制作冷荤凉菜应在专间内进行,使用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备设施。
凉菜间应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清洗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六)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七)食堂剩余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应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八)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九)设置食品加工过程各环节的专间或区域。
食品处理区域,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
(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后厨和前台售饭区。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食品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含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的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造成后果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述食品,为广义食品,包括学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学生开水房提供的开水、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学生食堂的主副食品、水果及饮品,校内商业网点提供的预包装食品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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