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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寻找成立犯罪、成立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总是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或者贬低可能说明被告人责任较轻的证据。
这是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习惯,扭转这个习惯性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
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让公民遭受折磨的过程!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对于律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只是一个梦。
这个梦,还没有被描述为“中国梦”的一个部分!
二、程序问题
在中国学者的传统思维里,程序总是从属于实体,为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工具。
十几年前,这种观念开始扭转,程序被认为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独立的价值。
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然而,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一件事。
案件于20XX年12月26日在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看不出有什么再次开庭审理的必要。
20XX年1月下旬(距离春节较近了),我打电话询问办案法官“是否已经确定判决”时却被告知已经进行的开庭审理工作“不算了”!
!
公安的侦查只是查明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对于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两个阶段颇具行政特色,是否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环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部门单独决定。
而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过程最为严肃的环节。
在这个环节,法官居中主持调查,听取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也是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可以不听取双方意见自由决断。
如此严肃的法庭审理工作,竟然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期待判决的时机因为莫明其妙的原因“不算”了。
司法机关对于严肃、严谨、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审判工作,竟然如儿童嬉戏一般轻易说“不算了”!
法院对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作轻易否定,是不是法院权威难以树立的原因之一呢?
“不算了”以后,案件退回某基层检察院移送安阳市检察院与谢**并案起诉到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20XX年6月4日开庭,辩护律师9月29日领取判决书,9月30日上午将上诉状交中级法院………20XX年6月3日,从安阳市中级法院领取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发现裁定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XX年4月23日!
在哪里能够找到程序正义?
只是陈瑞华教授的书上吗?
2、律师办案经验小结
谈话笔录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
这个很重要。
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
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咨询莫承诺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
反过来,就算你连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
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解答咨询技巧
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
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
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
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
收案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收案阶段,办案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
《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
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一般当事人找到我王汉政律师本人,我在面临10万以上的借款,一般还是主张先行调解后起诉的原则。
调解的前提是必须要找到债务人,若债务人已经消失,若不接电话,很难找到的前提下,必须尽早起诉。
这个时候起诉只要解决一个问题防止借款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有判决在手,可以确保债权万无一失,对方对借条可以抵赖,对法院生效判决无话可说。
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即可,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律师如何处理?
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升入写作!
其实,很多老赖,可以说是非常职业化,也懂法律。
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借款后,要么电话不通,即使通了自己说自己不在本地。
找其还钱要么没有,要么就是等等,最终就是消失。
无奈之下,很多人还是极不情愿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对于有借条,打款凭证的案件,法院若不拖延诉讼,很快就会有结果,对于我办理的借款纠纷案件,按照法律正规程序最快的案件从一审法院立案到开庭,20天内就有一审判决结果。
当然也有更快的案件,不走诉讼程序,但必须上法院走债权确认程序,但这个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没有逃匿消失,债权债务无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
法院一个电话通知,其会自动到法院处理法律问题。
只要争议不大,完全可以做到债权确认程序。
刚办理一起债权确认案件,当天立案,第二天确认。
但对方也是老赖,确认了还款期限,但还是没有主动履行。
明显走了确认程序此案就不需要启动一审、二审司法程序,而是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
这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时间,避免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当然启动这个程序也要有一批尽职尽职的律师和法官共同推动才行。
其实,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非常麻木不仁的,甚至不食人间烟火,所有案件对其来说就是一起案件而已,从不会考虑一个案件背后有多少利害关系,总是按部就班的审理案件,只要不超过审理期限,能够拖就拖。
今天可以办完的案件,明天也可以办完的案件,绝不会在今天办完。
所以会看到很多案件都是在审限快到的最后期限出结果。
试想,有多少当事人等这个结果,等的有好辛苦。
只有自己和代理律师知道。
跟一些法官朋友聊天时获悉,若是法官结案太快了,反而会当做法官行内的另类看待。
当然也遇到过结案很快的法官,开庭三天内就出结果了,律师代理意见还没有送达法院,判决结果就出来了。
这种情况不排除,法官早就先入为主了,案件结果早就定了,开庭也只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
在办理经济类一、二审案件过程中,每当当事人问我,这个案件什么时候会有结果,我一般会有一个准确的预测,当然不是简单的回答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作答复了。
我可以确定从立案之日起到什么时候会有判决结果,这是可以分析预测出来的,当然也需要律师去推动案件进展。
当事人都是希望法院程序尽量的快审快结,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当庭就可以做出判决。
但这又涉及到司法行政化的问题,目前不可能做到当庭判决。
审案件的法官,大部分情况下根本就定不了案件结果。
当然我也有过当庭判决的案件,但那是一个已经安排好了的示范性案件开庭,并且开庭还是选择在云南警官学院大礼堂,上千人旁听的案件,当庭判决。
这是在表演,表演给大学生已经教授们看的。
以上谈这么多司法环境和现状,只是强调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这样的案件不是难在案件本身,二审法律之外的东西,一方面法律在制裁老赖方面的确不具足有的威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限制高消费,对老赖并无实质性作用,老赖的公民权利正常行使,欠债照样不还,有时法律上的措施真的会瞻前顾后不好施展,条条框框不但不是保护条款,反而是限制性条款,这不能做,那不能做,无疑都给老赖们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赖滥用司法上诉权的问题。
只要出借人起诉了,借款人也会聘请律师应诉,并且律师应诉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聘请律师拖延诉讼。
无论什么结果,只要判决出来,毫无条件的上诉。
我经常看到一些上诉理由,上诉律师也无法自圆其说。
也遇到律师说,自己的当事人就是一个老赖,聘请律师的目的就是拖延诉讼,对此律师同行以及法官都会怀疑其职业道德。
对根本扎不住脚的上诉理由,所以经常会看到有法官当庭训斥一方律师,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缺乏职业道德等等。
在二审案件中,一般法院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一般这样的案件,按照正常程序等排期开庭的话,都会有三个月的审限。
虽然当事人不断找法官,不断给法官打电话咨询案件进展情况,都会回答,开庭会通知当事人的,等等之类的话来敷衍和搪塞。
我们知道了昆明这里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展,一般完全有可能预知到,什么时候会有一个判决结果,对后期工作的安排和启动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防止对方拖延诉讼,在一审结果出来之日,只要结果有一点不理想,那怕就是借款利息部分计算错误,我也会主张我的当事人上诉。
甚至只针对利息部分上诉,这样上诉费用也低,但目的不是要法院改判,为了防止对方上诉拖延诉讼。
一般对方会认为,原告已经上诉了,这个案件就不需要自己费钱费力气去启动二审了。
其实我们也只是一个策略和诉讼技巧而已。
等双方十五天上诉满,若对方没有上诉,我会立即启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立即生效,这无疑中就剥夺了对方的上诉权,对方必毫无招架之力。
这当然属于合理使用诉权,目的也是从自己当事人利益出发,这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出发点就是防止拖延诉讼,变被动为主动。
4、律师办案小结
20XX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XX在上城区浙医二院放射科三楼等候区,乘被害人在座位上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放在座位上的女式挎包一只,得手后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医院保安人员抓获,包内的财物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5194元的犯罪事实。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因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等老年疾病,本辩护人前往杭州市监管医院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因其为老年人犯罪,本律师受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被告人于20XX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是老年人犯罪,而且盗窃数额刚刚超过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但其认罪态度极差,20XX年2月16日本律师出庭应诉,经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20XX元。
被告人当庭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人吴XX,宁夏人,因要寻找走失多年的女儿,先后在西安、嘉兴、杭州等地寻找女儿,到杭不久,身上钱便已花的差不多,因没钱住宿,晚上其就住火车站和医院,在浙二医院住的第一天,因和经常晚上睡医院的人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其看见有一个女式挎包掉在地上,所以上前去捡起来,还给正在熟睡的失主,这时被保安发现,周围的人马上醒过来把被告人制服。
该经过是被告人在监管医院向我的陈诉。
检察院称被告人称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女式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转身离开之时发现有人走近,遂将窃得的挎包放回原处以掩饰罪行,医院保安随即将其抓获。
开庭当日,被告人不认罪,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法院硬件有些问题,该段录像放不出来,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后还是放不出,后来法官、检察官、被告人、法警等一行8人来到法官办公室观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是从座位上拿的包,并不是地上捡的,而且被告人拿了包后转身离开,发现保安后再走回把包放到原处,和被告人的陈诉完全不同,被告人看了监控录像后认罪。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其辩护。
1、吴XX是初犯、偶犯。
其犯罪动机仅是为了找女儿钱已花光,连住宿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应该说是一时糊涂才去盗窃的,主观恶意不深,还是容易被改造的。
2、被告人吴XX盗窃挎包后马上被医院保安发现并制服,应该属于当场被保安抓获,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因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对其所患的疾病进行及时的治疗。
4、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盗窃挎包数额相对较小,量刑的基准刑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官不认定犯罪未遂,其实我也是认同这是犯罪既遂,但是盗窃的既未遂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假如法官认定未遂,作为律师不提出这个问题,那也是不尽职的表现。
所以通过此案辩护,我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处罚,劝导其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法官是有经验的精英,一点雕虫小技完全骗不过他的火眼金睛。
假如被告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监控录像不看的情况下,我认为完全可以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
犯了罪还满口狡辩,作为一位已经年纪60多岁的人确实不应该,而且观看监控录像花费了将近1小时的时间,审判长满口牢骚,说自己要开会,本来这样的案子10分钟就可以结束的,还弄的那么复杂,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无形给法官留下了极差的印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情绪。
被告人这么一个拎包的行为,包内所有物品价值才5194,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官要去看守所提审、法院要开庭、看守所还安排给被告人吃住还给他治病、司法局又为他指定辩护人,这成本远远比5194高的多。
这样的付出值得不值得?
5、律师办案小结
案例简介:
债权人张某于20XX年2月21日借给债务人王某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给张某书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计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人王某20XX年2月21日”。
后张某称王某在其催收后仍拒绝归还该借款,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十五万元。
王某向法院提交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一张,提出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的抗辩理由。
争议焦点:
庭审中,王某对向张某借十五万元的事实认可,但其主张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只同意向张某再还壹万元。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已给张某偿还过拾肆万元。
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对被告王某享有十五万元的债权负举证责任,即其得证明被告曾向其借过十五万元。
被告主张其已向原告偿还拾肆万元则其得就该事实进行举证。
质证意见:
原告所举证据为前述的借条一份。
被告所举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凭条显示内容为向户名为张某的账户内存入现金拾肆万元。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原告对被告所举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本身还存在着其他业务往来,该十四万是偿还的其它债务,且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其一无法证明是谁向原告账户内注入现金;
其二该存款凭条无法证明其是用于偿还20XX年2月21日所形成的借款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存款凭条已可以证明向原告偿还过拾肆万元,故对被告之抗辩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质证意见即认为被告所举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归还借款时,原被告存在其它业务,因此对原告之主张不予采纳。
评议意见:
笔者认为本案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单得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且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将对被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责任没有分配给被告,而要求原告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因此,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因为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责令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其如不能举证则应判其败诉,故笔者建议原告上诉。
可能判决:
其实本案相对简单,因为对于被告给原告账户内注入过十四万原告是认可的,因此本案就是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所持有的存款条上的拾肆万元是不是用于偿还对原告的借款。
对于此,二审法院无非会作出两种可能的判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十五万元。
判决后果: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鉴于本案存在着两种可能,即十四万是用于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或者十四万是其他业务往来。
在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会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如果出现两种不同判决的后果。
一、客观事实是十四万不是用于了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此种情况对于原告来说可谓是棘手之至。
首先既然那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这十五万元的借款那么原被告之间必然有其他的业务往来,但是那十四万因为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则原告不大可能再保留原始的书面证据用于证明该十四万为其它业务,即其即使申请再审也依然会被驳回。
当然如果其找着了其它证据来证明该十四万是用于偿还其它债务,但二审判决认定了是偿还该笔借款,则原告只得重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另十四万,但是诉讼时效就是原告必须得考虑的问题了。
二、客观事实是十四万是用于偿还着十五万元的借款,原告因为被告未收回借条而向其讹钱。
但法院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另行偿还十五万元。
那么此时对于被告的救济途径就较为简单,因为二审判决已经确认了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被告向原告账户内注入了十四万,在法院不认可该十四万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持该判决立即向法院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因为既然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借款,那么必然有其他缘由,此时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取得该十四万的事由时则其必然得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且对于被告来说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此从上述的判决后果来说,笔者依然是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则原告将没有救济途径,最后只能是给国家多制造几个上访户,而判决被告败诉则被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两权其害,法院当然应当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花絮:
一审判决虽然判决被告只需向原告再偿还壹万元,但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却写着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笔者代领判决书后第三日法院通知去领判决笔误更正的裁定,其实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笔者并不认为这是笔误,因为在正常理解中笔误应该是“四”写成“十”了这类音似的、“400”写成“4000”了之类形似的混淆了,而不是说出现对诉讼费承担误判的问题,那如此的话就应该是待判决生效后撤销判决进行再审了,而不是用裁定进行更正,况且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本身就不是必须得严格按照支持金额来定。
本案启示:
虽然本案中,被告取得了胜诉,但是赢得侥幸,因此笔者还是想给广大的朋友提个醒,在向别人账户里打钱的时候最好在业务单上的备注栏里加上打钱的事由,这样再出现本案所有的争议时就可以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了,否则就得承担败诉的风险了,如果真出现讹钱的主那还不得为打官司而受无穷的讼累啊。
另外在向别人还钱后也尽量能收回债权凭证或者多把合同保留几年(最起码得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