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间借贷纠纷数据报告文档格式.docx
《福建省民间借贷纠纷数据报告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民间借贷纠纷数据报告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福建省各县市纠纷发生的数量来看,民间借贷问题主要集中在
莆田、三明、龙岩、泉州这几个地区,龙岩是福建最大的煤矿地区,
大量资金进入到厦门,泉州是实业积累的资金,早期办工厂的企业主
无心经营,加之近年来经济的低迷,所以也有大量资金放入民间借贷
市场。
莆田是福建早几年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中介行业,目前莆田在
各类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更是得到了快速扩张,专门给民间资金“牵
线搭桥”,有自有资金、市民放贷资金和银行拆借等等渠道。
1、案件类型
福建省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个人借贷、“入股式”借贷、“借鸡生蛋”式借贷、合会、地下钱庄和民间票据融资。
我们对样本进行了分类,在抽样案件中,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占到48%,企业名义对个人的借款占10%,而以个人名义为企业经营所需,或者个人投资需要的占到42%,所以我们会发现,经营需要的借贷高于个人之间的借贷。
这与福建地区中小微型企业的大量存在是呈正相关的。
国家金融政
策、法律法规对于企业间拆借的限制,使得民间资本流入这些中小企业当中,加之从13年以来的经济低迷,使得实业领域困难重重,因此大量的资金从这些“二产”就流向了三产当中来。
2、涉案金额
在涉案金额方面,1万到10万之间主要是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纠纷,11万到100万范围内的主要是个人经营需要进行的借贷,而
100万以上的主要是企业名义的借贷,这些案件涉及的借款合同主体较多,形式也是纷繁复杂,有假入股协议真借款合同的,也有以承包欠款形成的借贷关系,还有涉及融资企业担保的等等类型,主要集中在100万以上的案件当中。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1、产生借款纠纷的原因类型
从纠纷产生的原因类型来看,逾期不还款是导致债权人诉诸法律
的第一动因,而在各诉争类型中,夫妻共同债务争议占到了其中19%,
债权人一般都是附带诉求,要求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以此
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当然值得注意的还有担保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
对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也是争议的主要方面。
此外,在本金利息
的偿还顺序上,利率的约定问题上,借贷期限的问题上、实现债权的
费用等等方面都是当事人要求法律确认争议的事项。
2、胜诉的情况
在民间借贷各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达到67%,败诉率是
9%,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占到24%。
而这部分的诉讼请求(得
到支持或者没有得到支持的情况)主要包括超过银行同期四倍的利率约定、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请求、抵押担保请求、实现债权费用、偿债主体问题(是否包含第三人)、有个别案件是有关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但在总体上,不难看出只要是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的清偿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还是较高的,在这一点上,从法律上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保障也是福建民间借贷兴盛的原因之一。
3、影响胜诉的因素
分析原告胜诉的原因,被告放弃诉讼权利,拒不到庭答辩,不举证是主要的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举证,放弃诉讼权利这一点要从民间借贷的习惯去理解,只要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还款的债务人一般都会要求展期,当原告走诉讼程序时,被告放弃答辩的比例很
高,这和我们的文化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也是有一定的联系的。
在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方面,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没有约定
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
即便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实务中,被告拒不还款的比例仍然很少,通常都会自认借贷关系。
在被告败诉的原因中,最重要的两类是,被告放弃诉讼权利的问题,上述已经做出分析。
关于被告举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被告如不能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或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要对原告主张的不利事实承担责任。
因此,举
证问题成为被告败诉的第二大原因。
在第三大原因,借贷关系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只要借条、借据上面关于借款金额和借款主体的规定较为明确,法院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继而判定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中牵涉到“假股真债”的认定问题,承包工程款的认定问题,我们将在后面做详细的说明。
再来看原告败诉的原因中,举证不能是其中最大的一类。
在原告
败诉的45个案件中,大部分涉及“借条真实性”的问题,关于借条
已经履行而债权人仍然主张没有履行,在这类型的案件中,通常法院
会根据司法鉴定来对借条的真伪性进行认定。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如果起诉已超过二年,又不存在中
止、中断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将不受法律保护。
在担保问题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告逾期不还款,即使未约定保证责任类型,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在前述被告败诉的原因中我们已经分析过这点。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原告诉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败诉的案例中,都是存在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和借款合同发生变化,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而未获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
在利率方面,这份官方的数据统计的是2013年福建省行业间民间融资的月利率水平,我们会发现月利率超过千分之二十的只有交通运输业和租赁商务服务业,但在我们的研究中,月利率超过百分之二
十的比例则达到了九成,这点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三、关于福建省民间借贷纠纷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1、关于借款合同的利率问题——新《民间借贷规定》的视角下
在旧的民间借贷规则下,超过同期四倍的利息,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因此在所有涉及到超出利率的部分,法院都会予以调整。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诉讼手段的高利率是得不到保障的,但一般债权人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的纠纷中,债务人的情况都是欠缺履行能力,所以债权人的角度上来说,也并不指望债务人可以偿还这部分超高的利息。
但根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说,新的《民间借贷规定》放宽了对于借款利率的上限,那么债权人在确定利率时,就应当注意如何实现这部分“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
在24%以内的债务,债权人的请求具有法律效应,而24%-36%这部分,没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给了也不成立不当得利,没给也可以拒绝给付。
年利率
n%
无效,已支付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成立不当得利
36%
按约定支付利息,系自然债务,债权无情求力,有保持力
24%
按约定支付利息,系法律义务,可强制履行
本金
所以对债权人来说:
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应在债权利息设计的前期和还款的顺序上先按约定实现前面的部分,因为债务人已经给的部分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可以先实现24%--36%这部分利息。
否则当债务人没有履约能力时,无法通过诉讼实现这部分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
如果出于资金急需而签订高利率的借款合同,那么,如果实在无法负担太高的利息,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要先分期偿还月利高的一笔,也可以等债务进入诉讼程序,有拒绝给付的可能性,以此减轻自己的压力。
当然这就要求债务人妥善的保管双方资金来往的凭证,以防诉讼中的举证风险。
2、关于借款合同其他约定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本金数额问题上,抽样中,有10%的问题涉及到利息预先扣除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本金的预先扣除一定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所以债权人要注意,如果能够保证借款合同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这样的情况下,利息的预先扣除才会得到保证;
而债务人要注意借贷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保留借款本金数额的凭据,以便证明利息提前计入的问题,否则这部分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实现债权的费用问题上,我们也看到了善于维护自己权益的债权人的一些值得借鉴的方法,有一成的案件当中,债权人在借款合同当中不仅约定了诉讼费用的分担(这是法定由败诉方承担的)还约定
了律师费、交通费、咨询费等由逾期不还款的债务人承担,最大限度的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1万到100万的金额中,往往律师费会占借款的大部分,如果发生了纠纷,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维权的成本就会变高,而在法院的判决当中,只要借贷关系明确,基本都会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借款合同当中约定律师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个问题应该被我们的债权人所重视。
在借款期限、利息约定不明的问题上,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
25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款;
而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民间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仍然要支付利息,而利率则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所以,《合同法》和《民间借贷规定》不对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进行保护。
借款人对出借人仅负担支付利息的道德义务,而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请求无理由。
因此,债权人一定要注意对借款合同条款中利息的约定。
3、关于借款合同担保问题的风险防范
抽样中有12%的问题涉及到担保问题,根据《民间借款规定》第
13条第一款,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有效的,借款人不履行偿还到
期本息义务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此,保证人应注意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
债权人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改变借款合同内容时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人会取得责任豁免。
其次,要注意是否存在有效担保,尽量采用法定担保;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者信用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相应财产作抵押,并到有关部门登记确认。
另外,也可以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
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赖账不还的风险。
由于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有效,所以为了避免纠纷,借贷当事人不仅主合同要釆取书面形式,而且依附主合
同的从合同一担保合同也应釆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对于以不动产设为抵押的物权担保合同,出借人和借款人或第三人间不仅要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而且还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担保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设立动产或权利质押的担保合同,出借人应该要求质押人将动产交付于出借人,否则质押合同不生效,出借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注意对债务人的还款要求与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选择问题,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争点,以防借款利益无法实现。
在这起“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唐城、徐桂平、福建省南平金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两个诉求中,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为:
“债权人提前还款的要求视为改变借款合同的期限,增加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视为解除保证合同”保证人无需再为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各项诉求中债权人需加以选择;
保证人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任何改变与自己保证责任的变化。
《借款合同》
债权人:
民益公司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
债务人:
借款人及配偶
主合同关系
《家庭成员共
同还款确认书》
委托关系
担保关系
《保证借款合同》从合同关系
保证人:
南平金企融资担保公司
4、关于借款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风险防范建议
样本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占到一成以上,一般涵盖在原告的附
带请求中,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
二年。
如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
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应及时追索,或者重新开具借据,加注新的时间,
以延长时效。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明确了还款期限的,则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约定的还款日期的次日起算,并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对出借人主张归还借款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及起算,出借人只要给借款人以归还借款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归还借款的,则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出借人所给的合理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
由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还款,所以出借人也可以长期向借款人催告其借款。
5、关于证据保存的风险防范建议——以“假借条”问题切入
在借贷纠纷的被告败诉案件当中,有近一半的案件是被告的举证不能问题,因此,对于举证的问题应该得到债权人与债务人足够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件当中涉及到的“假借条”问题:
其中一部分是修改过的借条成为纠纷的焦点,这部分的认定依赖于司法鉴定,法庭一般以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而在借条的涂改也是样本中原告败诉的大部分原因。
另一部分,是虚构的债务,仿冒借款人的名字,借助双方频繁的经济往来,虚构债务。
这部分涉及诈骗,当然对于债务人来说,签字确认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真实的债务关系中,已经清偿的借款应当注意销毁借条,重新确立新的借条,不要在原借条上进行修改,否则在发生纠纷后,债务人将很难举证清偿的问题。
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如借条、借还款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的,
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
(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
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
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
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6、夫妻共债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往往不知道债务人的借贷行为,自然也对这笔债务的去向毫不知情,举证不能的情况时常发生。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与配偶约定婚后财产分配,各自负担债务,以便对抗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诉求。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承包经营款与借款合同
关于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交叉,即基本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是我们在对样本中“企业对企业的借款”的纠纷类型进行分析后认为应该关注的问题。
案例“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这起纠纷中,涉及到的就是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第二个是借款合同,而两个合同的成立是针对一笔款项,所以在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应该是工程款的拖欠问题,这样的合同在实务中俗称“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存在是由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
双方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招投标的限制而签订的黑白合同。
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第6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
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
程欠款处理。
”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
效。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抗辩的企业间资金拆借的事由不成立,
在这个问题上,发包人承包人一定要注意黑白合同带来的诉讼风险,
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基础的借贷关系,这样的法律认定会比较简单,
所以在收益权衡和诉讼风险上,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选择。
借款合同
新七建设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厦门翔球集团
支付
委托收款
玉鹭家具仙桃有限公司
2、假股真债问题
样本中有7%的案件涉及到借贷关系的问题,阴阳合同的设立是这些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焦点。
在纠纷中的名为入股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纠纷,即实务中所说的“假股真债”问题也是诉讼风险集中的区域。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或者反
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法院如果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不存在“入股、参与管理”的事实则会按借贷关系去处理。
案例《龙岩市汀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遵庆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涉及到这一问题,法院最终以借款合同认定。
出借西河矿业马家河金
委托
担保
担保人:
水电公
主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
龙岩市汀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遵庆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实务中不仅是企业对个人之间的借款采用假股真债的方式,这
种做法也广泛的存在于融资市场,信托公司和金融公司用这种方式为
企业转贷,甚至一些国有的大公司也采取这种方式融资,因为这样的
方式具两个意义,第一在财务上,有“降低负债率”的意义,企业的
资产得到增加,负债比率会下降;
第二个意义在于,形式上的入股协
议也是一种担保的方式,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减少借款的风险。
负债↓
所有
者权
益↑
但这样的借贷方式蕴含极高的风险,因为双重合同固有的问题,
不能约定的太明确,所以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在合同中很难认定,
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债权人将极力请求将合同确认为入股合
同以此求得利益的增加,而当企业经营状况变差的时候,真的入股协
议也会被债权人主张为借款合同,以此来逃避投资风险。
因此,对于
使用这种手段融资的企业是把双刃剑。
特别是2014年,监管层出台
的多项规定,或对该类“假股真债”有所规范。
比如,某国企与信托公司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如果该基金仅有针对该国企贷款这一项业务,则该国企获得的这些贷款也需要计入负债,通过该模式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期望就要落空了。
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讲,若要防范风险,即不能让债权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债务人至少要留至少51%股权,公司章程要约定好公司决策的程序,防止债权人越俎代庖。
不要让债权人从事公章共管、委派董事、资金监管、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防管理层发生变动的风险。
五、结语
本次数据分析,我们从福建省借贷纠纷的总体情况、纠纷发生的原因、原告与被告胜诉的情况、胜诉与败诉的原因、疑难的借款合同的认定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为实务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提出了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建议与福建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民间借贷八项风险注意事项》吻合,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在此特别提醒,民间借贷各当事人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在诉讼时效方面。
还有更多的问题等待我们做继续的发掘,我们将进行后续的研究。
六、附注:
样本有效性分析
1、置信区间
根据北大法宝2011-2015年裁判文书上网数量,2015年共有2165件上网文书,本次数据分析报告分层抽样500份,抽样误差为±
5%,置信区间为0.95,符合抽样统计规则。
2、抽样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