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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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八条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可以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形及处理: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第九条投诉人就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投诉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投诉事项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条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投诉人对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前款投诉时限的计算。
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道之日并且知道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道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否则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
第十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投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在线递交投诉书,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承办机构当面递交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递交投诉书。
第十四条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格式见附件2)。
投诉人以其他方式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当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一)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决定予以受理,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经研究认为投诉的处理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后续工作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格式见附件4)。
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活动暂停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事项书面告知被投诉人(格式见附件5),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投诉调查方案、调查信息、研究情况等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投诉情况属实,投标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由招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调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投诉书(参考格式)
2.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格式)
3.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参考格式)
4.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参考格式)
5.投诉事项告知书(参考格式)
6.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格式)
附件1
投诉书(参考格式)
一、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时间:
年月日
注: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
投诉书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3.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5.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2
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格式)
收件时间:
年月日编号:
投诉项目
名称
已递交
部门
收件单位留存
投诉人
联系
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收件单位
承办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结果选择□自行领取EMS□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投诉人留存
年月日
附件3
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审〔〕号
投诉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项目名称)的投诉书,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项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请按照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年月日
附件4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停〔〕号
招标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对你单位(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有关规定,决定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5
投诉事项告知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告〔〕号
(被投诉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诉反映你单位受理的投诉事项。
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
若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年月日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
附件6
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决〔〕号
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对(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针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不服本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