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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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Word格式.docx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有利于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动态管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

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应择优选择吸纳,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对已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但违反新农合管理协议的,按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五)一致通过和全市互认原则。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一致通过后,医疗机构才能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市互认,执行相同的补偿政策。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1.医疗机构必须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获得与医疗机构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

2.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其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结构、技术队伍及医疗设备配置,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

3.遵守各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及耗材等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定点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医护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全面的知识培训。

6.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现象。

7.愿意服从柳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第七条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标准、愿意承担新农合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医疗机构级别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乡镇卫生院级,县级,县级以上级三个级别:

乡镇卫生院级:

仅限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外门诊可参照乡镇卫生院级申报。

县级:

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级及二级以下有明确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级: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未明确具体等级的医疗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医疗机构根据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自愿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及柳东、阳和新区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填报由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请示;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他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或合格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及病床数情况;

4.上一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1)业务收入和支出;

(2)门诊人次和次均门诊费用;

(3)住院人次和次均住院费用;

(4)平均住院日及病床使用率等。

5.购置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8.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书面审查。

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局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对提出申报要求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三)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局合管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四)定点确认。

由市级及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审核,一致通过后,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下发文件予以确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定点资格审定时间。

医疗机构自愿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新农合定点资格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局合管中心,按程序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审查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向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以书面形式答复通过及未通过理由。

(六)签订协议。

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协议。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局合管中心按协议内容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他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或合格证上任何一项内容,应在批准变更后的15日内,到卫生局合管中心申请变更,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变更表》(见附件4)并附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由卫生局合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建立和发展,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新农合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专科准入和管理。

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专科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的某些专科。

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专科实行协议管理,其所属医疗机构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标准和条件。

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专科申请、审核确定及协议内争议解决方式等参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审核意见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变更表

附件1:

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医院等级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业务管理部门

级别

人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获得的专项医疗技术和专项业务许可项目

卫生技术

人员构成

总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医生

护士

医技人员

其他人员

合计

临床科室设置及病床数

科室

床位数

其中惠民病床数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审核意见表

现场审核内容

审查方法

审查情况

医院核定并实际开放床位数

查阅卫生行政部门或编制部门文件,并实地检查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医院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从事诊疗活动;

开设有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助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应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严禁超范围执业;

外设门诊及医疗点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注册。

现场查验科室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是否相符。

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现场抽查3个科室,查阅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资料,抽查人员花名册及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超范围执业。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助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应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超范围执业。

抽查本院医、护、技人员10人执业证、产科5人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现场查验各种规章制度。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梯队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现场查验实施方案制度及培训记录等。

医疗设备管理

查验医疗设备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抽查3件10万元以上设备档案、维修记录,要求有保养记录,设备维修记录。

按照《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无国家规定之外收费项目,无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查出院病历10份,对照自治区物价、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药物治疗指导原则、指南。

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我区下发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努力做到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查出院病历10份。

医疗服务环境

门诊有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优化流程,简化环节;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现场查看。

社会效益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支援边疆卫生工作、援外医疗等指令性任务,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开展重大疾病、传染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查阅各种资料。

医疗服务患者满意度

现场调查10名患者,填写满意度调查表。

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意见:

附件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内容变更表

医疗机构名称

(盖章)

机构代码

变更内容

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注:

报送本表时,请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题词:

卫生新农合△机构方案通知

柳州市卫生局办公室2011年7月25日发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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