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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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定义关联方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该准则第四条指出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
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随着各种行业“做大做强”的趋势,随着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为了实现规模效应.集团各个公司实现了进销存统一,由此形成的关联方交易越来越多。
准则定义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
购买或销售商品.2。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分析
关联交易是企业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资产、劳务或债权债务的转移,达到公司预期目的的一种自主行为,有助于企业节约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并且其动机具有两面性.
(一)关联方交易的具体动机
关联方交易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存在着益处,所以上市公司要进行关联方交易,其具体动机有以下几点:
节约交易费用,产生规模效益.关联方之间都存在自己的特长和不足之处,一方面充分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取长补短,利用各关联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进行互补,提升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产生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在关联企业间进行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与独立的交易相比较,交易方法和过程往往比较简单和直接,也可以运用行政力量进行撮合,避免了市场竞争及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失,关联交易相应的交易费用,在信息成本、监督成本、执行成本等方面低于市场交易成本,其成本可得到有效的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上市公司实现利润最直接,最基本的方法。
同时,关联方之间交易可以有效地加强先进技术的保密性,防止外泄。
2.避税。
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纳税人往往会利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关联企业避税主要是用很高的价格从关联企业买进材料再用低价格卖给关联方,通过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率差异进行避税;
或者利用关联方之间销售活动转移利润。
也就是说利用关联方交易降低税负,主要有两点:
一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使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
二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负及税收优惠条款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或税收政策更加优惠的关联方.
3.操纵盈余,实现企业价值.当企业集团财务状况不佳,营运资金不足,正常运转受阻,或者企业信用不佳,难以筹资;
而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股票上市或筹资配股的条件,或者防止连续亏损而被停牌,就有可能通过关联方交易达到操纵盈余的目的。
主要方法有①以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利润的虚增.如上市公司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关联方购进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这低进高出,便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逐渐“辉煌”起来。
有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交易基本上是与其关联的企业进行赊账而来的。
从外面看来以为公司销售业绩很好,公司的利润就会增加,股价也会一路上升。
但当公司后一年突然宣布前一年所售的商品一律被退回时,这时的利润全部取消,股价也会一落千丈,投资者就会损失惨重。
②通过资产置换调节利润。
关联方之间资产的不等价交换表现形式为:
一是关联方将优质资产以低价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是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
二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相关债务等额剥离给关联方,以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获利能力;
三是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不良资产,以获取可观的处置收益。
(二)关联方交易动机的两面性
关联方交易在经济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关联方交易在实务中往往违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具有两面性。
1.正常的关联方交易
正常的关联方交易是不违背法律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企业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目标而产生的关联方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想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是难以快速实现的,所以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就成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一种捷径。
将投资分散于不同的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是企业规避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
通过关联方交易中的产业资产置换,企业可方便地实现多元经营。
(2)对于企业为进入新的行业领域而产生关联方交易。
如果企业通过新建工厂、建立新的投资项目进入新的行业或领域,不仅投资建设期长,而且作为行业后入者面临诸多困难。
通过兼并收购现有企业,利用其已有的资源,不仅会降低企业进入新行业、新领域的风险,而且能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
(3)对于为获取专项优质资产而产生关联方交易。
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重组方式可方便地获取被收购兼并企业的某些专项优质资产,如技术、土地等。
面对资产重组中的巨大交易风险,关联方交易成为企业首选是理所当然的。
2.不正常的关联方交易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在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方面存在依附关系,造成人格混同,被控制的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经营场所,财产所有权不清晰。
因此,控股公司完全具备根据自身的利益操纵关联方交易的条件。
目前的证券发行和上市政策的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这类公司的市场禁入。
这类关联方交易则就是不正常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对于以逃避债务、抽逃注册资本为目标的关联方交易,主要的表现是:
控制方企业往往通过关联方交易达到抽逃资金、剥离资产、悬空债务、转移财产等不道德目的.在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终止前的关联方交易有可能具有这种动机。
一些企业在面临债权人的追索时,利用合同进行不公平交易,转移公司资产。
关联方企业因为不正常的交易目的向企业注入资本,关联企业注册成立后,控股公司便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抽逃下属企业的注册资金。
(2)对于以利益输送为关联方交易目标,控制方企业往往可以按照某种利益需求,将成本和费用通过合同交易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
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输入利益关联方交易.比如,上市公司占用关联方资金而不支付或象征性的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低价从关联方购入原材料;
关联方低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资产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关联方代替上市公司承担费用,如广告费等。
抽取利益关联方交易。
比如,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关联方高价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料,低价从上市公司购进产品再转售获利;
关联方通过关联购销拖欠上市公司巨额款项;
关联方将劣质不用或废弃的资产高价出售给上市公司;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收取大额的资产使用费;
上市公司代替关联方承担某些费用,如广告费、研发费等;
关联方以价值低廉的资产偿还上市公司债务;
母公司拖欠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公司的账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项。
本文主要是写不正常的关联方交易,接下来主要阐述该类关联方交易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如何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对策.
三、关联方交易不利影响及原因分析
在2000年以后,随着新一届证监会确立了市场化的改革思路,大力推进核准制和加强监管,强化和明确各市场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于2001年开始调整后,原先在牛市所隐藏的许多问题都暴露出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两大动向也更加为市场及政府所关注。
第一,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圈钱,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二,会计报表失真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普遍利用各种各样的关联交易,增加上市公司利润。
(一)关联方交易不利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十分普遍。
关联交易本身无可非议,是一种个性行为,然而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情况是,当前很多上市公司进行的往往是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交易价格有失公允,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从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不公允关联交易。
但随之又产生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即将实质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以达到粉饰业绩的目的,这种手法将更加不易被察觉。
2004年就出现了上市公司将其重要的关联方通过自己降低持股比例或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转为非关联方,其主要动机是报表的粉饰需要。
l.违规占用资金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违规占用关联方资金问题是中国资本市场由来已久的一个老问题。
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漏洞,凭借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通过直接无偿或者几乎无偿借用、关联交易但不支付货款、上市公司的贷款回笼到关联方账户等主要手段挪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至上市公司沦为空壳。
坏账准备金的大幅增长不仅反映出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状况越来越严重,而且进一步反映出上市公司清欠之难。
利用内资金占用有的是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属于有交易背景的经营性占用,同时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的占用是由于大股东自身资金紧张而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开具承兑汇票、提供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或偿还债务等没有交易背景的方式有偿甚至无偿占用资金,属于典型的违规占用.
2。
转嫁费用负担
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从社会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来,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的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
这些项目涵盖面较广,包括医疗、饮食、托儿所、职工住房、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等。
关联方违规担保
担保事项在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
股份公司为集团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可解决集团公司的资金困难,但信用担保有可能成为股份公司的或有负债,增加股份公司的财务风险。
关联方公司相互担保,会形成资金的相互担保链,一旦一个公司出现问题,其他关联方公司也难以幸免。
虽然从表面上看,每笔贷款都有担保人,似乎很安全,但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4.利用并购或重组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
利用并购或重组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有两种主要形式:
(1)资产剥离,将本身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关联方,玩一个“金蝉脱壳"
,从而降低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造成的亏损,同时还可以得到一笔剥离收入。
(2)资产租赁,将不良资产出租给关联方,或者通过调节资产的租赁价格,从而实现利润的流人。
(二)关联方交易不利影响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横行,对这些关联交易的监管显示出了极大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现行的关联交易规范却存在着种种缺陷。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股独大"
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显著特征,尤其是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由于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严重扭曲.表现为上市公司长期和大股东资产、人员、财务三不分,大股东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高度重合,董事会流于形式,股东大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形同虚设.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下,关联交易就成为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转移的便捷渠道。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而无视公司整体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并不完善
随着我国对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关联交易愈加呈现隐形化的趋势.或者说,我国现有会计规范中对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已不能涵盖所有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管理者正是根据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对关联方关系界定中存在的漏洞,将实质上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转化为形式上的非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交易。
使用的手法比如上面提及的三种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法。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够具体
首先,在关联定价政策的披露规定方面缺乏具体性。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方性质、交易内容、数量、价格、金额,结算项目金额、条款和条件,有关提供获取的担保信息及未结算金额的坏账准备金,以及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但没有要求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
从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来看,许多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种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或者模糊性很大,使得定价信息披露始终缺乏透明度,披露所能传递的有用信息十分有限。
其次,准则中对商品购销交易以外的其它资产的交易类型未作详细披露要求,如股权转让、资产抵押、担保、托管和租赁等交易在准则中没有具体的披露要求,使得不少关联企业利用协议定价的灵活陛进行利润包装。
为了提高市场有效率,避免关联方转让定价引发的社会危机,必须提高关联交易定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
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处罚力度薄弱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并不健全,“一股独大"
现象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规则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完全成了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从上市公司获得审计业务,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在这样的格局下,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也得以掩盖.另外,目前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受到的处罚不足以引起重视,只是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而在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上诉,要求获得赔偿。
5。
缺少对不规范关联交易的直接罚则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尽管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来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但是在《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高层次的法律中,还没有直接针对不规范关联交易的罚则规定,从而缺乏监督关联方交易行为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现行法规并未对上市公司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可见,减少和杜绝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仍然任重道远。
四、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虽然有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但是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内部问题主要是基于外部问题而产生的,所以规范关联交易主要是解决好外部问题,进而解决内部问题。
对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否则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及其资源的有效配置。
所以根据关联方交易及不当关联交易的负面影响,现对政府监管,中介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提出一些建议,希望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规范我国的关联交易。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减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的违规披露是非常必要的.
1.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是决定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一股独大”的状况,是导致关联交易大量存在、关联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重要原因。
所以必须对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可以通过定向配售、股转债、股票回购、折股流通等方式减持国有股,并通过向社会增发新股等方式,改变“超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状况,在股东层次上引人社会法人投资者和社会个人投资者,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公司主要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上市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到逐步完善,进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对于关联交易,无论是在其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后的信息披露过程中,监事会都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为了监事会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首先应提高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可通过累积投票制来尽量选出能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监事权的监事,可在监事会中设置外部监事制度,以加强监督的独立性和实际效能;
其次应扩大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最后应强化监事的监督义务和奖惩责任,使其能够公正行使职权而有效地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面对国内频频发生的“掏空”现象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建立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推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己刻不容缓。
首先,通过引人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让独立董事完全独立运作、真正发挥作用的独立监督制度,赋予其独立的监督职能,并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上,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次,对独立董事的选聘应有严格的标准,努力使独立董事资格专业化、独立化。
最后,要大力吸收、发展合格的独立董事,目标是使独立董事成为强势群体,能代表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能有效实施监督。
(二)完善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会计规范
就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会计规范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人手。
完善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
目前国际上认可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主要有再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法三种.再售价格法是指从再售价格中扣减能弥补再售成本和适当毛利以确定再售方应付转移价格的方法,通常是当商品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后又销售给独立第三方时被采用。
成本加成法是指在供应商的成本上增加适当的附加值作为购货方应付转移价格的方法,通常应用在关联方采购中。
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法是指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经济上可比的市场中买卖类似商品所采用的价格作为确定关联方之间转移价格的方法,往往在关联方资产交易中使用.对定价政策的披露,不能仅笼统的要求披露其内容,而应该要求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价与市场正常交易定价的差异,并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披露可以避免上市公司进行资金转移或利润包装。
2.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方法
完善我们关联交易的披露方法,多一些表格形式,使使用者能够一目了然,也增加了这类交易的透明度。
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有不容忽视的影响的大额资金占有或占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出,以利于报表使用者能够清晰明确的判断。
这样可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文字描述过于繁琐,不易理解的问题。
(三)改进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和行政监管
加强社会和政府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有以下措施:
加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
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
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必须严密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转移资金的现象,恰当的发表审计意见。
2.加强行政监管控制
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来看,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公司5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关联交易的,在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之前,不得发行上市。
在申请上市的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不得存在对拟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从源头上杜绝由于没做到“三分开”产生的关联交易.
(四)完善法律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制止不公平关联交易泛滥、维护关联交易公平的根本保障。
我国应着力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对我国《公司法》可以进行如下的调整:
拓展其调整对象,将关联公司全面纳入公司法体系,通过关联企业专章立法来规制关联交易.
2.突破公司法绝对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