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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国外增值税制度的研究现状3

2.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出台背景5

2.1从税制结构角度考虑5

2.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考虑5

2.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5

2.4改革的目标定位6

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利弊分析8

3.1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有利方面9

3.1.1为企业减负10

3.1.2防止重复征税10

3.1.3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10

3.1.4保护正规企业的发展10

3.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不利影响10

3.2.1有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10

3.2.2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过高11

3.2.3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11

4.解决增值税扩围改革所出现问题的对策探讨11

4.1从解决企业不平衡角度考虑12

4.1.1科学适用税率,完备抵扣链条12

4.1.2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12

4.2从企业自身角度考虑12

4.2.1合理减轻税负12

4.2.2合理定价13

4.2.3重新审定业务合同,确定企业合作对象13

4.3从税制改革角度考虑13

4.3.1增值税本身的改革13

4.3.2财税体制的改革13

4.3.3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14

结语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1.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首先在上海启动,所涉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半年后,在2012年7月25日由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了将增值税扩围改革范围扩大的问题。

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范围扩大,由上海市逐步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厦门和深圳。

试点改革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改革确实使大多企业受益,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综述了国内学者关于目前改革所显现出来的问题及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总结了国外的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制度与方法,并与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进行对比。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人对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利弊问题的看法与解决方案,以期更好地将改革进行下去,使其在更广的范围得到推行。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

首先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看法,分析了此次改革的出台背景,反映出改革的必要性;

接下来,通过实地走访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了解实施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理论联系实际,得出改革利弊情况的分析。

最后,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从企业间税负增减不平衡问题、税收收入占比问题、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问题等角度阐述增值税扩围遇到的不利影响。

针对不利影响,从解决企业间不平衡、企业自身的完善、税制本身的改革角度考虑,提出解决方案,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1.3研究方法

1.3.1访谈法

为了更好地了解增值税扩围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对部分改革所涉及行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着重了解他们对目前增值税扩围改革利弊的看法,并记录他们对如何更好地推进改革的积极建议。

1.3.2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

查阅大量的相关文献,吸收国内外学者对增值税改革的相关经验,同时充分结合我国税收制度的实际情况。

根据调查资料,应用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理论知识,运用Excel统计工具,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主要从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企业税负差异等角度出发阐述当前增值税扩围的问题,探讨归纳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具体措施。

1.4国内外研究综述

1.4.1国内研究现状

增值税扩围改革作为当前国家经济改革的热点,受到了国内学者们的高度关注。

改革前后,各方学者纷纷阐述了自己对改革利弊问题的看法并提出了宝贵建议。

下面我们来对一些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做简单的回顾。

关于改革的积极影响,学者张九娟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为企业减负并增加利润。

此次改革对服务业企业的税目进行了细分,某些低利润的营业项目的营业额转化为增值税,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第二,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

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造成严重的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中性”可以使重复征税的概率减小。

第三,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绝大部分第三产业只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这样导致很多企业的外包服务无法进行抵扣,宁愿自行提供服务。

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改革后,这类问题将得到解决[1]。

改革后,中央将占取地方一部分税收收入,导致中央与地方发生利益冲突。

丁淑芹学者提出:

第一,营改增后,新增的增值税与原有的增值税合并,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这意味着原来地方可以独享的营业税变成了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会减少。

因此,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3:

1的分配比例应适当调整。

第二,除了分配比例的调整,更应考虑给地方政府设立更多属于其自己征管的地方税种。

这样地方政府便有了税源,减轻了营业税的取消带来的税收减少。

也是响应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从而可以“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

第三,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好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使财权与事权对称。

要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既能满足中央宏观调控的需求,又能保证地方的财政实力不受影响。

第四,增加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支付。

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应逐步减少税收返还方式的转移支付,适当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对专项转移支付也应合理调整,加强监管,更好地实现我国的财政目标[2]。

学者刘明慧认为:

营业税的取消会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因此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地方税体系不完善,能够承担我国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缺失严重。

不征收营业税而征增值税,地方主体税种更少了,这对地方财政无疑是雪上加霜[3]。

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快的建立地方主体税种,这就需要加快改革物业税和资源税,使它们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使地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按照相结合的事权与财权给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扩大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健全地方税体系。

卜岩兵学者指出: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目的是为企业减轻税负,但实际情况是有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科学地制定税率。

为了避免伤害到某些行业的利益,现行税率必须考虑到各个行业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设计不同的税率。

方案一是保持税率不变,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4]。

例如,对于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上海实施“财政金融分类支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过渡性财政扶持的政策。

市和区,县两级将设立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试点企业的财政支持。

但这只能作为试点时期的临时方案,不能够解决根本性问题。

方案二是多设置几档增值税税率。

相对于营业税3%的税率,增值税原有的17%和13%的税率显然高了许多。

即使能够进项抵扣,但也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能力承受的。

因此,有必要在原来这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再设置几档低税率。

例如,201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就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21]。

上述学者在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所显现的弊端问题的看法及解决思路各有侧重,主要归纳为:

1、改革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恶化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税收体制的改革。

第一,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其分配比例有必要重新调整;

第二,地方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应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关系,使之平衡。

2、营改增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缺失,所以要健全地方税体系,尽可能快的建立地方主体税种。

这就需要加快物业税和资源税的改革,使他们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3、针对改革中某些企业出现的税负不减反增情况,应根据统计数据与企业反馈结果重新调整税率,并适当给予政策性补助。

1.4.2国外增值税制度的研究现状

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法国的增值税适用于生产者为取得报酬而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所有交易行为。

其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均征收增值税。

法国是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进行进项抵扣,消除了双重征税的资本开支,鼓励固定资产的投入和科学技术的创新,而且还有助于避免偷税漏税。

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从20.6%下降至19.6%,低税率为5.5%,适用于必需品,如食物,运输,书籍等。

此外,对于特殊交易还规定有特殊的税率。

美国并没有开征增值税。

美国实行的是以征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这与美国政府的政治格局有关。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税收征管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个级别。

如果开征增值税,是由哪级政府征收,征收后如何分配,如何协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难题。

而且,增值税本身具有累退性、征管成本高等弊端。

因此美国未开征增值税。

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增值税的开征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征收范围相当广,几乎涵盖所有行业,属于全面型的增值税。

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口活动的任何人。

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代理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

其增值税由三档税率构成,包括标准税率、低税率、零税率。

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

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等46种特种物品;

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日本的增值税制度。

日本同样也是一个广泛征收增值税的国家。

其征税对象为在日本国内从事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或者从海外进口货物的自然人和法人。

征税范围涵盖几乎所有的货物销售及劳务销售。

日本的增值税税率只有5%一个档次,中小型企业可以使用简易征收法,即销售货物按0.3%,提供劳务按1.2%征税。

印度的增值税制度。

印度增值税的确立历经了重重困难。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政府就提出实行增值税制度,但真正确立是在2005年。

印度增值税的税率是三档,标准税率、低税率、零税率。

标准税率为12.5%,低税率为4%和1%,农产品、药物等适用4%,金银等贵金属适用1%,适用零税率的为汽油、农用设备和报纸等商品[5]。

从上述几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来看:

征收增值税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其主要区别在于实施范围和税率的不同,这是根据特定国家的国情确定的。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增值税制度实施范围更广,税基更宽。

而发展中国家则比较保守,制度还不够成熟。

这与人们对增值税制度的认识和各国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关。

因此,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一定要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配套。

2.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出台背景

2.1从税制结构角度考虑

并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使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作用受到影响,税收中性特点发挥受阻。

增值税的特点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其原因在于:

增值税只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征税,对以前环节征收过的部分不另行征税。

纳税的多少取决于增值额而非流转次数,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同时,增值税的税率档次普遍较少,一般为两到三档,并且按照统一的基本税率征税的货物占多数。

这样使得有不同流转环节的同一货物税负能够相近,对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大,从而体现了增值税中性的特征。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这一特征,一个重要的条件是要使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足够大。

而当前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的税基不够宽广,抵扣链条不完善,因而其税收中性无法很好地体现。

2.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考虑

增值税征税的对象为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这样第三产业就不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体现为以下情况:

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进项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增加流转环节,减轻税负,不得不采取“小而全,大而全”的经验模式,即尽量做到生产、销售、服务一体化,这样做虽能减轻税负,但却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反而增加了其投资、生产的负担。

服务的内部化更加不利于服务产业的专业化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出口不征税是国际通用做法,但是由于我国的服务业采用的是营业税,营业税出口是不退税的,这样导致了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适用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

目前两税并行的现状,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征管成本高。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基础、计税方法、征收机关等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税收征管成本的增加。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大量的商品与服务混合销售的行为,商品和服务的界限难以清晰地界定,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随之产生。

而销售的形式也是多重多样,这又增加了区分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的难度。

税务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营业税税额与增值税税额分别进行计算,这不仅增加了税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他们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造成税收负担与实际收益不符的情况。

从国际经验看,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广,实现了把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经济的领域,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全部征收增值税,这样就形成了增值税完整的抵扣链条,从而消除了因多种税收并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

另外,两个税种的并征还可能导致各级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对企业不公平对待。

例如,由于营业税大部分归地方所有,而增值税地方仅享有25%,在招商引资时,某些政府会区分该项目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并考虑到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根据企业的纳税贡献额,对不同税种的纳税人施以差别对待,这显然是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

2.4改革的目标定位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公平、效率”这两个问题的,只是各国的侧重不同,但是税制改革不变的宗旨都是尽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我国的税制改革虽已历经多次,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有必要重新明确此次改革的目标。

2.4.1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

近几年来,中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增加,税收收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

据统计,2011年GDP约为2000年的4.7倍,相比之下,2011年的税收收入则是2000年的7倍[26]。

税收的不断增加会减少企业利润,加重企业负担。

税制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做出了结构性减税的决定,此次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便是这一政策的体现。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并且是我国税收收入中的第一、第三大税种。

但两者的差别甚大。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则是大多数劳务活动、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存在重负征税和税负重的问题。

所谓重复征税和税负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流通环节角度看,增值税税负与流通的次数无关;

而营业税税负则与流通的次数密切相关,流通次数越多则征税越多,导致了重复征税,从而增加了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

第二,从计税依据角度看,增值税只就商品流通中的增加值征税,增加值越多缴纳的税就越多;

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的全额征税,不考虑是否有增加值,显然在同等条件下会加重税负。

第三,从能否税前抵扣角度看,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将购进的机器设备进行进项抵扣;

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的全额征税,不允许进行抵扣。

虽然营业税的税率低于增值税,但当企业有较多可抵扣项的情况下,其税负高于增值税。

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的各项成本不断提高,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消除对行业的重复征税情况,减轻企业税负就成为了此次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首要目标。

2.4.2简化税制、优化税收体系

近几十年来简化、中性的税制结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简化税制、优化税收体系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我国当前税制结构的主要问题是流转税所占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较低。

以2011年为例,流转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等税种收入不到30%[24]。

这样的税制结构与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不相适应,也加强了税收的累退性。

所谓税收的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因此,有必要降低流转税比重,更合理地调整税制结构。

增值税与营业税这两大流转税必然是改革的重点。

相比其他税种,增值税更多地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好处是能够使税收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

要使增值税更好地体现税收中性,就应使其包含更广阔的税基。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他们大多对三大产业统一征税增值税。

因此,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

这不仅能够优化税收体系,还能简化税制,节约征税成本。

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利弊分析

江苏省的改革试点工作是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的,所涉行业同样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的实施必然会对我省的经济发展带来各方面的影响。

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了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那么在试点的过程中对交通运输业带来了何种影响呢?

本文着重分析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利弊影响,并针对弊端提出了解决方法。

为了更好地了解增值税扩围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采取的是实地走访的方法,走访了此次改革所涉及的交通运输企业——常熟市汽车客运站务有限公司,与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着重了解他们对目前增值税扩围改革利弊的看法,并记录了他们对如何更好地推进改革的积极建议。

常熟市汽车客运站务有限公司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专业客运企业,公司下辖常熟南门汽车客运站(南站)、常熟市汽车客运站(北站)、常熟人民桥汽车站、常熟市国际服装城客运站、苏汽快件常熟营业部等部门。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由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市交通客运集团公司双方下属的常熟汽车站与常熟市汽车客运站进行重组联合经营。

近年来,公司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车站基础设施建设。

下属各站均实现联网售票,信息共享。

进站经营的客运班线遍布华东六省一市及京、津、粤、渝等十七个省市的300多个大、中城市,城乡公交覆盖本市各个乡镇。

据站务公司财务人员介绍,此次改革前后其单位出现的税负情况如下:

表一站务公司改革前后税负情况

所属行业

所交税种

税率

改革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3%

改革后

现代服务业

增值税

6%,进项可抵扣

改革前:

站务公司被认定为交通运输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3%;

改革后:

站务公司被国税局重新认定为现代服务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并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而交通运输业实现改革试点后的增值税税率是11%,并可抵扣进项税。

由此可以看出,重新对其进行行业定位的原因是减轻其税负,促进站务服务业的发展。

而实际情况又是否与改革愿景一致呢?

根据其财务人员做出的2012年第四季度的季报来看,该企业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21.29万元,当季度的销售额为1061.75万,由此算得2012年第四季度的税负率增加了2%,这对于企业构成了不小的负担。

虽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不少,如新增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公务车的燃料费、水电费,但是每月抵扣的量却很少,因此无法弥补多交的税,使得税负加重。

通过对站务公司财务人员的访谈,我们同时也了解到了在2003年重组前,与该站务公司同属一家单位的常熟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改革前后的税负情况。

常熟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跨市班车、旅游、包车客运和客车维修,具有一级客运经营资质,拥有凯斯鲍尔、安凯、金龙、宇通、合客等各类豪华、高级、普通大、中、小客车229辆,营运线路121条,班车通往苏州、上海、南京、杭州、北京等苏、浙、沪、皖、鲁、赣、鄂、闽、京、津、冀、豫十二个省(直辖市),是常熟市内唯一从事跨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专业客运企业。

此次改革对其税负影响如下:

表二客运公司改革前后税负情况

11%,进项可抵扣

改革前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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