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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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Word文件下载.docx

本标准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及其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31574、HJ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secondarynon-ferrousmetal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3.2

再生铜排污单位secondarycopper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

3.3

再生铝排污单位secondaryaluminum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

3.4

再生铅排污单位secondarylead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

3.5

再生锌排污单位secondaryzinc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锌、镀锌渣、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业。

3.6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涉及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指标的,应在相应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氮、总磷

日(自动监测a)

月(自动监测a)

总铜、总锌

季度

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镉、总汞

总镍、总铬、总锑b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雨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总铜d、总铅e、总锌f

月c

注:

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需采取自动监测。

a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需采取自动监测,其他地区按日或月监测。

b适用于再生铜和再生铅工业企业。

c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

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d适用于再生铜工业企业。

e适用于再生铅工业企业。

f适用于再生锌工业企业。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表5执行。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

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再生铜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再生铜

粗铜熔炼

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二噁英类

环境集烟排气筒

阳极铜熔炼

烘干炉

电解系统排气筒

硫酸雾

电解液净化系统排气筒

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注1:

同步监测废气参数。

注2:

表3再生铝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再生铝

熔炼炉尾气排气筒

氟化物、氯化氢

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熔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

精炼炉尾气排气筒

精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

铝灰渣处理系统排气筒

原料制备及输送系统排气筒

表4再生铅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再生铅火法冶炼

熔炼炉排气筒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精炼锅尾气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电铅锅尾气排气筒

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颗粒物、硫酸雾

再生铅湿法冶炼

焙解炉尾气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表5再生锌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再生锌

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尾气排气筒

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环境集烟排气筒

锌灰渣处理排气筒

感应电炉排气筒

浸出系统排气筒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

表6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厂界

硫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再生铅

硫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位置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

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

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可参照HJ2.2、HJ/T194、HJ610、HJ/T164、HJ/T166等标准中有关规定设置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影响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T2.3、HJ/T91等标准中相关规定设置地表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7执行。

表7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环境要素

地表水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铜、锌、铅、砷、镉、汞、铬(六价)等

环境空气a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铅等

地下水

pH值、硫酸盐、氯化物、铜、锌、铝、氨氮、氟化物、汞、砷、铅、镉、铬(六价)、锑、镍等

土壤

pH值、镉、汞、砷、铅、铬(六价铬)b、铜、镍、锌等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使用的原辅料、生产的产品、副产物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a每次连续监测3天。

b农用地监测铬,建设用地监测六价铬。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7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7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

6.1.2.2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

填写原辅料、燃料采购情况及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

6.1.2.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

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

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819的规定执行。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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