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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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无形资产损失

23

在建工程损失

26

9

其他资产损失

29

10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32

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

33

12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汇总表

34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

申请人申报时限:

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

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

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

7、现金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8、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9、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

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

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审批期限:

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

属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沪财企一[2000]371号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沪国税所一[2003]47号转发)。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

并申明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

4、坏账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7、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造成坏账损失的,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3)工商部门的有关注销、吊销证明;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8、对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企业对上述坏账损失的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9、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法院判决书、裁决书;

(2)企业专项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单笔10万元以下坏账)。

10、对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2)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

(3)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11、对属与关联方的经营往来而发生的坏账损失(除债务重组外),还需提供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12、对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债权、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

若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提供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有关部门批准文书;

7、对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相关证明或有经营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2、企业提交的1-13项相关材料。

单笔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

单笔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2、审核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6、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的,还要向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

3、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4、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

1、企业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存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存货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企业内部审批资料;

5、董事会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

6、对盘亏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年累计50万元以上存货净损失);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7、对报废、毁损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技术鉴定证明。

年累计存货净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提供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年累计存货净损失50万元以上的,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4)残值确定说明和有关处理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

8、对被盗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9、对发生的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年累计净损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分局审批;

年累计净损失50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沪财企一[2000]1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沪国税所一[2004]60号转发)。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股权投资损失的原因、金额等);

2、《股权投资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

3、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4、收回投资时的董事会决议;

5、股权投资记账凭证和明细账复印件;

6、股权投资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7、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8、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9、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10、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

11、属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而发生的损失,还需提供法院宣告破产判决书或裁定书;

12、属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而发生的损失,还需提供工商部门相关证明;

13、属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而发生的损失,还需提供被投资单位近三年会计报表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投资单位的经济鉴证证明;

1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上述1-14项相关材料。

单项损失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

单项损失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2、审核股权投资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审核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

纳税人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和金额等;

2、《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

3、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的协议书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4、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的明细账复印件;

5、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审批资料;

8、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

9、属债务人、受托人等已依法宣告破产而发生的损失,还需提供法院宣告破产判决书或裁定书;

10、属债务人、受托人等依法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而发生的损失,还需提供工商部门相关证明;

11、属债务人、受托人等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而发生的损失,还需提供被投资单位近三年会计报表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投资单位的经济鉴证证明;

12、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企业提交的上述1-12项相关材料。

2、审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审核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沪国税所一[2002]18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沪国税所一[2002]1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沪国税所一[2003]1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文、沪国税所一[2005]16号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

1、企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借款人、担保人和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和结果,借款人

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

3、贷款和投资合同以及发放贷款、还款和投资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4、呆账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企业总机构批复或董事会决议;

7、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2、企业提交的上述1-8项材料。

1、总局审批权限:

(1)国务院决定的事项;

(2)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

(1)、

(2)项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

2、市局审批权限: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

3、分局审批权限: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呆账损失。

2、审核呆账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年度;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数额;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申报理由、使用部门、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赔偿追讨等);

2、《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审核明细表》;

3、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属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等;

(4)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或批量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

7、属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金额小于等于50万元并且批量金额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

(2)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说明(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或批量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

(3)属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5)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对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9、属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实质或永久性损害,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有关固定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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