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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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广东迎宾馆综合楼三楼西面2号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增强活力、迈向管理现代化的发展之路。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监管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性和事务性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业生产、经营和竞争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自律;

(三)向广大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提供会员单位或涉案企业起诉和应诉服务,代表本行业协调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

维护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企业自查工作,推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信用和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五)进行有关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信息、工程、造价、先进技术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交流与咨询,组织会员集中选取和采购工程设备,合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六)向会员提供管理培训,安全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等相关服务。

促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技术进步、施工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向电力监管机构反映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并监督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有序竞争;

(八)组织开展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的省内外交流和合作,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企业管理经验;

(九)创办或联办会刊,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十)承担电力监管机构、当地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行业内具有一定实力或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条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法人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

在广东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其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协会批复入会申请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检查、协调;

(八)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组成。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根据需要,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其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提名秘书长,在理事会通过后,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会长职责;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提名聘请专家担任本会顾问,报理事会批准;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八)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的服务性合法收入可由本会秘书处酌情处理,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及专职员工的福利补贴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7年6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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