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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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三、

建设项目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擅自建设

查看设计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十七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6、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查看资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

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擅自使用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二十六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看证书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3、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4、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四项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情况,未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8、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9、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四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0、、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1、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二款

五、

资金投入

1、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3、《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机构组建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七、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表》

八、

应急管理

参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九、

隐患排查治理

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十、

企业安全管理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

5、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

6、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8、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10、两个以上生产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11、储存炸药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13、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十一、基本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

十二、安全

出口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查矿井掘进平面图中是否有标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其它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4条

4、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6条

十三、矿井

通风

1、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更新通风系统图

查设计和通风系统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1条

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2条

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现场检查进行测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3条

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4条

5、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

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查通风系统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6.4.4.2、6.4.4.3条

6、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5条

7、地下矿山应配备空气质量监测仪,并由每班专人对井下空气质量时行监测

8、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6条

9、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

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

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检查现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7条

10、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查机构设置情况和人员配备、培训、持证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第4.2.1条

十四、防排水

1、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查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1.2条

2、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检查图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1条

3、对设定的防水矿(岩)柱,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

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检查设计及实测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2条

4、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查阅检查记录及防水计划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2条 

5、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6、工业场地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3、6.6.2.5条

6、水仓容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查看设计资料,以及设计资料中中相关设计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1条

8、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止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

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2条

9、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电缆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

查看设计资料中是否设置防水门,并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设计资料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3条

十五、防灭火

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

查看设计资料,必要时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3条

2、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查看设计资料,以及初步设计中中总图布置相关部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4条

3、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查看是否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

十六、矿井

提升

1、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的相关资料、查检测检验报告

综合因素

2、过卷保护装置(竖井井架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防过卷挡梁、楔型罐道、提升机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

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查安装记录及初步设计中的情况、查检测检验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3、6.3.3.21条

3、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查安装记录是否安装防跑车装置及阻车器;

查看图纸中是否有躲避硐室,必要时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6条

4、提升司机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查证书有无及其有效性。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5、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1条

6、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查是否建立定期维修制度;

检查维修记录及其是否按其执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3条

十七、矿井

供电

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回中断供电,另一回不应同时受到破坏,且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关于供电的叙述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3.0.3条

2、由地面引至井下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回路数回路不应少于两回路;

当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4.1.4.1条、第4.1.4.2条

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两台,容量能力互为备用。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4.1.3.1条、第4.1.3.2条、第4.2.2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4条、第6.5.1.5条

4、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且绝缘材料不应采用油质材料。

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4.2.1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3.3条

5、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4.1、6.5.4.3条

6、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查配电系统图有无及内容是否齐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8条

十八、矿井

通讯

1、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容量能力应相互备用

查看设计资料,并对各点通讯进行抽样试验

2、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4条

十九、顶板管理

1、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查制度建立情况;

对采场进行监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8条

2、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查设计资料和设计中的采矿方法的可靠性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1条

二十、爆破和器材库

1、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查爆破作业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第4.13.1.4条

2、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

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

酮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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