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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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06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007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判断题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2008年单选题、2008年判断题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2006年多选题、2006年判断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判断题、2009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
通知退伙
2008年单选题
当然退伙
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财产继承
2006年多选题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011年多选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007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形
2007年单选题、2010年简答题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2010年判断题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2011年单选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2009年判断题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2009年多选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2009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2006年单选题、2006年判断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1年简答题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2006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2011年简答题
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1年简答题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2006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1年简答题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2005年判断题、2007年判断题
合营企业的解散事由
2008年多选题
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2007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合作企业的审批事项
2007年多选题
外资企业
2007年判断题、2009年简答题、2011年判断题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007年单选题)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7年)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09年判断题)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解释】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先企业后个人。
如果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足,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有可能“狗急跳墙”,利用工作时间抢银行。
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2011年多选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解释】中国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
(2011年)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答案】CD
【解析】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选项CD正确);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选项AB错误)。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
(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解释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例题1·
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2·
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2009年)
【答案】√
(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例题3·
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BC
(1)选项A:
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是外国公民;
(2)选项B: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选项C: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选项D: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限制。
【例题4·
单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8年)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答案】C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例题5·
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
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005年多选题)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
(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解释】
(1)如果受托人超越了投资人的内部限制,考生应防守的是“第三人是否善意”;
(2)如果受托人同本企业“交易”、“竞争”,考生应防守的是“投资人是否同意”。
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BD
(1)选项AC:
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选项BD:
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2008年多选题)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投资人死亡,继承人决定继承
B.投资人决定解散
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解析】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才应当解散。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6年)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解释】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
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B错误;
(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C错误。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解释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1)合伙企业:
协商或者评估;
(2)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解释】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法律并未规定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4)企业名称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释】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才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解释】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3.合伙事务执行(2007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
【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①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解释】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⑤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⑥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单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解释】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011年判断题)
【解释】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1】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