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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本中心专业技术审核;

2、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的审批工作;

3、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

4、负责知识产权的费用申请、档案管理等工作。

5、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收集该年度的各事业部专利申报计划,制订中心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并报技术中心办公室存档备案;

6、办理本中心的科技成果鉴定、报奖、软件著作权申请、科技项目查新、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等手续,管理本中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事宜;

7、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植物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8、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9、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三、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做好本部门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图1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

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中心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中心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三、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四、著作权

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中心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中心职工进行创作,并由中心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教材、报刊以及其他编辑作品的版权。

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一、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中心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中心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中心。

二、本中心职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中心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本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由本中心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与本中心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

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本中心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五、按上级中心或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计划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确定权属,如无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本中心所有。

第六条商标权及其保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心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职务发明或设计、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所述职务知识产权发明或设计、创作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专利技术:

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三、自然科学和科技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完成者享有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本中心所有职务知识产权完成者获得本《规定》中的奖金和报酬后仍可享有获得其他奖金和报酬的权利。

不在本中心工作或已调离、退休的,仍然享有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去世的,此项权利属合法继承人享有。

第十条本中心职工有保护本中心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转让中心的知识产权。

所有职工均应与中心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六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与其他中心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本中心的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本中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均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须报知识产权委员会批准,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中心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一同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二节专利管理

第十四条 

 

本中心专利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专利申请;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它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二)以专利资产与外国中心、企业、其他经济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

(三)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中心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办理。

第十七条本中心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办公室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八条本中心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中心及个人申请专利具体依照《专利申报流程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职工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要求申请专利,但经中心主管领导及专利管理部门研究认为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道理、妥善处理。

在发明(设计)人就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协商不一致时,发明(设计)人不得以个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对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任何中心或个人不得压制。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与其它中心或个人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转让手续后,应向上级专利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则,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行保密鉴定。

第二十五条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出口等工作,凡涉及专利技术的,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和专利工作者必须参加,技术开发和技术进出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中的专利工作。

第二十六条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由中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专利实施包括:

使用专利技术建立新装置、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

许可贸易包括:

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

重大的涉外许可贸易,中心法律事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起草、谈判和签约。

第二十七条凡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及相关的技术秘密,对外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签订“已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已授权的专利及相关的技术秘密对外许可实施时,应签订许可贸易合同,不得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防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技术贸易中的权益受到损失。

第二十八条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日后签定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避免其后发生纠纷。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条本中心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中心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中心,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中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中心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三十一条应该把宣传普及《专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来抓。

确定每年四月为《专利法》宣传活动月,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宣传《专利法》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公约及基础知识。

《专利法》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第三十二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中心保存。

专利证书应当复印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将该项目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计算机程序:

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的作者视为同一作者。

2、文档:

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

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中心(简称中心,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4、软件著作权人:

按《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中心和公民。

5、复制:

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及其职工对其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三十五条合作、委托开发软件,必须签定书面开发合同。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所开发的职务软件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

第三十七条转让许可职务软件,必须经中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本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申报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中心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知识产权申报流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知识产权申报的管理,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鉴定、成果报奖以及科技查新等项目。

第二章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申请

第三条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专利;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专利申请材料

1、《技术成果审批流程单》,见附件1;

2、《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见附件2;

3、《专利申请申报审批单》,见附件3;

4、若申请单位中有大连理工大学,还要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专利审批表》,见附件4。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

1、《技术成果审批流程单》;

2、《软件著作权登记表》见附件5;

3、编写软件源程序代码;

4、软件设计说明书或者使用说明书;

5、若申请单位中有大连理工大学,还要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表》,见附件6。

第六条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参见流程表1。

第七条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自拟,说明需加快理由,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到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与科技查新的申请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材料

2、《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见附件7。

第九条科技查新申请材料

2、查新内容介绍,包括关键词,技术所属范畴等相关内容,格式自拟。

第十条科技成果鉴定见流程表2,查新流程见流程表3。

第四章报奖、科技立项、文章发表的申请

第十一条报奖的申请材料

2、根据要申报的要求准备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科技立项的申请材料

2、根据科技立项要求进行准备材料。

第十三条报奖、立项的申请流程见流程表4。

第十四条文章发表的申请材料

2、论文手稿。

第十五条文章发表申请流程见流程表5。

第五章各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财务部职责主要负责根据知识产权办公室请款单,及时提供资金。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室沟通。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三个流程,协调各方面关系,积极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责主要是负责知识产权申报的审核、请款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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