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回避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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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监督机制
回避制度最早产生于司法领域中,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回避制度在法律规章制度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出来。
执行回避制度,是对权力执行者的一种制约,也是对其他人合法合理权益的一种保障;
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剔除裙带关系的羁绊,创造健康、积极、公正的工作环境;
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执行回避制度,可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更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来源
回避,其最初的含义是“避忌”、“躲避”,即为避嫌而不参与或有意避开其事,将自己置身于事外。
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避嫌而制定的相关制度。
回避类型主要包括亲属回避(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其他还有我国古代的礼仪回避等等。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自己担当自己的法官,以及法官应当听取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
正当程序原则是为了保证公正,消除偏见,要求权力公正公开行使,使公民免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非法剥夺。
二、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一)国外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起源于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回避制度方面的描述。
如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及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于不适合担任听证人员的回避要求有非常明确的陈述;
奥地利的《国家官员法》及波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对本国公务员关于亲属回避司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篇二:
专家管理细则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经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为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信息核查、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标准详见《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80-70分(含70分)为良好,7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148-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加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于开标当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和名单密封打印的方式产生。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保持通讯畅通,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及时作出回复,确认参加的应按时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于评标签到时间提前两小时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假。
如请假为非书面方式,应在一周内补交书面请假材料。
参加上午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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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携带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及身份证出席评标会。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2.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3.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
4.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6.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7.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出国定居或长期居留国外或外省市工作的;
2.因故申请辞聘并已办理有关手续的;
3.回复参加评标,无故不出席评标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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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导致回避不准确引起评标出现争议或复议的;
5.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信息核查、培训和考试的;
6.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且无正当理由的;
7.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8.评标业务不熟练或电子评标软件使用不熟练,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9.评标结果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10.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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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或者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擅离职守的;
4.委托他人替代或受托代替他人出席评标会的;
5.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6.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8.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9.拒绝在书面评标报告签字,以索要额外评标劳务费的;
10.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或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1.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书面(电子)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区的;
12.经标后评议,被认定有重大失误的;
13.提交虚假资料非法取得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
14.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1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参加山东省评标专家资格延续考试不合格或参加市评标专家业务考试补考不合格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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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印发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1
关于印发《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建法〔20xx〕1号
索引号:
xm00116-02-02-20xx-009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xx-07-19]点击:
434字体:
[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如实填报个人的籍贯、出生地、所就读的大中小学名称、工作单位和岗位名称,家庭成员及其工作单位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
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报告并进行变更;
市招标办对该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变更。
第四条评标专家与任一投标人存在以下直接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选聘其为评标专家
或者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回避:
(一)为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员工(包括退休员工);
(二)所在单位与任一投标人属同一母公司或控股母公司;
(三)受聘为任一投标人顾问;
(四)为任一投标人的员工的配偶;
(五)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直系血亲关系;
(六)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第五条评标专家与任一投标人存在以下间接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标前自行进行信息
披露,并填写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承诺书:
(一)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员工(包括退休员工)存
在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亲属关系的;
(二)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就读全日制院校时的师生、同学关系;
(三)与任一投标人曾存在劳动关系;
(四)存在其他间接利害关系情形。
第六条招标人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直接利害关系规定和评标专家填报的个人信息,确认其是否应当回避。
对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通过告知其投标人名称和本办法的直接利害关系规定,由评标专家自行提出回避;
评标专家存在应回避的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的,招标人可要求其
回避。
第七条与投标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应予允许。
第八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能够披露而未披露的,经查实后,由市招标办在个
人信用档案中予以不诚信的记录。
第九条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任:
(一)未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的;
(二)与任一投标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未自行回避的;
(三)与任一投标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能够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并在评标时未能客观公正履行
职务行为的;
(四)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存在三次以上不诚信记录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