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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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A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为主。

各区、县(市)安监局应定期组织本地A级和部分B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交流,其中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和指导。

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较好企业,应作为鼓励和重点指导服务对象。

B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

各区、县(市)安监局对B级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2次现场安全检查和指导。

 

 

(3)C级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安全条件存在着较多问题,是安全生产的监管重点整治提高对象。

各区、县(市)安监局对C级企业应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检查,并督促企业外聘安全技术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指导。

(4)D级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安全条件较差企业,是安全监管重点整治和压缩淘汰对象。

各区、县(市)安监局应督促C级企业找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山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责令其按现状评价要求限期停产整改。

并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监督整改情况,对逾期仍不具备C级以上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分级管理施行定期报告制度。

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分别按半年、季、月度检查报表形式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定期报告制度。

第八条各区、县(市)安监局要在年初或矿山企业复产时,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评审标准表》格式,将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汇总表》(附表1)及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审标准表》(附表2—5)一并报市安监局

第九条按照企业分级后的检查频次,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经检查评定,如企业等级发生变化,在7日内续报等级变化后的《非煤矿山企业分级汇总表》(附表1)、《安全生产分级评审标准表》(附表2—5)。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十条各区、县(市)安监局为分级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对非煤矿山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的检查及考评工作。

市安监局将对各区、县(市)安监局的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

第十一条市安监局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区、县(市)分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安全生产分级情况

否定项

内容

分级

评定时间

填表说明:

①企业类型:

地下矿山、尾矿库、露天矿山、小型采石场;

②分级:

填写A、B、C、D级字母;

③评定时间:

为最后一次现场检查评级时间。

④否定项内容:

附件2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分级评审标准表

企业名称:

评审分项

(分值)

评审小项

小项

分值

小项扣分及原因

(小项分累加超分项分值,分项为零分,不倒扣)

分项得分

证照资质

(6分)

★1、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持证生产;

许可证是否在效期内;

在期满前三个月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6

2、工商营业执照:

是否有效;

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依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3、采矿许可证:

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扩大规模并办理扩建“三同时”审查手续

4、安全资质证书:

主要负责人、矿场长、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5、爆破资质:

企业从事爆破的,应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人员资质证;

由专业爆破公司爆破的,爆破公司应持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有与爆破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

6、特种作业操作证:

涉及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5分)

1、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

2、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6、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8、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资金投入

(4分)

1、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管理机构

(3分)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2、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培训

1、依法依规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有安全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本,且记录详实

应急管理

(2分)

1、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有备案表),

2

2、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隐患排查治理

按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较大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门

企业安全管理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0、两个以上生产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1与协调

11、储存炸药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3、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基本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安全出口

(10分)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10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其它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4、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矿井通风

(15分)

★1、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更新通风系统图

15

★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5、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

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6、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7、地下矿山应配备空气质量监测仪,并由每班专人对井下空气质量时行监测

8、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9、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

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

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10、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防排水

1、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2、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对设定的防水矿(岩)柱,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

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4、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5、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6、工业场地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6、水仓容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8、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止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

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

★9、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电缆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

防灭火

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

2、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3、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矿井提升

★1、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2、过卷保护装置(竖井井架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防过卷挡梁、楔型罐道、提升机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

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3、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4、提升司机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5、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6、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矿井供电

★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回中断供电,另一回不应同时受到破坏,且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2、由地面引至井下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回路数回路不应少于两回路;

当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两台,容量能力互为备用。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4、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且绝缘材料不应采用油质材料。

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5、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6、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矿井通讯

1、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容量能力应相互备用

2、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顶板管理

★1、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爆破和器材库

★1、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2、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

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

酮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铜室、壁槽的间距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3、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

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4、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

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5、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

爆破器材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6、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

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

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7、爆破器材的贮存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

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六大系统

1、矿山应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初步设计,

★2、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设计完成人员定位、压风自救、监测监控、紧急避险、通信联络、供水施救系统建设

下井带班

★1、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2、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按照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

3、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4、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5、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6、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监督检查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否决项情况

一、否决项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条款不符合要求的。

二、有否决项的企业直接定为D级。

填表时,在后格内注明否决项内容的1或2,其中★条款不合格的,在★条款栏内注明情况。

总得分

为各评审分项的合计分

企业等级

按A、B、C、D分级填写

评审单位:

评审人员:

评审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尾矿库安全生产分级评审标准表

是否持证生产运行;

有所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安全资质证书:

4、特种作业操作证:

主要负责人

履职情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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