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全套资料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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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全套资料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变更申请□重新申请

企业类型√自营进口□外贸代理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申请日期2018年3月21日

备案表编号:

收货人中文名称

注册资金:

万人民币

收货人英文名称

工商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进口部门负责人姓名

前次备案批准日期

是否曾开展进口肉类业务

前次取消备案日期

取消备案

原因

营业执照范围

(营业范围中应注明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生产、经销或代理业务)

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包括受奖励或处罚、经营资格变动等情况)

申请

1、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2、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

3、服从主管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行业的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4、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本备案资质及其他文件。

以上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收货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填写

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直属局盖章)

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适用范围:

用于我司肉类产品进口、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部门职责:

质检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冷藏部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工作流程

4.1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进口肉类备案储存冷库中。

4.2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

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备案存放冷库。

4.3进口产品外包装要求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

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

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

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

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4.5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

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4.8进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4.9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

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3)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5)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

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有限公司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为掌握进口肉类产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肉类产品进口记录

(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产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质检部门需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

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质检部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二、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

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

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

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货发货,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3、记录的保存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附件:

1、食品进口记录表

2、进口食品销售记录表

************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附件1

食品进口记录

进口日期

食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重量

货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原产地

输出国家(地区)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如有)

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

出口商/代理商名称

出口商/代理商联系方式

贸易合同号

进口口岸

目的地

国(境)外检验检疫证书等证书编号

报检单号

入境时间

存放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

填表人:

审核:

附件2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收货人备案编号:

销售日期

进口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购货人/使用人名称

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

出库单号

发票流水编号

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不合格产品召回与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义乌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

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

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3.3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

4.1接受信息:

销售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

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4.2.1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食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

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

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实施召回:

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销售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质检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4销售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逐步按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质检部门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行报告;

4.3.5召回产品信息的公布: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作为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

产品代码、实物图像、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的传递给消费者,以保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

4.3.6质检部负责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答复,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3.7食品召回结束后15日内,质管部负责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收省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

如产品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入召回程序。

4.4召回食品的处理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产品,予以销毁。

5.召回记录的保存。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保存期限为三年。

进口食品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编号:

日期

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

涉及产品

自查分析

应急处理方式

后续改进措施

部门负责人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一、目的

为了防止在肉类产品进口过程中混淆和误用产品,更好的分析失效产品并采取纠正措施,并实现必要的进品肉质量追溯性,确保进口肉类能追溯至原始状态。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采购、产生,交付的产品。

三、定义

可追溯性是指通过记录来追溯肉类产品进行标识与记录。

四、管理方法

1.产品标识内容:

公司对产品进行标识,主要标识一下内容:

产品属性:

可包括:

进口肉类名称、规格、数量、货值、生存日期(批号)、原产地,生产企业名称信息。

内部质检状态:

待验或合格不合格或待定、质检人员、检验日期,抽检数量等。

2.标识的方式:

可采用挂牌、分区域等方式。

3.进口肉类产品的标识

进口肉类产品的属性标识。

如供货方所提交肉类产品的标识已清楚的表明了肉类产品的属性或者肉类产品与其他产品差别,公司可以不再对物品进行标识。

凡是不符合以上标识要求的进口肉类产品,由公司质检部门负责标识以达到要求。

仓储部使用分区域、贴上产品标签等方式对不同供货方、品种、型号、规格的进口肉类进行标识。

进口肉类的检验检疫的标识:

进口肉类在未进行内部检验之前不作任何标识,检验后合格产品入库,不合格产品放置在“不合格”区内并做好退货或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

4.可追溯性:

公司产品的追溯要求追溯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

5.如实记录肉品质量的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保存不得小于二年。

**********有限公司

企业组织机构、进口肉类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二、进口肉类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

1.总经理

A、负责进口肉类计划的批准及合同的签订;

B、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

C、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2.食品安全管理员

A、配合质监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对本公司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B、定期协助组织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制作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D、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E、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F、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持各种检查记录

G、发生疑似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质检部:

A、负责进口肉类计划的制定和供应商的开发;

B、负责进口肉类采购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的索取;

C、负责对进口肉类进行来货验收;

D、负责对进口肉类的使用过程监控;

E、负责对进口肉类的最终产品进行检测;

F、负责进口肉类相关不合格品的判定并实施追溯和处理。

3冷藏部:

A、负责进口肉类产品的贮存及发放管理;

B、负责做好进口肉类发货记录。

4生产部:

A、负责正确使用进口原料;

B、负责进口原料使用过程的标识及追溯管理。

5销售部:

A、负责进口肉类的销售并做好销售记录;

B、负责不合格品的召回管理。

*********有限公司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单位名称(盖章):

**********有限公司

答题人签字:

法人签字: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收货人)、(收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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