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AS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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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3.计划
3.1.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3.2.法律及法规要求
3.3.目标
3.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4.实施与运行
4.1.机构和职责
4.2.培训意识和能力
4.3.协商与交流
4.4.文件
4.5.文件和资料控制
4.6.运行控制
4.7.应急预案与响应
5.检查与纠正措施
5.1.绩效测量和检测
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5.3.记录和记录管理
5.4.审核
6.管理评审
OHSAS18000体系介绍
OHSAS18000全名为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AssessmentSeries18000,是一国际性安全及卫生管理系统验证标准。
OHSAS之所以发展,主要为解决客户群在面对诸多验证机构自行开发的安卫管理系统验证标准时,如何取舍之问题:
以及取代知名度较高之BS8800(仅为指导纲要,而非验证标准)而成为可正式验证之国际标准。
客户常因上述征结未能理清,而采观望态度。
其实大家都明了安卫管理系统之建置乃刻不容缓之事,其较诸品质及环境管理系统之建置,虽少了生意导向之诱因,却多了尊重员工生命财产这形象。
为了解决上述征结,各大验证机构(如SGS,BSI,NSAI,StandardsAustralia,BVQI,LRQA等)乃参考既有安卫管理系统标准(如ISA2000,BS8800,NSAISR320,AS/NZ4801,SafetyCert,OHSMS,LRQASMS8800等),共同发展出OHSAS18000。
OHSAS18001规范之架构与ISO14001一致,亦循PDCA持续改善模式设计,而OHSAS18002实施指导纲要之内容则多所参考ISA2000。
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要素
4.1一般要求事项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一个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本(4)节将说明此系统的要求。
4.2安全卫生政策
组织应有高主管授权之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清楚陈述整体安全卫生目标与改善安全卫生绩效之承诺。
该政策应:
对组织之安全卫生风险的性质及规模是合宜的;
包括持续改善之承诺;
包括对至少符合目前适用的安全卫生法令规章及组织须遵守的其他要求事项之承诺;
已文件化、实施及维持;
传达给所有员工,使其认知个人的安全及卫生责任;
可向利害相关者公开;
以及定期审查以确认该政策保持对组织的相关性及合宜性。
4.3规划
4.3.1危害鉴别、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之规划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持续鉴别危害、评估风险及实施必要的控制方法。
此应包括:
例行性及非例行性活动;
所有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活动(包括分包商及访客);
工作场所中由组织或其他单位所提供之设施。
组织在设定本身的安全卫生目标时,应确认已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纳入考虑。
组织应此项资讯文件化并保持其更新。
组织之危害鉴别及风险评估的方法应:
依据组织之相关范围性质及时机定义,以确保其为主动式而非被动式;
提供风险之分类及鉴别那些将被4.3.3节及4.3.4节所定义之方法消除或控制的风险
与运作经验及使用风险控制方法之能力相一致;
提供资讯输入以决定要求、训练需求之鉴别及(或)作业管制之发展;
提供需求行动之监督以确认其实施之有效性与适时性。
备考:
危害鉴别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之详细指导岗要,见OHSAS18002。
4.3.2法令规章与其它要求事项
组织应建立度维持一程序,以鉴别并取得适用之法令规章与其它安全卫生要求事项。
组织应保持此项资讯之更新。
法令规章与其它要求事项之相关资讯应传达给员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
4.3.3目标
组织于内部各个相关部门与阶层,就建立并维持其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
在建立与审查目标时,组织应考虑到法令规章与其它要求事项,本身的安全卫生危害及风险、技术面取舍与财务、作业及业务等要求事项,以及利害相关者的观点。
目标应与安全卫生政策一,包括对持续改善的承诺
4.3.4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维持一个或多个安全卫生管理方案,以达成其目标。
方案中应包括如下之文件:
(a)组织内各个相关与阶层为达成目标之权责分工;
以及
(b)达成目标之方法与时程。
安全卫生管理方案应于定期及规划之段审查。
必要时,应修订安全卫生管理方案,以说明组织之活动、产品、服务或运作状况的变更。
4.4实施与运作
4.4.1架构与责任
对于管理、执行及验证组织活动、及制程中具有安全卫生风险之人员,其角色、责任及权限应加以界定、文件化及宣导沟通,以促进安全卫生管理。
高阶主管负有职业安全卫生之最终责任。
组织应指派高阶主管中之一员(例如大型组织中之执行委员会成员)为管理代表以负特殊责任,并确认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在组织中所有地点及领域的运作,皆能依照要求事项适切地实施及执行。
管理阶层应提供实施、管制及改善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所需要的资源。
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门技能、技术及财务的资源。
组织的管理代表应具有界定之角色、责任及权限以进行下列任务:
确认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各项要求是根据本标准而建立、实施及维持的;
确认向高阶主管报告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绩效以供审查,并做为改进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依据。
所有负管理责任者应展现其对安全卫生绩效改善的承诺。
4.4.2训练、认知及能力
在工作场所中担任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冲击之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能力。
能力应以适当的学历、训练及(或)经验加以界定。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确认各相关部门与阶层的人员具有下列之认知:
符合安全卫生政策与程序以及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各项要求的重要性;
员工之作业活动对安全卫生所造成之实际或潜在的安全卫生效益;
为了符合安全卫生政策与程序以及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各项要求,包括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之要求(见4.4.7节),每个人所必须扮演的角色和负担的责任;
偏离特定作业程序时可能造成的后果。
训练程序应考试不同阶层员工之:
(a)责任、能力及读写能力;
以及(b)风险。
4.4.3咨询及沟通
组织应有适当的程序,以确认能向员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传达及咨询适切的安全卫生资讯。
员工之参与咨询的安排应予以文件化,并通知利害相关者。
员工应:
(a)参与政策及程序之发展与审查以管理风险;
(b)被咨询如有任何改变会影响工作场所之安全卫生;
(c)被告知安全卫生相关事务;
(d)被通知谁是安全卫生员工代表,以及谁是特定管理代表(见4.4.1节)。
4.4.4文件化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用的书面或电子形式之资讯,以
(a)说明管理系统的核心要项,以及彼此间的关连;
(b)供做相关文件的指南。
为求有效及效率,保持文件化之最低限度是为重要的。
4.4.5文件及资料管制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备能管制本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文件及资料,以确认:
文件易于检索;
视情况需要定期审查和改订文件及资料,并由权责人员认可其适切性;
在所有关系到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有效运作之重要作业地点都可以取得相关文件及资料的现用版本;
却进地将失效的文件及资料自所有发行处和使用处收回,否则要确保其不被误用;
为法律及(或)保存知识目的而保留的档案文件及资料有适当标明。
4.4.6作业管制
组织应鉴别出那些作业与活动项目是与已人需使用控制方法的风险有关,组织应规划包括维修在内的上述活动,透过下列各项方式以确认作业时能符合规定的条件:
(a)建立并维持文件化之程序并能涵盖如缺少那些程序时可能造成偏离安全卫生政策和目标之情况;
(b)在这些程序中明订作业准则;
(c)建立并维持有关于组织所购买及(或)使用的商品、设备和服务中可鉴别之相关安全卫生风险的程序,同时把相关程序与其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和承包商;
(d)建立并维持设计工作场所、制程、安装、机械、作业程序及工作组织的程序,包括顺应员工能力,并消除或其源头之安全卫生风险。
4.4.7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计书及程序,以鉴别可能发生和回应所发生之意外事件及紧急状况,并防止或减轻此类事件所可能造成的疾病及伤害。
应审查其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计划及程序,特别是在意外事件或紧急善发生这后。
如实际可行,组织应定期测试这些应变和谐。
4.5检查与矫正措施
4.5.1绩效量测与监督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定期监督与量测安全卫生绩效。
此程序应提供:
适合组织需求之定性及定量的量测方法;
监督组织安全卫生目标之达成程度;
主动式绩效量测以监督安全卫生管理方案、作业准则、适用之法令及规章要求;
被动式绩效量测以监督意外事件、疾病事故(包括虚惊事件)及其他缺乏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足够帮助后续矫正及预防措施分析之与量测的结果及资料的记录。
如监督设备是用于监督与量测绩效,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校正和维修该设备。
校正和维修活动之及结果应加以保存。
4.5.2意外事件、事故、不符合、矫正及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界定权责,并:
处理及调查意外事件、事故、不符合状况;
采取行动以减轻因意外事件、事故或不符合善所造成的影响;
展开并完成矫正预防措施;
确认采取之矫正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此程序应要求所有提议之矫正及预防措施,应于实施前借由风险评估过程加以审查。
采取任何矫正或预防措施以消除造成实际或潜在之不符合状况的根本原因时,应根据问题的大小和安全卫生风险的程度采取适当的作法。
由于矫正及预防措施所产生的文件化程序之变更,组织应实施并记录之。
4.5.3记录及记录管理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进行安全卫生记录的鉴别、维护及处置。
这些记录应包括稽核及审查结果。
安全卫生记录应清楚易读、可辨识,并可追溯到相关的活动。
安全卫生记录的保存与维护应做到容易检索,保护其不受到损坏、变质或遗失,而且应规定并记录其保期限。
记录应以适合于系统与组织的方式维护,以展现其符合本规范。
4.5.4稽核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一个稽核方案与适当的程序,并能定期执行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稽核工作,以判断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划事项,包括本规范的要求在内;
实施与维持;
有效满足组织的政策及目标;
审查以往的稽核结果;
将稽核结果之资讯提交管理阶层。
稽核方案包括时程,应以组织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与以往的稽核结果为依据。
稽核程序中应包括范围、频率、方法与能力,以及执行稽核工作怀结果报告的责任与要求。
稽核应保持独立性,尽可能由对被检查活动不具直接责任的人员执行。
此处之"
独立性"
,不必要表示为组织之外部。
4.6管理阶层审查
组织的高阶主管应依其自行决定的时程审查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以确认其持续适用性、适切性及有效性。
管理阶层审查的过程,应确保管理阶层审查的过程应确保管理阶层能获得必要的资讯以进行评估。
审查过程与结果应予以文件化。
管理阶层审查应依据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稽核结果、情势的变化以及持续改善的承诺,提出修改的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政策、目标及其他构成要项的可能需求。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到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取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略)
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表(略)
附件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略)
为什么要建立OHSAS18000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是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提出的,是继ISO9000、ISO14000之后又一世界各国通用的管理标准。
1999年10月中国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与环境问题一样,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企业实施OHSAS18000,通过建立、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从而达到对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有效控制,保护员工及相关方的安全和健康。
实施OHSAS18000可以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中国入世以后,为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安全认证成为强制性认证内容之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介绍
OHSAS发展历史
一、世界发达国家各自建立标准
1996年英国颁布了BS88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
1996年美国工业卫生协议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1997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草案
日本工业安全卫生协议(JISHA)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
挪威船级社(DNV)制订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OHSAS)标准,即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OHSAS1800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1实施指南》。
1999年10月中国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内容与OHSAS18000基本相一致)
二、OHSAS的国际化情况:
ISO/TC176--87年发布ISO9000标准
ISO/TC207--96年发布ISO14000标准
ISO组织自90年代中后期一直努力把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国际化
1996年9月5日-6日召开专门会议,44个国家及IEC、ILO、WHO等6个国际组织参加,未达成一致。
1997年1月又召开了技术工作委员会(TMB)会议,会议决定职业安全卫生暂不发布国际标准。
因此,目前职业安全卫生没有国际标准,各组织可选择相应标准进行贯标和通过认证。
三、为什么会出现职业安全卫生
1、国际贸易的要求
世界各国均需希望能在相同成本下参与竞争,发达国家特别在意第三世界国家使用廉派的童工,恶势的生产环境,间隔的厂房下生产的低成本产品,从而使竞争不平等。
2、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需要
3、职业安全卫生主要是解决人权的问题
OHSAS的发展前景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思想
1、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的要求"
各国不应由于法规和标准差异而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公平贸易,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2、和ISO9000、ISO14000模式一致,易于评估
二、我国发展职业安全卫生的条件
1、有多年的安全管理系统经验,各企业均有相应的方针、目标各种安全制度
2、大多数企业已有ISO9000、ISO14000管理体系的运行经验
3、我国新的安